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我国车辆安全防范的新标准、新要求
我国车辆安全防范的新标准、新要求一、我国车辆防盗的相关标准我国商品化的车辆防盗器材发展、应用历史不太长,但由于公安部门的态度明朗、指导具体,国内企业历经艰辛,尽管在推广应用中出现起伏,但仍然开拓了市场,终于在九十年代使汽车防盗报警器成了气候,不仅为广大用户所接受,也是公共安全行业里最有影响的产品之一,起到了防止发案、减少车辆被盗,甚至保护车主免为盗抢罪犯伤害的重要作用。1991年,我国制订并颁布了关于汽车防盗报警器材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2-1991《汽车防盗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因而规范了产品、加强了管理。为了持续发展,我国于1998年开始制修订该标准,确定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839-10-1(1995年12月第1版)《报警系统第10部分:道路车辆报警系统第1节:乘用车》,并据此完成了我国新的行业标准GA/2-1999《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已于1999年发布并于2000年实施,同时代替了GA/T2-91《汽车防盗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新的GA/2-1999标准相关于电子的、机电的车辆防盗报警系统(汽车防盗报警器)要求。注:1999年制订该标准时,GA2-1999《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标准将Passengercars译为我国当时的相关名称小客车,按照我国2002年实行新的车辆类型分类,现应为国际通用的乘用车。同一时期我国的相关标准还有:国家标准GB15740-1995《汽车防盗装置性能要求》、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3-1994《机械防盗锁》。这两个标准主要是关于机械防盗装置的,前一个标准相关于机械的车辆防盗装置要求,后一个标准则具体化了对各种机械防盗锁的要求,可应用于汽车防盗锁具。车辆防盗报警器材与车辆的性能、状态紧密关联,其安装工作应该专业化、规范化,这样才能使产品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防范性能、防止其被轻易破坏或解除,通过良好的安装与服务,便于用户使用、便于维护,而且能够将其对车辆性能的可能影响降至最低。实践证明,车辆安装了防盗装置,但仍然有被盗的现象,除了防盗装置本身的不足与缺陷外,还就是因为安装不规范、服务不到位,未发挥防盗装置的应有性能,有些甚至反而影响了车辆的性能。为了提高车辆整体防范性能,需要制定将这些车辆防盗报警器材安装在车辆上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以便规范市场与服务。我国于2000年开始制订关于车辆防盗报警器材安装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6-2001《车辆防盗报警器材安装规范》,并已于2001年发布并实施。针对车辆被盗的作案手段,融合机械的与电子的防范技术,我国制订了行业标准GA××-2001《机电一体化车辆防盗报警设备技术要求》,该标准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综合硬、软两种防护作用,引用已有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提出了机电一体化防盗报警的要求,提高了防范性能。近年来,我国联网的车辆防盗反劫报警系统发展很快,通过联网,不仅能够发挥车辆上的防盗报警装置(即车辆单体防盗报警设备)本身的防范作用,而且,可以引起关注、召唤救援,成功地结合了技防与人防两方面优势,无疑是车辆防范的发展方向。为了使这类系统资源通用、信息共享、广泛联网,我国正在加快相关标准的制订工作。《机动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的标准项目和研究正在进行,该项目产生的标准将作为新兴的联网系统的总体、基本的要求;《安全防范报警服务体系》的标准项目和研究正在进行,该项目产生的标准作为各种安全防范报警体系的整体服务要求,使人防和技防更好的结合起来,为我国新兴的报警服务业提供基础标准;加上制订中《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中单体防盗报警设备与通信终接设备之间的接口》标准、《报警信号传输系统技术要求》系列标准和《报警信号传输系统中串行数据接口的报文格式与协议》系列标准,即使采用不同的组网模式、报警信号传输方式、监控方式和车辆定位方式,车载安全防范设备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以及网络系统之间具有标准的、通用的硬件接口和通讯协议,适应我国许多城市正在运行或筹建中的机动车反劫防盗报警监控网络。