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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加大对隐患整改的督办工作,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督办的主体为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云南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为《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重大隐患。第四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2-第二章对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监督指导所属煤矿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煤矿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第六条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要有计划地组织督查组对煤矿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所检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按省局批准的“三项监察”计划开展安全监察。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计划组织对煤矿安全生产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督办及报告第七条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办国务院检查组、国家局检查组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办后仍达不到要求省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决定督办的下列重大安全隐患:-3-(一)通风系统不可靠,瓦斯经常超限,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二)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降低安全管理等级的;与突出矿井相邻且开采同一煤层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也未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的。(三)井下受水害严重威胁,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内存在煤层自燃,但防灭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由分局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督查中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分局确定督办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九条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门负责督办以下重大隐患:(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所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安排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如国务院检查组、国家局检查组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三)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办后仍达不到要求,可能导致瓦斯、煤尘、水害、顶板等较大事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十条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办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所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4-患,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十一条各级重大安全隐患督办单位要建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督办信息管理台帐(样式见附表1、2)。第十二条各级重大安全隐患督办单位要将督办责任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填写重大隐患信息管理台帐,同时将执法文书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在整改时限内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州市督办单位对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填写重大隐患督办信息管理台帐,同时将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州市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和报请省局督办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抄送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国务院检查组、国家局检查组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及督办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局。第十三条各级重大安全隐患督办单位对已进行整改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有关部门。-5-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管理部门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督查出的重大隐患,以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安排督办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及督办检查情况,要及时上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第十四条对挂牌督办进行整改的重大隐患,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核销请示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省局负责督办的重大隐患,由省局组织进行复查。审查合格的,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核销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对整改无望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五条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十六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各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煤矿重大隐患督办工作,应适时进行检查指导。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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