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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为保障我乡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食品卫生和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20xx年食品安全工作预案:一、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和原则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有效地发展。二、领导组及机构我乡成立由乡长担任组长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根据食品安全的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月报制,群体聚餐申报和派员指导制,信息和监管人员管理制,责任追究制等有关制度,做到有依可查,有度可循。四、成立食品安全抢救突击队针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乡成立抢救突击队,组成人员由食安办、乡卫生院、学校负责人、派出所和乡扑火应急分队人员,用以在我乡突发食品安全时对人员的抢救、运输、协调等工作,确保事帮发生后工作有条不紊。五、我乡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防御措施1、学校及周边环境:主要是对学校伙食团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卫生条件,食品来源等采取严格检查;对周边从事小食及零售摊点进行清理;对学生用餐习惯及卫生进行教育。由学校信息员定期不定期监督,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工作。2、商店及摊点:主要针对各商店所出售的有关食品进货渠道、食品认证程序、生产日期、有效期、厂商等进行严格检查,坚决杜绝“三无”食品进入我乡市场。对小摊小贩卫生条件和食品安状况进行查处,有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坚决查处。3、农村群体性聚餐:严格建立完善群体性聚餐申报制度,切实抓好群体性聚餐监控管理,重点是对农村群体性聚餐督促,指导食品卫生,同时查处是否有霉、烂、过期、有害食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反应快速、处置科学、保障有力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故(事件)应急体系,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及其造成的人身健康危害和社会不良影响,减少粮食损失,合理利用有限的粮食资源。(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江山市境内的粮食收购、储存以及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四)事故情形。因粮食经营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数量较大、食用或商用价值降低或丧失,造成食品安全风险或引起不良后果、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视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事件)。1.未严格执行安全储粮管理制度和储藏技术规范,致使库存粮食发生较严重的霉烂变质等坏粮事故,或粮食熏蒸杀虫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2.未严格执行粮食轮换制度,使粮食储存品质严重劣变,导致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况。3.未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导致供应粮油存在生霉、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4.出现上述质量安全问题的粮食以及封存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或已经带来危害的。(五)事故分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级以外的作为粮食质量安全事件。(六)事故等级核定。事故(含事件,下同)等级由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依照粮食损失数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核定,必要时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衢州市检验检疫局江山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分级和响应标准》详见附件1。(七)事故处置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身健康危害和社会不良影响。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准确评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提高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和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事故粮食进行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有限的粮食资源,尽可能把事故损失和影响降至最低。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随时做好各种突发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落实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管控能力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机制启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衢州市检验检疫局江山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机制,依法对事故组织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并按程序相应作出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由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告并提出启动l级响应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宣布启动l级响应。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由省粮食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发生较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由本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衢州市检验检疫局江山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发生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由本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衢州市检验检疫局江山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向本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Ⅳ级响应。(二)应急处置小组及职责1.应急处置小组。由市粮食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及其办公室。当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启动Ⅲ级、Ⅳ级事故应急响应后,应急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有序地开展相应级别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市粮食局应急小组及职责。应急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及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储备调控科、法规监督科、资财管理科、粮食收储公司(粮食储备库、军粮供应站)等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服务科,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应急小组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请示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上报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按照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各项具体工作等。《江山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表2。三、应急保障(一)事故信息保障。市粮食局设立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等(4968815)。市粮食局应急小组办公室负责事故有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发布工作。相应级别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粮食局应急处置小组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经应急小组同意并及时报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向社会或媒体发布事故信息。(二)人员技术保障。市粮食局应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必要时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衢州市检验检疫局江山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事故处置工作。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承担。当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应急小组委托,粮油质检机构立即赴现场采集事故粮食样本,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三)物资经费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和粮源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后的粮食应及时补充,设施、设备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应急粮源在动用市县地方储备粮后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须按程序报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粮食的抽样检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等所需应急资金,参照《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中“物资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资金应全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四)宣教培训保障。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应当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技能,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风险防控意识和防范能力。四、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一)监测预警。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应定期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与监测。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信息体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测、抽查结果,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市人民政府或委托相关部门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可能造成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粮食,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警示信息。(二)事故报告1.事故信息来源。一是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二是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的结果;三是有关业务单位报告的信息;四是经核实的公众举报的信息;五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等。2.报告主体和时限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粮食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并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向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报告。2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须及时向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报告或举报。有关监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接到举报,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通报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3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核实;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经现场初步核实的质量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上报至衢州市粮食局和省粮食局。经评估核实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市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办公室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继续收集、记录、整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衢州市粮食局报告。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拒报、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拒报、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5经初步核实为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市粮食局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应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衢州市粮食局、省粮食局报告;必要时由省粮食局报告给国家粮食局。3.报告内容与报告阶段1初次报告。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向市人民政府和衢州市粮食局、省粮食局报告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尽可能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预计事故粮食数量、危害程度、事故原因、已采取措施、事故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或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2阶段性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3总结报告。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三)事故评估1.有关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小组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衢州市检验检疫局江山办事处等相
本文标题: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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