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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69号)。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申报国家或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及申请物业管理公司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56号)。(二)资质等级条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共三个等级,新设立的企业核发“暂定三级”资质证书,取得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一年后需申请核定升级。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三)申请核定、晋升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使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申报表);(2)当年或上一年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注:省建设厅要求,工程技术人员中应当包括园林、给排水、计算机、电力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物业服务合同(须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复印件;(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四)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需提交的文件材料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五)核准权限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广东省省建设厅负责我市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广东省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注: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六)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业核准程序1、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申报程序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业(或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向市物业管理协会申请,填写物业管理资质等级申报表↓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搜集资料,资料齐全的由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同属地房管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上报市房管局↓经市房管局批准,符合资质条件的,发给《暂定三级资质证书证书》↓凭房管局的审批意见和《暂定三级资质证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2、三级企业的审批程序:向市物业管理协会申请,填写物业管理资质等级申报表↓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搜集资料,资料齐全的由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同属地房管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上报市房管局↓经市房管局批准,符合资质条件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经审批发给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材料,由市房管局报省建设厅备案3、二级企业的审批程序:向市物业管理协会申请,填写物业管理资质等级申报表↓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搜集资料,资料齐全的由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同属地房管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市房管局复审↓经市房管局复审,条件合格的,报省建设厅审批↓经省建设厅审批,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4、一级企业的审批程序:向市物业管理协会申请,填写物业管理资质等级申报表↓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搜集资料,资料齐全的由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同属地房管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市房管局一审↓经市房管局一审,条件合格的,报省建设厅二审↓经省建设厅二审,条件合格的,报建设部终审↓经建设部终审,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七)核准时限新设立企业资质申报自材料交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一级、二级资质的申报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将材料交齐至市物业管理协会,由市物业管理协会送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后,送交省物业管理协会报省建设厅核准。(八)资质年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将所需材料报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审批部门。资质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其限期整改,整改未获通过的,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九)变更登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地址等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向市物业管理协会申请办理资质变更,10个工作日办结。(十)收费标准每宗收取证书工本费人民币200元(含申请表工本费,在企业领取资质证书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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