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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2008北京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2008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4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涌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十八日前言《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0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编制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用房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浙江省卫生厅山东省卫生厅河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卫生厅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1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3)…………………………………………………………………………………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4)…………………………………………………………………………第五章建筑标准(6)………………………………………………………………………………………第六章主要用房要求(7)…………………………………………………………………………………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7)…………………………………………………………………………………第二节门诊用房(7)………………………………………………………………………………………第三节住院用房(7)………………………………………………………………………………………第四节放射科用房(7)……………………………………………………………………………………第五节检验用房(7)………………………………………………………………………………………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8)……………………………………………………………………………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8)……………………………………………………………………………第八节药房(8)…………………………………………………………………………………………第九节辅助用房(8)………………………………………………………………………………………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9)……………………………………………………………………………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0)……………………………………………………………………………附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一、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二、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1/3计算。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2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表1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规模名称无床1~20床21~99床核定方式按院核定(m2/院)按院核定(m2/院)按床位核定(m2/床)建筑面积(m2)200~300300~110055~50注: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按表2执行。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表2各功能用房面积表规模名称无床20床40床80床1预防保健、合作医疗管理48841081442门诊601742885163放射、检验301382204284住院(含手术室、产房)2422051710365行政后勤保障4096240456使用面积合计20071213732580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按65%)308109521123969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3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表3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名称建议采用尺寸(中—中)(m)走廊病房门诊手术室X光室化验室病房27门诊单侧候诊21双侧候诊27手术室27六人病房60×60三人病房36×60辅助用房36×45小诊室30×42大诊室33×45大间60×60中间45×60小间42×4860×6045×60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二、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三、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四、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五、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四、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宜集中布置。第二十条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第二十一条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物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第二十三条暂时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4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乡镇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另设出入口。第二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表4建设用地指标规模用地面积指标(容积率)无床071~20床0721~99床08~10注:建设用地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5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乡镇卫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应往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第三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建筑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般医疗用房宜为27~33m。二、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出入口应有坡化面。第三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第三十六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5的规定。表5主要用房采光表名称比值诊疗室、检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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