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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財產稅制度之比較指導老師:張勝文組長:財政三甲93205031李念組員:財政三甲93205025葉家伶財政三甲93205077莊孟燁財政三乙93205032蔡佩珊財政三乙93205076杜宜靜各國財產稅制之比較一、研究動機:財產稅課徵的歷史悠久,早於所得稅的課徵,雖然財產並非全然為納稅人獲利能力的主要指標,但仍為儲存財富的重要工具,再加上現在多半採用消費為導向的租稅,人們可藉由移轉方式另尋投資方法以減少財富,降低所得稅的累計稅率,因此為了有穩定的稅收,財產稅課徵就具有制衡的作用,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各國的財產稅制因發展歷史不同而有差異,就稅基而言,有的依其價值(又分為資本價值與租賃價值),有的依其面積;就稅率而言,有的由法律規定,有的按年度預算需要而調整;估價方法可分為市價比較法、所得還原法、與重置成本法…等等。我們以美國、英國、澳洲和台灣為研究對象,探討各國財產稅制,並比較彼此差異性。二、各國財產稅介紹:A.台灣依台灣地區現行租稅結構而言,財產稅除了遺產稅和贈與稅之外,其餘大部分都是與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相關的財產稅稅目。包含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以及契稅,此五個稅目即為狹義的財產稅。此外,台灣現行土地稅法第一條規定:「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1.田賦定義:對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或已規定地價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持有期間所課徵之財產稅。自民國76年起依土地稅法第27之1條:「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已停徵。2.地價稅定義: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持有期間所課徵之稅。稅基:公告地價(postedvalueofland)估價方法:公告地價的土地估價基準趨近於「收益價格」,按「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稅率:地價稅現行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時,按基本稅率課徵,最高稅率為千分之五十五。國民住宅和自用住宅則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稅收:2005年佔總稅收3.57%3.土地增值稅定義: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上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於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土地稅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稅基:公告現值(presentdeclaredvalueofland)估價方法:公告現值的土地估價水準趨近於「市場價格」,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稅率:除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或交換其自用住宅用地時,土地增值稅可就該部份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的優惠稅率,土地增值稅按土地增值倍數累進課徵。稅收:2005年佔總稅收4.98%4.房屋稅:定義: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徵收房屋稅稅基:房屋現值估價方法:房屋標準價格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建造材料、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以及房屋四周商業交通及房屋需求,並比較不同地段房屋買賣價格減去地價部份,評定之,且每三年重新評定一次稅率:依房屋現值,住家用房屋採1.2%-2%,非住家用房屋,為營業用者3%-5%,為非營業用者採1.5%-2.5%,若為同時為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稅收:2005年佔總稅收3.45%5.契稅:定義: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佔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稅基:按契約、估價立契所載價額稅率:買賣契稅採6%、典權契稅採4%、交換契稅採2%、贈與契稅採6%分割契稅採2%、占有契稅採6%稅收:2005年佔總稅收0.75%◎財產稅佔總稅收的比例:(2005年)12.74%B.美國在美國五十個州,現存並運行著五十種不同的稅制。其中,財產稅是美國大部份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財源,它佔地方政府所有稅收收入相當高的比重。美國財產稅受到各州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立法規範,聯邦政府並不介入財產稅的課徵與管理。(一)稅基:一般而言,美國財產稅以對「不動產」課徵為主,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建築物等。但是除了不動產之外,其稅基亦包含了若干動產,例如營業用之有形動產、家計單位用之動產及無形動產等三類。所謂營業用有形動產指的是機器、設備與存貨,許多州均對該類別財產課徵財產稅。至於家計單位之有形動產,開徵的州數不多,且大多數設有許多免稅項目。無形資產則包括股票、債劵、銀行存款,僅有幾個州對該類別之財產課稅。惟目前由於行政管理上的困難,對動產課稅以日漸降低,因此本文針對不動產稅加以說明。在美國,財產稅稅基是房地產評估值的一定比例(各州有所差別,從20%到100%不等)。