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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存在的问题最新8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对照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存在的问题最新8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对照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存在的问题【第一篇】本次组织生活会,XX党支部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主题,结合工作实际,集中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对XX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在XX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召开专题研讨,党支部书记和部分党员代表分享学习体会,进一步深化对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的理解和掌握。在深入开展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在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进行谈心谈话,相互交换意见,查找短板不足。按照XX党委的具体要求深入检视问题、剖析根源,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对照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照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方面。一是落实工作创新性不足。在结合XX实际和XX自身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方面有所欠缺,缺乏前瞻性的对策方法和开拓创新的精神。二是推进工作方式方法不多。落实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时,思考不够全面,工作任务分解不够细化,在进一步跟进落实方面缺乏跟踪问效的韧劲。三是政治引领作用趋于弱化。政治舆论导向和思想教育工作的针对性还不够强,政治意识和政治敏锐性不强,对工作的主动谋划不足,对一些临时应急性工作缺少有效对策。(二)对照完成党史学习教育、专项整治、巡视巡察以及上年度组织生活会等问题整改情况方面。一是党史学习教育联系实际不够不紧密。个别党员干部在深刻把握和领会党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意义、历史经验方面,仍然缺少深层次、大视野的观点认识。二是“三会一课”等党内组织活动不够丰富。开展组织活动的形式和内容都不够丰富,自选动作缺乏新意,不能够充分调动同志们积极参与的热情,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活动效果。三是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存在短板和不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理解不够全面、深刻,组织廉政学习不够及时,没能紧密跟进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要求,做到立学立改。(三)对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方面。一是组织开展调研不够深入。在工作上对基层情况的了解不够全面系统,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群众意愿的工作做得还不够,没有真正了解群众的所需所盼。二是主动作为的意识有所欠缺。对于一些弹性任务和不易引起领导注意、细小的工作进取性不高,主动性不强,缺乏深入研究、攻坚克难的拼劲。二、问题产生的根源(一)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没有把理论学习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上,党史教育浮于表面,习惯了听故事,不善于悟道理,缺乏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二)理想信念不够坚定。面对新形势新变化,缺少更加坚定的理论自信,没有很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来认识分析问题,对“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缺乏忧患警醒意识。(三)党性锻炼不够严格。对加强成员党性修养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坚持党性原则和自觉进行党性锻炼存在较大差距。三、整改措施和今后努力的方向(一)抓实理论武装。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摆在支部建设首位,对照XX党委统一政治学习安排,充分借助学习强国、官微等载体,持续推进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守正创新抓好党性教育。(二)加强支部建设。找准基层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结合点,丰富拓展党支部特色品牌内涵和外延,切实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发展健康的政治文化。(三)强化纪律意识。把执行政治纪律贯彻于履职全过程,切实守住“底线”、不踩“黄线”,不越“红线”,发挥党员自身的示范表率作用。(四)提高工作质效。围绕中心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调查研究,定期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坚持真抓实干、敢于担当、变革创新、务求实效的作风,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不断完善和提高支部成员各方面素质,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对照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存在的问题【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设立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第四章组织原则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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