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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证券法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3分,2011年的分值为9分,其中第6个案例分析题有部分考点来自本章。自1999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一席之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结合是考生必须严防死守的阵地。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14日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本章考点最多、复习难度最大、但分值也高。考生要想顺利地通过《经济法》的考试,本章是必须要翻越的障碍。同《公司法》一样,本章的试题一般会“直来直去”,无非是要考生记准大量的、容易混淆的数字,无非是要考生多用点儿时间,但时间无非就像海绵里的水。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09年2010年2011年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2题3分2题3分案例分析题1题8分1题12分1题4分合计5题13分5题17分5题9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持续信息公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五章禁止的交易行为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第一单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161)(2007年多选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1.成立满3年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22.最近3年稳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3.人员独立(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2)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4.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5.高层管理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且不得有:(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3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违规担保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解释】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7.资金占用发行人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8.持续盈利能力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2)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9.财务管理规范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10.财务指标(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11.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12.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发行人披露的财务资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13.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4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14.法定障碍(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15.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解释】公司2012年4月申请首发,至少应提供截止日为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二、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164)(2010年新增)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己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7.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5(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9.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1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1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1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1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16.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表5-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6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在创业板上市成立满3年的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依法纳税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不存在重大风险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对外担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资金占用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审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控制度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业务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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