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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投诉中心案件移送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案件包括本单位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举报经核实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行政执法案件。第三条处罚投诉中心接收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为新近发生、发现的,或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积案或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原则上不予接收。第四条各执法大队向处罚投诉中心移送案件时应保证案件前期文书的正确性及完整性,应包括以下材料:立案审批表、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材料、案件调查报告、现场视频(如有,还需移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材料。第五条所移送的案件材料需按照卷内目录进行排序。第六条移送的证据材料是书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移送书证原件。移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移送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二)移送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证据来源,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三)移送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四)移送评估报告的,应当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有效证件或者资质证明的复印件;(五)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六)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七)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记明拒绝确认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移送的证据必须清晰、完整,书证需由两名执法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确认。第七条各执法大队移送案件时需同步在执法系统提交,并移送前期文书电子版及现场视频。第八条在保证案件纸质文书及执法平台文书正确、完整的前提下,原则上各执法大队移送至处罚投诉中心的案件距离当天下午下班不足一个小时的,当天不予处理。第九条各执法大队移送案件时,应在《案件移送登记本》予以登记。第十条对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案件,各执法大队应在责改期限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整改结果至处罚投诉中心。第十一条处罚投诉中心接收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处罚投诉中心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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