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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会计核算,强化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净资产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编制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实施财务监督等,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五条财务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仿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院长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财务管理的效果负责。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院设财务审计处(以下简称“财审处”),院各项财务活动在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审处统一管理。第七条财审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计算机维护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财审处处长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记账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审核记账人员不得兼任软件操作人员的输入工作;电算维护、电算审查、软件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数据分析人员的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八条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及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教育活动。会计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具有适应所从事工作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熟悉本单位业务流程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积极参与预测、决策,参与管理,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会计人员应当具有鲜明的服务意识,文明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十条会计人员的基本职权: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主管院长、院长报告;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或者拒绝办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的会计事项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第十一条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院长、主管会计工作和分管实物的行政副职的亲属不得担任院财审处处长。财审处处长的亲属不得在院财务机构中从事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审处处长监交;财审处处长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院长监交。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日为会计交接基准日,移交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不含本日)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接替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移交人员未了的和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会计事项的处理。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基本原则第十三条院根据《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满足国家预算管理、单位内部管理及有关各方了解单位财务状况的需要。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会计核算使用借贷记账法,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支出。第十五条财审处使用用友财务软件进行会计电算化核算,并根据单位管理要求,按部门、项目等进行辅助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我院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规定。会计电算化密码应妥善保管,并定期更换,会计人员应根据上机日志的记录和账证署名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第二节资金审批第十六条院资金支出实行逐级审核,“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部门领导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核、财务审核,院长“一支笔”审批。院长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书面授权委托各级主管人员代为履行经费审批职能,委托书交财审处备案。第十七条资金支出审核、审批的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费用支出标准、预算、科研项目任务书、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第十八条资金支出审批程序:1、经办人签字:经办人应根据所办经济业务种类分别履行签字手续:⑴差旅费报销业务:公出人应根据支出类别和时间顺序,将车船飞机票、宿费等原始凭证依次、分类粘贴在“原始单据报销张贴表”上,加计金额,并在“经办人”栏签字,同时填写“旅费报销单”,“旅费报销单”上“公出人姓名”栏应由公出人本人依次签名,不得代签。⑵其它报销业务:经办人应根据支出类别、支出项目和支付方式,将原始凭证分别粘贴在“原始单据报销张贴表”上,加计金额,并同时在原始单据报销张贴表“经办人”栏和发票背面签字。过路过桥费、哈市以外油料费及其它与公出有关的发票必须与差旅费一同报销,且经办人必须是公出人本人。⑶借款业务:借款人填写“借据”,并在“借款人姓名”栏签字,确需代办借款业务的,代办人应在“借款人姓名”栏同时签署借款人和代办人姓名,并注明“代”字。⑷其他资金支出业务:经办人按有关规定编制自制原始凭证,并在“经办人”栏签字。2、验收人(证明人)签字:办理除差旅费报销以外的其他报销业务,原始单据报销张贴表“验收人”栏和发票背面必须由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出租车统一发票、定额发票等小张发票背面可以不签。3、部门领导和分管副院长审核签字:办理各类资金支出业务,必须经各部门领导和分管、协管副院长审核,确定支出项目,并在报销单据和发票背面签字确认,出租车统一发票、定额发票等小张发票背面可以不签。办理科研项目支出业务必需经科技处处长和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核签字。4、财务审核签章(字):财审处内部稽核人员按相关规定审核所有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审核名章。事业费支出业务必需经财审处处长审核,确定支出资金内部核算项目,并签字确认。5、院长或授权委托人审批签字:院长或授权委托人对各类资金支出业务进行审核、批准,并签字确认。6、出纳员复核后办理付款业务。出纳员重点审核资金支出业务是否通过财审处内部稽核人员审核、是否由院长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批准。第十九条签字人员的责任。各签字人应慎重对待签字审批事宜,分别对经济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给院利益造成损害的,签字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签字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经办人应如实反映各项支出的真实内容,对经济业务支出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对支出的结果负直接责任。2、验收人(证明人)应认真履行验收、证明职责,对货物类支出数量、质量以及服务类等支出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3、分管副院长和部门领导应认真审核经济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对经济业务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主要责任,对资金支出的结果承担部门领导责任。4、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和科技处处长应认真审核科研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并承担科研管理责任。5、财审处处长重点审核经济业务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以确定经济业务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及其与支出项目的相关性,对资金支出的结果承担财务管理责任。6、内部稽核人员对经济业务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进行财务审核,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7、院长具有最终审批权,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领导责任。授权委托人代为履行经费审批职能,对此承担连带责任。8、出纳员对于签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支出承担挪用资金的责任。第二十条特殊说明事项:1、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由院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批准。2、各级主管人员经办的经济业务支出必须经上一级负责人审批,院长经办的经济业务支出由协管财务副院长审批。3、各级主管人员由于因公外出等原因不能履行经济业务支出审批职能的,可书面委托授权其副职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经费审批,委托书交财审处备案。未指定代审批人员的,如有特殊急需办理的业务,经办人应电话请示该审批人员并在支出凭证上注明“电话请示×××”字样,该审批人员回院后应立即补齐签字。4、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科研项目相关支出进行签字确认。5、财审处根据人教处制作的发薪通知单发放工资,由人教处履行审批手续,工资表不需签批。6、税金支出由财审处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后据实扣缴,不需签批。7、汇款手续费支出应与汇款凭证对应一致,领购支票、凭证等银行手续费由出纳员据实转账支付,不需签批。8、调配50万元以上生产流动资金需经院务会审议批准。9、对外投资方案需经院务会、职代会审议批准。第三节会计稽核第二十一条财审处指定内部会计人员担任兼职稽核岗位,履行稽核职责。内部稽核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稽核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二十二条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真实性审核。审核经济业务的经办人、验收人、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长签字是否齐全,以确认双方当事单位、经济业务的时间、地点和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审核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准确。2、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发票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发票上单位名称、税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需入库的物品,发票和物品是否经过相关人员验证并附有入库单。3、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单位的内部规定。4、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对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完整;摘要是否规范;会计分录是否正确;金额是否正确;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更正错误的方法是否规范;会计凭证的传递是否及时。第二十四条对会计账簿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计账簿的设置启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记账规则;会计账簿的有关数字是否做到了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结账是否及时、准确,结账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机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否符合电算化的要求;更换新账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上级的编制要求;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齐全;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与账簿数据相符;会计报表之间的数据是否衔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填写齐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是否与所附的会计报表的数字相符。第四节会计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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