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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电大期末考试《刑法学》课程重点考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附答案名词解释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2.刑法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3.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4.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5.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6.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10.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愿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11.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愿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12.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1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15.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邻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有适用本国刑法。16.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17.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否认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有适用本国刑法。18.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家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19.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天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五湖四海适用的问题。20.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21.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22.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23.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24.犯罪—是指仅从犯罪的本质的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特征。25.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6.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27.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28.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29.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30.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31.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32.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33.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34.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35.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36.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7.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38.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39.犯罪主体的特殊—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40.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4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42.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43.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改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44.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45.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46.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47.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有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48.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49,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50.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5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的损害行为。52.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所致,因而对假想防卫的处理,应依照对事实的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进行。5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防卫过当过程中,违反正当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和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54.特别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的。55.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下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官权益的行为。56.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57.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58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59.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60.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6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6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63.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64.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65.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66.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67.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68.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69.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70.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71.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某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72.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73.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74.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有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75.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度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76.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事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77.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78.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事罚,警戒社会上下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79主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事罚方法。80.管制—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事罚方法。81.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82.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他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事罚方法。83.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方法。84.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事罚方法。85.附加刑—也称从刑事,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事罚方法。86.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事罚方法,属于财产刑。87。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事罚方法。88.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89。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事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适用。90.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事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别刑事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91.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事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事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事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92.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事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93.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事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94.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95.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事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96.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事罚的制度。97.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已判处的最生刑事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98.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近不再执行的制度。99.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100.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101.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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