制订中的这些标准将使我国达到一致的报警、监控、服务要求,支持各类防盗(反劫)报警监控网络的建设。二、我国车辆防盗相关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GA/2-1999《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839-10-1标准,是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首次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注:IEC839是一个关于报警系统的系列性标准,IEC839-10是这个系列标准中的第二层标准之一,涉及道路车辆;IEC839-10-1是这个系列标准中的第三层标准之一,涉及道路车辆中的乘用车安全报警系统。可见这个系列标准是很庞大的。在如此庞大的标准系列中,首层标准与第二层标准尚未颁布多少篇,IEC839-10-1却以领先的地位较早颁布了,足见该标准的重要以及国际电工委员会对该标准的把握程度。由于IEC839-10-1标准涉及大量对车载系统的要求,在该标准引用的20篇国际标准中,就有16篇是关于道路车辆的,因此该标准不仅对车辆防盗报警系统、而且对车载的电子设备及其它安全防范器材亦有重要指导作用。)在国际标准IEC839-10-1标准发布的同期,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法规95/56/EC的附件VI《车辆报警系统的范围、定义和要求》,英国发布了保险业标准《安全系统评价乘用车》(1996年版本2),荷兰也颁布了相关标准。因而,1995~1996年度在国际上几乎同步形成车辆防盗报警系统新一轮标准,且基本要求相近。由于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因而我国的GA/2-1999标准与国际水平相一致。GA366-2001《车辆防盗报警器材安装规范》参考了的英国保险业标准《安全系统评价乘用车》[1996年版本2]、欧共体强制性法规《车辆报警系统的范围、定义和要求》(1995年)中关于安装和检验的有关内容,并总结了我国自己的管理与实践经验,较为详细地规范了车辆防盗报警器材进入市场、安装厂商资质、安装程序及要求等方面。制订中的公共安全行业系列标准《报警传输系统串行数据接口的信息格式和协议》则等同采用了国际系列标准IEC60839-7-X(2001年版)。制订中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中单体设备与数据电路终接设备之间的接口》参考了国际标准EIA/TIA-574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我国车辆防盗的新标准和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在命题、内容等方面基本一致,而且越来越关联密切。三、关系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颁布车辆安全防范的新标准为强制性的由于各种车辆安全防范器材均与车辆的性能、状态紧密关联,因而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1999《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GA366-2001《车辆防盗报警器材安装规范》均为强制性标准,它们有力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第12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支持各地的管理法规(如《北京市机动车反劫防盗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条件》)。四、我国车辆安全防范的新要求采用国际标准IEC839-10-1定义的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即预定安装在车辆上,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将企图侵入或侵扰车辆的行为表示出来的一种系统。其英文名称(Vehiclesecurityalarmsystems)缩写为VSAS。该名称比起我国流行的汽车防盗报警器更全面一些,强调多部件、子系统组成。VSAS的主要功能并不复杂,可以归纳为:设置警戒/解除警戒;止动;探测;报警;显示。通俗地说,即①设置警戒/解除警戒--用密码操作和控制;②止动--防止未经许可使用车辆发动机移动车辆(至少两种独立的止动方法);③探测--基本的是检测出车辆周边(车门、车盖)被打开,可选择的、附加的探测是探测到对车辆的其它侵扰(如探测侵入并在车内移动的物体,探测未经许可使用发动机、车窗被打破、外力抬高或降低车辆、外力移动车辆等行为)实现立体防护、空间防护;④实现探测就报警(可听声、可见光以及无线信号),但不能误报警,另外可选择应急报警作为呼救手段;⑤显示--通常采用可见显示,指示出不同工作状态以及状态改变的信息(可以利用车灯显示),但显示应限制时间,并且不能有任何显示解除密码的可见指示,不允许发出非报警的声音(以防止噪声扰民)。