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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党委工作,提高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党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履行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决策部署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党委依据《党章》设立,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第三条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加强党的建设,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在公司深化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确保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落实,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党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三)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四)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统一。董事会、经理层决定重大经营管理问题前,应经过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实现公司党委与各治理主体在体制、机制、制度、工作上的“四同步”“四对接”。(五)坚持科学决策。党委对有关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意见征询,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科学决策、正确决策。(六)坚持推进党务公开。除需要保密的事项之外,重要情况和重大决策应及时向公司党员群众进行通报,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党内相关法规条例和党中央、国资委及上级党委有关规定履行如下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决策部署在企业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委工作要求。(二)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纪检机构,领导、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第五条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职责分工如下:(一)党委书记履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委中心组学习,组织党委重大活动,签发党委文件。(二)兼任党委副书记的总经理履行“一岗双责”,支持并协助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好中央方针政策、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集团决策部署和集团党委工作要求,配合党委书记建设坚强领导班子,支持党委按规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保障经费,围绕中心开展活动。(三)党委专职副书记或分管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履行党的建设直接责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的落实,协调党委决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党委重要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督促检查上级决策部署和公司党委决议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保障党委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四)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全面工作,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部署的各项任务。(五)其他党委委员根据分工和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责,对分管业务领域和部门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一岗双责”。第六条公司党委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现实需要,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工作部门。第三章党委会会议制度第七条党委会是公司党委处理日常工作、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领导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第八条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涉及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以及经讨论研究并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意见的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公司党委建立“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议事目录清单”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后适时进行调整。第九条党委会一般应每月召开。遇到以下情形时,党委书记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四)出现其他情形,有必要召开的。第十条党委会议事程序如下:(一)议题确定1.议题提出需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的事项,主责部门应形成书面议题材料,通过线上议题审批程序提请审批,涉密议题应通过线下审批。2.征求意见对于重大议题,主责部门应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1)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应事先就议题内容与党委书记进行充分沟通,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2)涉及党委规范性文件事项,相关材料提前3个工作日交由法律部门,由法律部门出具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或报告;相关议题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交由法律部门分析审查。(3)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4)涉及公司改革改制、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必要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5)无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多数党委委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后确定。3.议题审批(1)拟上会议题应经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并经党委副书记签批,党委书记签批决定是否列入党委会议题。(2)相关部门提请的议题确定列入会议议题后,其分管领导因故缺席会议,原则上不予讨论该议题,特殊情况除外。(二)会议准备1.通知参会(1)出席人员:党委会应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2)列席人员:公司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及团委书记全程列席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参加除干部人事议题之外的议题;议题主责部门和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研究讨论,相关议题研究完毕,即告退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3)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党委办公室应提前2天通知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应尽早告知参会人员。2.材料发放会议通知和相关议题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应尽早送达参会人员。会议讨论涉密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三)会议召开1.会议主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2.讨论酝酿(1)主责部门就议题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与会人员询问。(2)相关议题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部门分管负责人应发表意见,然后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到会党委委员按照末位发言制分别发表意见;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之前,主持人不应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3)议题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党委委员和人员应当回避。3.会议表决(1)议题经充分研究讨论后,如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2)口头表决时,实行主持人末尾表态制。(3)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并记录在案,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表决。(4)会议应当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四)会议记录与纪要1.会议记录党委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形式规范、内容详实。2.会议纪要(1)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2)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书记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3)会议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送签,如无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3.存档备查(1)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2)上级党组织有权调阅会议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第十一条党委会作出决议后,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坚决执行。党委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在决策改变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决议执行程序如下:(一)会后程序1.须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待批复后再组织实施。2.须报送上级备案的事项,按要求报备。3.须由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的事项,由主责部门提交董事会、经理层按照相关会议规则要求议定后再执行。(二)分工负责1.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已有明确分工的,分管党委委员应根据决议和分工,负责牵头执行。2.对没有明确分工的事项,会议决策时应一并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和相关人员职责。3.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首办负责制,一般由首个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全过程协调负责,直至办理完结,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三)督促落实1.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的同志督促落实,相关主责部门应及时反馈。2.党委委员有了解、监督决议事项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3.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所列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会在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主责部门按照要求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在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会的意见,对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第十三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职情况报告、请假报告等党内工作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党委贯彻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研究决定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及企业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委专题报告或请示。党委应向上级党委请示或报告的内容主要有:1.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上级领导重要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2.公司重大改革方案等有关情况。3.党委换届选举工作中按要求应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事项。4.党委制定的党内规章制度等按要求应当向上级党委报送备案的文件。5.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6.其他应向上级党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职情况报告制度1.公司党委每年向上级党委报告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在党建工作会上专题报告党建工作落实情况。2.党委书记是抓党建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每年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告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3.专职副书记或分管党建工作的副书记是抓党建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每年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告抓党建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4.其他党委委员每年向公司党委报告履行“一岗双责”
本文标题:公司党委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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