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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97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優先入公立幼稚園身分認定作業原則一、依據:依據96年12月12日台國(三)字第0960192844號函辦理。二、目的:為協助中低收入戶之幼童優先至公立幼稚園、托兒所就讀,並獲得適當的托教服務,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三、身分認定對象:認定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中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除外)97年度年滿五足歲(91年9月2日起至92年9月1日出生者)、四足歲(92年9月2日至93年9月1日出生者)及須申請中低收入家庭托教補助之三足歲身心障礙幼童(93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出生者,)。(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最近1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即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1.5倍者)。(三)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四)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地產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四、申請程序:(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於97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填寫社會救助調查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於97年7月24日至9月20日執行中低收入家庭資料調查,依社會救助調查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審,符合條件者應即層轉本府複核。(三)縣市政府10月13日前完成複審,通過後,函知鄉鎮市公所於10月24日前核發身分認定證明(四)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持「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依相關規定辦理優先入園申請。五、應備文件:(一)社會救助調查表(請至鄉鎮市公所索取)。(二)全戶戶籍謄本(含直系血親三代)。(三)可取得95最新年度全戶綜合所得證明暨財產證明。(四)可取得95最新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六、本計畫所訂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七、若直系血親三代家屬有被其他親屬申報扶養時,應計算被報扶養人之所得、財產,惟不列計於家庭人口數。八、本原則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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