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aap09-19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讲解(ppt 178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表决,以高票通过(赞成2826票,反对37票,弃权22票),本法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1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1.1改革的背景•起源(20世纪70年代末)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大,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改革的必要性(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如“三免两减半”、“返程投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税照顾宁波市福利企业一年的税收优惠7.7亿元。每位残疾人每月500元150万名一年(3)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低的投资项目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4)税负水平高,企业负担重美国财经双周刊《福布斯》发布报告称,在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香港是仅次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第二个税负最轻的地方;中国内地则是全球税负第二重的地方。中国专家称,经济高速发展,“税务负担指数”高是必须经历的阶段。•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2004年3月),共有54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1.2改革的特点•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共8章,60条。•第1章“总则”共分4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即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规定。•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主要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不征税收入,允许和不得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亏损结转等方面的规定。•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对应纳税额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和间接抵免等作了规定。•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式等作了规定。•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范围、扣缴人的义务、扣缴办法和时间等作了规定。•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共8条,对企业的关联交易、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核定程序和反避税地避税、资本弱化条款、一般反避税规则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第7章“征收管理”共8条,对企业纳税地点、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作了规定。•第8章“附则”共4条,对享受过渡性优惠的企业范围、内容,与税收协定的关系、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1.3改革的意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2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2.1总则:8条•2.2应纳税所得额:4节,67条•2.3应纳税额:6条•2.4税收优惠:21条•2.5源泉扣缴:6条•2.6特别纳税调整:15条•2.7征收管理:7条•2.8附则:3条共计133条.2.1总则•共九条•主要规范制定依据、纳税人、纳税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2.1.1纳税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所得税法。取消了以往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参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机构、场所。•营业代理人•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2.1.2纳税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所称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二)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财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三)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五)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七)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2.2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分五节•第一节一般规定:3条•第二节收入:15条•第三节扣除:29条•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20条2.2.1一般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确实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收入、支出凭证,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费用换算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税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2.2.2收入•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企业下列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不能合理判断情况的,按照本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确定的原则处理。链接: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1或4/1按月度或季度以
本文标题:aap09-19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讲解(ppt 178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7486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