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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1997]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相关负责人就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等法规答问/2011年10月11日来源:新华网资源税改革靴子落地石化巨头税负或增加/2011年10月11日《证券时报》资源税改革靴子落地石化巨头税负或增加/2011年10月11日《证券时报》昨日,酝酿已久的资源税改革终于完成了第一步。市场分析人士表示,资源税改革的重点是由从量征收转向从价征收,从价计征的实施推广将使石化企业受到较大波及,而维持从量计征的煤企所受影响较小。从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内容看,“从价计征”的实施范围没有超出市场预期。今年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的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昨日公布的条例也显示,煤炭、稀土并没有纳入从价计征的范畴,只是从量计征的标准出现了提升。“资源税改革这么多年来,市场关注的焦点就是‘从价计征’的实施范围,不同的实施范围将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业内人士称。交银国际分析师贺炜早前估算,以国际油价90美元/桶及资源税税率9%计算,将令中石油年度每股盈利减少0.18元,中石化每股盈利则减少约0.13元;以中石油及中石化去年纯利计算,两者盈利将分别降23.7%及15.7%。而据银河证券裘孝锋估算,如果按国际油价100美元/桶及资源税5%估算,从价计征从西部实行推广到全国,将影响中石油和中石化每股收益分别约为5分和6分。新疆资源税费的变化就是一个佐证。2010年6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新疆率先启动,主要是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即将原来的每吨原油资源税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至9元,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上半年,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只有3.71亿元,实施改革后的下半年,油气资源税收入猛增到21.64亿元。2011年1至5月,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达21.09亿元,同比增长596%。不过,也有研究员认为,资源税上调对油企利润影响不大,因为内地大量原油来自进口,油企可通过成品油价格上调,将从价征收的风险转嫁给客户。对于维持从量计征的煤企而言,尽管征收标准有所提升,但业内人士分析,资源税改革可能会增加煤炭企业成本,不过对煤炭企业利润的影响则要看煤炭企业能否通过提价将成本压力转移给下游,问题的关键是供求关系和各公司的议价能力。在目前的供需形势下,煤炭行业转嫁成本压力的能力仍然较强,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不会很大。(记者魏隋明)相关负责人就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等法规答问/2011年10月11日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改决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三个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按照1993年制定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纳税。从实践看,这种计税办法不能使资源税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特别是在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产品的价格已较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资源税在这类产品价格中所占比重过低,既不利于发挥该项税收调节生产、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功能,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该项税收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为完善资源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后,2010年12月1日起,又在其他西部省(区)进行了这项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从实践情况看,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西部地区油气资源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强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经济实力。同时,由于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这项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也有利于促进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要求,总结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规定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问:这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除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外,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主要考虑是什么?答: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对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同样的税额标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我国稀土行业存在发展方式粗放、资源过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稀土战略资源安全和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国务院可以决定资源税税额幅度调整的规定,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资源的税额标准。在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中,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问:为什么要同时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答:按照分别于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陆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为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在这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对上述两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删去了其中关于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明确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同时,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在修改两个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在条例修改前已依法订立的对外合作开采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问: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后,对财政收入会有什么影响?答: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问: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意义有哪些?答: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是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重点。暂行条例修改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实施油气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成本,使企业承担相应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对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二是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加资源地财政收入,增强这些地方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地区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三是有利于公平各类企业资源税费负担。油气企业资源税政策的统一,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税制改革目标。四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水平偏低的状况,提高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有利于避免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资源利益的流失。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六月一日附件: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三、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四、本规定所称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五、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七、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根据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况每年进行调整。纳税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按本规定所附《新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八、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九、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9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
本文标题:资源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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