新标准规定的总则是:无论车辆原装设备的VSAS或车辆交付后安装的VSAS都要达到高的安全标准和性能,以及高可靠性,并且减少误报警。VSAS各部分都应在安装后防止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迅速、无意地解除警戒、使之失效,或是用廉价的、隐蔽的、一般公众能够携带和配备的工具所破坏。新标准重视VSAS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体现以车为主、以人为本,强调VSAS不能影响车辆性能,特别不能影响驾驶性能,限制对VSAS及其部件的改装、改动、替换或另外增加部分,以免可能造成危害。新标准把VSAS作为车载电子设备定位是很明确的,也是恰当的,某些要求和汽车制造业的要求是相同的(在该标准引用的20篇国际标准中,就有16篇是近几年新颁布的关于道路车辆的国际标准),在环境适应性、电源适应性方面要求是严酷的,在电磁兼容性要求方面由于采用道路车辆的电磁兼容性国际系列标准,达到了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有史以来的最高要求。在车辆安全防范器材的安装、服务方面颁布的新标准使产品的安装工作与管理要求形成完整的体系,其重点内容是强调专业化、规范化,使产品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防止其被轻易破坏或解除,还能便于用户使用与维护,而且降低对车辆性能的可能影响等细致要求。在具体条款中体现出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易于实践。除了借鉴、参考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强制性法规和英国保险业标准的相关内容外,较为系统地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的实践,并在标准中尽可能反映出管理部门和广大用户关心的具体问题。由于车辆安全防范器材不是一般的市售产品,其安装与服务也不同于一般民用电子产品,因此,新标准强调了具体的市场准入要求,以及安装与服务的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随着技术与市场的发展,突出要求是车辆防盗报警器材提高防范能力,一方面是器材自身的抗破坏、破解能力,一方面是通过联网的方式,增加服务与监控力度,引入人防的因素,使车辆及乘员的防范不再单打独斗,而纳入天罗地网之中。五、发展我国车辆安全防范标准的一些思考1.现有行业标准GA/2-1999的可能修订行业标准GA/2-1999《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839-10-1(1995年12月第1版)《报警系统第10部分:道路车辆报警系统第1节:小客车》,从内容上看,该IEC839-10-1标准显然源自欧洲提案,并不包括我国的意见。尽管等效采用了该标准提高了我国标准的水平,但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笔者认为我国今后修订中可以考虑的内容是:a)止动问题IEC839-10-1标准要求的止动就是阻止车辆依靠本身动力机动,这是防止整车被盗的主要防范措施,是用户采用车辆防盗产品的根本理由。但现在车辆依靠现有防盗产品的止动仍时有被盗现象,表明现有止动要求需提高。我认为,可行的办法是应使止动在最终部件上实现,即防盗产品止动部件与被控的车辆(发动机)部件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被解除或绕过,而不是现在普遍采取的通断电路的方法。英国保险业标准提出软件锁止动(softwarelockimmobilisation),在车辆装备微处理器和计算机日益普及的情况下也是一种值得重视的止动方法。b)强制熄火的作用IEC839-10-1标准要求如果发动机正在运转或点火开关已处在发动机运转位置,则止动不得发生。笔者认为,这实际上不能强制熄火,当然是出于行车安全的考虑。但在我国的实践中,曾经用强制熄火对付抢劫车辆、追堵被盗车辆而屡试不爽,今后也仍然可能发挥作用,问题是现代汽车的装备日趋复杂,涉及安全行驶的设备和系统日益增多,采取简单的通断电路的方法实现止动则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可能的出路是①强制熄火必须是单独控制链路,与车辆的驾驶、制动、安全装置无关联;②强制熄火要有可靠的技术措施,比如可以温柔地逐渐减少燃油供给直至熄火;③发生强制熄火的时机要严格指明。c)在设置警
本文标题:我国车辆安全防范的新标准、新要求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6262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