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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导语: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不断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和绩效,制定本办法。下面是网友分享的“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学习下载。一、认定范围和基本条件(一)认定范围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2.各类职业院校;3.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4.大中型企业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二)基本条件1.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2.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科目适应本市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具有相应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经验;具有相应职业(工种)的理论师资力量和实习指导教师;有保证实训教学的场地、设备、工具和相应的原材料;3.工作制度健全,诚信自律;有教学和学员培训档案的建档和档案保管能力;有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硬件条件和专职管理人员;4.有二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经历,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培训、违规收费记录,没有发生学员投诉并经查实的事件。5.有能力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培训任务。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认定程序(一)申报材料1.《绍兴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2.单位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政府部门批准的办学文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或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4.单位拥有设备、场地等固定资产财务凭证,如是租赁场地或设备,还需出具租赁合同;5.准备开设就业再就业培训项目内容,包括:培训目标、课时安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收费标准、考核方式和实训设施设备情况;6.机构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资历证明以及社保关系证明;7.如属再次申请的,还需报送当年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和自评表格;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办理程序1.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实行一年一核。申请定点资格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3.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绍兴市本级职业培训工作情况、次年市本级职业培训经费预算等,确定定点培训单位。4.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三、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分类每年度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办学年限、办班规模和综合管理等情况,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划分为a、b两类。a、b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财政补贴的职业培训服务。其中,a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培训补助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b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相关培训费用。培训鉴定合格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费补助。四、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一)开班管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项目或职业(工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开班两周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课程安排计划、师资情况、培训场地、人数等资料,初次办班的还要提供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署意见后,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二)招生管理。定点培训单位应按核准的培训工种和培训规模组织招生,培训规模每班在60人以内。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认真审验培训对象的各类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保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开班时间开展培训,并在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授课计划表和包含学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籍地址等详细信息的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教学管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中明确的教学课时和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工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课时数不得低于60课时,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培训课时数不得低于40课时。教学实施过程中,定点培训单位不得随意缩减培训课时,降低培训要求,不得随意改变上课时间与内容,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都不得低于40%。(四)考核管理。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定点培训的结业考核由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或指定鉴定机构实施考核鉴定。在鉴定考核7天前,定点培训单位应将鉴定考核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技能鉴定考核相关申报手续,确保培训与鉴定考核的及时衔接。(五)档案管理。培训资金结报工作结束以后,定点培训培训机构应继续做好培训资料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鉴定考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把申请财政补助的资料报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将培训信息实时录入就业再就业培训结报信息系统。在申请财政结报工作结束以后,及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存档资料包括: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资料、培训班开班申请资料、培训班名册、考核鉴定结果和资金结报材料等(见附件)。档案保管年限应在十年以上。五、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监督考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现场检查、电话回访、核查资料等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考核,其中每个培训班电话抽检率不低于培训班学员的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培训范围、降低培训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追回违纪金额、拒付相关费用、取消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资格等处理。(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发现下来情况之一的,将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1.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擅自开班培训的;2.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3.现场检查,发现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不符的;4.培训学员参加鉴定考核时,发现3人以上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件与上报学员名册不符的;5.经电话回访和现场询问,发现回访对象未参加培训的;6.发现3人次以上考勤表代签或签名造假现象的;7.未按规定做好资料上报和存档工作的。(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发现下来情况之一的,停止支付相关培训补助经费。已经拨付的`,应追回违纪资金。1.现场检查,发现同一培训班两次以上未按规定时间上课的;2.鉴定考核时,发现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或与上报学员花名册不符的人数超过学员总数1/3的;3.经电话回访和现场询问,发现同一班级名册内未参加培训的人数和无法联系的学员超过抽查人数50%的;4.同一班次,被书面警告二次以上的。(三)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发现下来情况的,将被取消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资格。1.当年度被书面警告5次以上;2.连续6个月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3.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4.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5.弄虚作假,骗取培训经费补贴的;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发文制定。七、本办法自发文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文标题: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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