一般而言,各州均要求不動產要按照適當市價進行估價,只有加州例外。加州規定凡是不動產出售時,需按充分市價進行估價,且即使市場價值漲1倍,財產的評估價值不得超過上一年評估價值的2%。(二)稅率:美國50州約有83,000個單位地方政府課徵財產稅,包括縣、市與鎮、以及為學校或其他公共服務所設的稅區。財產稅稅率不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而是按「每年的預算」而制定,所以法定稅率每年通過一次。法定稅率的計算方式等於計劃支出減去非財產稅收入除以稅收單位的評估淨值。其中計劃支出由每一個稅區向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評估淨值等於總評估值(包括教堂等不需繳納財產稅房地產的評估)減去減免與折扣(地方給一些投資私營企業的財產稅優惠)。每一年,美國各地的政府都要對房地產進行估價,以核定居民需要繳納的財產稅。為了限制法定稅率、評估價值變動的幅度,因此還設置了有效稅率。有效稅率等於法定稅率乘以評估比率。評估比率是評估價值與市場價值的比率。如果評估價值與市場價值的比率超過一定限度,說明評估質量存在問題,則需要重新對房屋進行評估。美國有35州對所有不動產均按相同稅率課稅,另有15州及哥倫比亞特區按不動產的種類課以不同稅率。各地的課稅水準有很大的差異,州與地方由財產稅所獲得之稅收,以1990年為例,全美每人平均為626美元,在阿拉斯加州卻高達1,246美元(大部分係由境外的能源公司負擔),而阿拉巴馬州低至163美元。與個人所得比較,財產稅占3.6%,惟在阿拉斯加州占6.1%,而在阿拉巴馬州占1.2%。(三)估價方法:估價人員一般依照三種傳統的估價方法估計不動產適當市價,此即市場比較法、重置成本法、收益資本化法。「市場比較法」最常用在住宅的估價;「收益資本化法」用於商業不動產與公寓,而「重置成本法」則用於新興商業不動產、工廠、以及特殊用途的不動產。除了上述三種傳統方法,還有一種「大量估計法」(massappraisaltechniques),例如複迴歸分析。這一方法是基於市場比較法和迴歸分析技術建立的各地區評估模型,從而進一步確定不同特徵財產的價值,這不僅保證了評估的準確性,而且大大提高評估效率,目前此一方法已廣泛運用於美國和加拿大地區;另外,有些州對於缺乏市場資料的不動產,規定必須用其他特別的方式來評估財產價值,例如對農地須按其生產力進行估價。各州在稅法中,很少採用自行估價的方式,只有在阿拉巴馬州和西維吉尼亞洲准許所有權人每年自行申報其財產及價值。(四)有關的其他財產稅:除了財產稅之外,美國尚有36州課徵「不動產移轉稅」,一般都採比例稅(稅率由1%至5%不等)或固定稅率(最普遍的為每500元抽0.55美元)。因為美國並無土地增值稅及公告土地現值制度,所以當不動產移轉時,是將不動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所得,由聯邦政府課徵資本利得稅。此外,許多州亦課徵「土地改良稅」(bettermenttax)或「特別受益稅」(specialbenefittax),其為政府舉辦某些特定之公共工程或改良,對於因該項公共工程之興建而享受特殊利益之不動產,按其受益程度課徵一定之費用,以抵償該項工程建設成本之全部或是一部分。此稅有的由提供公共設施的特別稅區負責課徵,有的是包含在縣市稅之內。該種稅額的評定並非按照其財產價值,而是按照臨街寬度的長短或與公共設施的遠近而定。上、下水道或行人道的建設,經常透過此方式來募集資金。美國各州很少對不動產的開發課徵特別稅,但是有少數的例外,包括佛羅里達州達地縣(DadeCounty)、佛蒙特州所課徵的「開發利得稅」,以及馬里蘭州對住宅區改變土地使用所課徵的租稅。(五)稅收:2004年會計年度美國由動產與不動產所課徵的稅收約達3356億美元,約占美國各級政府收入的13.3%,若以國內生產毛額而言,約占2.87%。美國普查局(CensusBureau)在進行賦稅統計時,並未將動產與不動產的資料分開,一部分原因是各州對動產與不動產的定義有所不同,另外一部分原因是登載項目的分類也有所不同。在2004-2005年,財產稅約占地方稅收的72.35%,由地方政府全部收入而言,約占24.8%。自1980年代開始,美國准許地方附徵銷售稅與所得稅。另外,對使用費與各種規費的增加,也使地方政府不再像以往全部依賴財產稅的稅收。C.英國1.市政稅counciltax:沿革英國各地方政府均可向其轄區內的居民課稅以籌措地方服務的財源。英國以前的財產稅稱為『地方(財產)稅』(rates),課徵對象為住宅占非住宅的使用價值,一般以名義租金衡量之,自1601年「救窮法案」(PoorLawReformAct)即開始採用,惟蘇格蘭於1989年中止,英格蘭與威爾斯亦於1990中止。原因為當時政府鑑於地方稅的許多問題,例如發生累退以及鼓勵過度消費,故以「社區捐」(CommunityCharge)取代實施多年的地方稅,一般稱其為「人頭稅」(polltax),該稅系對人課徵,而非對物課徵,故已非財產稅。而後又因民眾抗拒社區捐,固立法機關將其變更為此「市政稅」。稅基帶有個人成分(例如單人家戶可自動扣減)之不動產資本價值。稅率本稅將不動產依其價值區分為若干「群」(bandsofvalue),同一價值群內的不動產均負擔相同稅款。群的數目、最低價值群的起點、以及最高價值群的終點,均將決定該稅反映財產價值的程度,原先僅擬分為三種比例,而最高價值群所負擔的稅款原訂為最低價值群的三倍,但卻引起稅賦分配的激烈辯論。故幾經斟酌後,分為以下8種價值群:BANDRANGEOFVALUEA群40,000磅以下B群40,001至52,000磅C群52,001至68,000磅D群68,001至88,000磅E群88,001至120,000磅F群120,001至160,000磅G群160,001至320,000磅H群320,001磅以上COUNCILTAXRATES2006/2007BandA£762.30BandB£889.35COUNCILTAXRATES2006/2007BandC£1,016.40BandD£1,143.45BandE£1,397.55BandF£1,651.65BandG£1,905.75BandH£2,286.90其稅率是以D群為基準訂定BAND相對D群之比例相對D群之百分比A6/966.7B7/977.8C8/988.9D9/9100E11/9122.2F13/9144.4G15/9166.7H18/9200稅收目前約占地方支出的30%。2.非住家財產稅(non-domesticrate):稅基土地與建築物之使用收益,即租金淨額。稅率課稅乘數taxmultiplier:中央政府按零售物價指數(retailpriceindex,RPI)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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