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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刘玉章第一讲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纳税的影响第一节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删除原《增值税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固定资产;二、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防止将购置自用消费品的增值税额抵扣,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四)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重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除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四、将一些现行增值税部门规定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1.补充了有关农产品的扣除率;《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3)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细则》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2、补充了有关运输费用的扣除率;《条例)第八条(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细则》第十八条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国税函[2008]1079号: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1(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1(2(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四)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五)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六)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七)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1)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2)国家4、把特殊形式的混合销售列入《细则》《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5、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增值税的征收规定提升为《细则》。国税发[1994]116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细则》第29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五、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条例》第二十三条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六、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解缴期限的规定。《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九条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七、删除了原《条例》第十六条(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和外资企业购置国产设备退税的规定。八、增值税起征点变化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上述“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九、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94]财税字第022号:自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2008]171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第二节增值税转型应用实务一、增值税转型操作实务(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征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1、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纳税人(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购入一台设备,当月份开始使用,单价6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净残值为零。由于,该企业开始建设新厂房,当年8月份,该设备调给基建工地使用。(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购入一台大型设备,不含税价格1000万元,增值税率17%,预计使用年限10年。假设使用6年之后,将该设备对一个民营企业投资,评估含税价为500万元6年后该设备的净值=10000000÷10×4=4000000元销项税额=5000000÷(1+17%)×17%=726496元(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法规链接]《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八)财税[2009]115号,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的税收政策1.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研发费用标准: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2.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2)《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3)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九)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财关税[2009]6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财税[2009]9号)(一)增值税改革后,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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