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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职业安全健康与职业病防治主讲:第一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一、我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变革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从新中国建立至2007年,根据不同的时代要求,经历了几次重大变革。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的不断调整,也体现了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的日趋完善,监管责任的到位落实。1.劳动部监管.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安全和卫生设备。由劳动部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新中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2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负责全国的劳动保护工作。1970年6月,劳动部与国家技委合并后,改为劳动保护组。1975年9月,国家劳动总局成立。1979年6月,劳动保护组改为劳动保护司。1982年5月至1987年,改为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1988年,根据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劳动人事部,组建劳动部。新组建的劳动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1998年6月17日,政府机构按“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进行大幅度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1998年,卫生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设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1998年以前,根据劳动部的主要职责,劳动部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是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该局下没职业卫生监察处,其主要职责是:①监督检查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情况,调查研究和掌握企业职业卫生状况,并提出对策;②综合管理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老企业改造中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③管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行业试点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综合评价;④统计分析职业病的情况并提出对策;⑤管理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⑥处理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工时休假、保健食品、提前退休和职业卫生的专业培训、考核发证等日常工作。1998年以后的监管职责为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工作,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2.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监管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03年10月23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进行了调整。2005年1月份,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生部门职责是:①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②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③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⑤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⑥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是:①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②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③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部门违法、违规行为;⑤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二、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构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职责为:①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②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③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④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⑤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⑥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地方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围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为重点,切实加强省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要明确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室),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等;要加强与省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地方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支持,积极推进市(地)、县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划转职能、建立机构、充实人员、开展执法,逐步建立并完善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三、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的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如下:①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②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③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⑥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⑦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⑧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⑨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二节作业场所职业职业危害管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三个方面,职业有害因素也产生在相应的过程和环境中。职业危害主要就是指因职业有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健康的危害。危害因素的作用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并持续一定时间,就会引发职业病。一、作业场所职业性危害因素(一)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主要种类职业有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因素,既包括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害因素,也包括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过程是指按生产工艺要求的各项生产设备进行的连续生产作业,随着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的变化不同而发生变化,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原材料、工业毒物、粉尘、噪声、震动、高温、辐射及生物性因素有关。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过程是指从业人员在物质资料生产中从事的有价值的活动过程,它涉及劳动力、劳动对象、生产工具三个要素,主要与生产工艺的劳动组织情况、生产设备工具、生产制度、作业人员体位和方式以及智能化程度有关。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主要指作业环境,包括生产场地的厂房建筑结构、空气流动情况、通风条件以及采光、照明等,这些环境因素都会对作业人员产生影响。(二)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危害职业性有害因素可能对人体造成有害影响。有害影响的产生及其大小,根据其强度(剂量)、人体与其接触机会及程度、从业人员个体因素、环境因素以及几种有害因素相互作用等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当有害作用不大时,人体的反应仍处于生理变化范围以内。若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作用超过一定的限度,并持续较长时间,则可能产生由轻到重的两种不同后果。1.出现职业特征有害因素引起身体的外表改变,称为职业特征,如皮肤色素沉着、起老茧子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机体对环境因素的代偿性反应。2.抗病能力下降有害因素极可能引起人体内发生暂时性的机能改变或者出现人体抵抗力下降,较一般人群更容易患某些疾病,表现为患病率增高和病情加重。3.引发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作用如果达到一定程度,持续一定时间,在防护不好的情况下,将造成特定功能和器质性病理改变,引发职业病,并且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人的劳动能力。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一)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1.工厂防尘措工厂防尘有两套措施办法,即以湿式作业为主的防尘措施办法和在干法生产条件下,采取的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办法。(1)湿式作业湿式作业防尘的特点是:防尘效果可靠,易于管理,已为厂矿广泛应用,如石粉厂的水磨石英、陶瓷厂、玻璃厂的原料水辗、湿法拌料,机械制造工业中的水力清砂、水爆清砂等。(2)密闭、通风、除尘系统干法生产(粉碎、拌料等)容易造成粉尘飞扬,可采取密闭、通风、除尘的办法,但首先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改革,理顺生产流程,实现机械化生产的条件下,才使密闭、通风、除尘的措施有了基础,在手工生产、流程紊乱的情况下,密闭、通风、除尘设备是无法奏效的。密闭、通风、除尘系统是由密闭设备、吸尘罩、通风管、除尘器等几个部分。2.矿山防尘措施矿山防尘不同于工厂防尘,露天矿与井下开采作业也不相同。(1)井下防尘井下的防尘措施是由井下采矿生产过程及生产环境的特点所决定的。我国已累积了丰富的井下防尘经验,即以湿式作业、加强通风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防尘措施:①湿式凿岩是关键性措施,严格禁止无防护设备的干式凿岩。②放炮后喷雾降尘,放炮后立即向掌子面喷雾l0分钟。③运矿过程湿式作业,装矿前向矿(岩)石洒水,卸矿点安设喷雾装置;加强通风,24小时连续作业的矿井,全面通风的主风扇连续运转,并保证作业面有足够的通风量,独头作业面和全面通风达不到的作业面,应安设局部通风设备。此外还有一些辅助性防尘措施,人风巷道、回风巷道设水幕、以净化风源和被粉尘污染的空气;冲洗巷道壁、通风筒保持清洁,防止二次扬尘。在采取防尘技术措施的同时,井下接尘工人必须配用防尘口罩。(2)露天矿防尘露天矿的防尘主要有以下措施:①控制主要发尘源钻孔作业是露天矿主要尘源,可采取湿式钻孔或干式捕尘的办法。部分矿区的碎矿作业可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达到1000~3000mg/m3;可以采取密闭、通风、除尘的方法减少或杜绝作业工人接触粉尘的机会。②司机室(钻机、电铲、汽车均有司机室)防尘由于受钻孔和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的影响,司机室内的粉尘浓度也很高,因此应加强司机室的防护。③运输过程中的防尘①电铲装车前,向矿(岩)石洒水,卸矿处设喷雾装置。②运输路面,经常洒水,维护路面保持平整,减少发尘,乳胶化沥青维护路面等。防尘措施的目标是使粉尘浓度降至卫生标准以下。《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中给出了47种生产性粉尘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控制措施1、生产工艺改革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是解决毒物危害的根本途径,用无毒、低毒物质代替剧毒物质是从根本上解决毒物危害的首选办法。但不是所有毒物都能找到无毒、低毒的代替物。因此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毒物的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就很重要了。2.密闭、通风净化系统系统由密闭罩、通风管、净化装置和通风机构成。整个系统必须注意安全、防火、防爆问题;正确的选择气体的净化和回收利用,防止二次污染,防止环境污染。3.局部排气罩就地密闭,就地排出,就地净化,是通风防毒工程的一个重要
本文标题:第五部分职业安全健康与职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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