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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会计规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建造合同准则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相关规定会计规定:建造合同的基本概念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各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如何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注意时间规定的差异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如果持续时间未超过12个月的,一般情况下,在工程完工后一次确认收入。要点:建筑安装劳务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建造合同的特点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建造合同的分类:(1)固定造价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2)成本加成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会计规定:合同总收入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1)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②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合同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②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3)合同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②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合同总成本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1)耗用的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等支出。(2)耗用的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实物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施工中使用的模板、挡板和脚手架等。(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4)其他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三项直接费用以外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工资税法规定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间接费用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1)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2)间接费用一般应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期末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①人工费用比例法。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发生的人工费之和某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间接费用分配率②直接费用比例法。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发生的直接费用之和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配率几种费用的处理(1)“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2)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不计入合同成本,而计入管理费用。(3)企业因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如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不计入合同成本。(4)“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是指企业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应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收入的确认原则: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建造合同结果可以确认的条件固定造价合同依据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则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合回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建造合同结果可以确认的条件成本加成合同的依据以下两个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则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完工百分比的确定(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3)根据测量确定比例。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合同总收入=施工合同金额+合同变更金额+合同奖励金额+合同索赔金额完工百分比的确认:完工百分比=累计已发生成本/合同总成本合同总成本=预算成本或=累计已发生成本+预计的尚需要发生成本各期收入的确定本期应确认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百分比-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收入预计合同损失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预计合同损失的计算:当期应确认预计合同损失=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总收入-截至本期累计已确计毛利亏损。或:当期应确认预计合同损失=(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总收入)×(1-完工百分比)合同完工最终结算完毕,最终确认工程收入、成本时,应同时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科目。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后的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实际合同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的余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建造合同应用举例1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关于承建A水电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总承包修建A水电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350,000,000.00元,合同约定工程从1999年4月开工,2002年12月底完工。甲公司预计整个工程预计成本308,000,000.00元。(1)截至1999年12月31日工程进展顺利,当期发生成本34,092,432.34元,当期工程结算38,741,400.38元,所发生成本全部结算。建造合同准则核算:计算完工百分比:34,092,432.34/308,000,000.00=11.07%;当期应计收入:350,000,000.00×11.07%=38,745,000.00元;当期毛利:38,745,000.00-34,092,432.34=4,652,567.66元;例1、(1)分录建造合同准则分录:收入成本:DR:主营业务成本34,092,432.34DR:工程施工-工程毛利4,652,567.66CR:主营业务收入38,745,000.00工程结算:DR:应收账款-乙公司38,741,400.38CR:工程结算38,741,400.38(2)、截至2000年12月31日,当期发生
本文标题: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处理与所得税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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