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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一般文件、证件: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下列事项的,需另行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企业名称: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变更住所: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1.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外资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部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注意: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改后的公司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5.验资报告。变更实收资本:1.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勿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注意: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变更出资时间: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变更出资方式: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改后的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类型: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2)创立大会决议;(3)董事会决议;(4)监事会决议;(5)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2)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3)验资报告;(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5.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时的实收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提交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国家局验资报告亦不提交。股东转让股权:1.股权转让协议;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改后的公司章程;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5.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6.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改后的公司章程;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注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变更经营期限: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变更经营范围: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外埠的: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本市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步骤2.本市登记机关向迁入地发出《企业迁移商洽函》,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提交的决议、税务机关、海关的完税证明等文件收缴营业执照,并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步骤4.本市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外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本市的: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向本市登记机关提交迁出地登记机关征求意见函件及该企业登记档案复印件,本市登记机关审查后同意迁入的,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企业申请人可同时领取登记表格、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等事宜。步骤2.申请人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至外埠登记机关,外埠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本市登记机关。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接收档案后,向企业出具《接收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企业申请人应提交本市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提请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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