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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关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5篇计划生育村规民约1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管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根据和、__村,特制__村村规民约,凡居住在本村和户口在本村的村民都应自觉遵守。一、学习并遵守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违反政策生育,不违法收养孩子,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协议(合同)。二、积极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了解人口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三、倡导婚育新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青年结婚应达到法定婚龄(女满二十周岁,男满二十二周岁)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四、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属生育一孩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服务*后方能生育,属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放(或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方可怀孕。五、早婚、非婚、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主动终止怀孕;政策外生育对象要主动按及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2/18六、孕环检对象,每年参加至少三次孕环情检查,重点对象随时监测。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应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落实上环或皮埋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落实结扎措施)。环孕检对象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流出的环孕检对象,没有及时参加流入地环孕检并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由村委会对其收取每次200元的违约金,并按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环孕检到位为至。四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对象不按要求施行手术的(除特殊情况由村委会决定外),按每例500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手术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手术到位为至。七、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参加镇、村组织的生殖保健服务和月访视服务,自觉参加环、孕检。八、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30天以上育龄人员,应办理并自觉按要求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或返乡参加环孕检。有房屋出租的村民应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按要求办理或租房户不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处以500元以上**。九、奖励优待本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1、免费办理、、;2、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夫妇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结扎手术的由村级补助100元营养费;3、对积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由3/18村优先安排农村低保,直至脱贫为止。4、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独生子女领*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子女高考录取本科的,由村级一次*给予200元奖励;5、在宅基地的审批、子女当兵、技术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农村低保、救济救灾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困难户。十、对私自进行胎儿*别鉴定和选择*终止妊娠的按照严肃处理,属持一孩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属持二孩的取消其再生育资格。十一、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优待,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十二、村民应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参与*管理、*监督,经常提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建议、意见,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积极举报,对政策外怀孕、私自进行胎儿*别鉴定和选择*终止妊娠的,查*属实的每例奖励500元。十三、村内育龄人群均应向村签订不同类别的计生协议书,自觉遵守,履约诚信。以上公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负责实施,全体村民共同监督,已婚育龄夫妇必须自觉遵守。对不履行村规民约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合同)及群众自治章程追究违约责任。4/18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使村委会和其他组织以及村民个人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对村内各个组织和全体村民均具有约束效力。第三条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带领全体村民共同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不断促进村民婚育观念的转变。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村“两委”班子中分工一名委员专抓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村委会每月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疑难问题,每年两次向村民大会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对计生工作的人、财、物投入,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部分不少于人士均6元。第五条村委会应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青年、妇女、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监督。第六条村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村委会负责制定并落实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做好经常性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自身活动网络,经常开展群众5/18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带动群众少生优生,宣传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开展多种生育、生产、生活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计划生育和全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第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1)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平等的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有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等方面的帮助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等。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依法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第九条村民有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第十条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生够孩子的夫妇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自觉选择一项长效避孕措施。村民应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及时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参加孕期保健和生殖健康保健,自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第十一条村民应自觉履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定和《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义务。6/18第十二条村计生协专职会长和有关理事,列席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会议,实施民主参与和监督。第十三条设立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公民的的婚育、节育等情况。半年和年终分别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由村委会报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的评议、质询和监督。每月向全体村民通报一次全村允育、节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经费使用等情况,发动村民进行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民主会,对计划生育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十四条设立计划生育“连心箱”和“连心电话”,听取村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户口在本村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的给予奖励。从申请当月起至孩子16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的奖励费或享受2000元一次性奖励,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承包和划分宅基地时给予优先、优惠等。第十六条村每年评选一次“守公约、做主人”先进个人,对当选的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十七条因失职渎职,导致生育指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项服务不及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的,瞒、漏、错报人口出生和新婚等计生重大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按有关程序给予扣减补贴直止罢免职务的处分。7/18第十八条年内有一次违约行为的户,不能参加年终评先树优活动,有两次以上违约行为的,取消已授予的“文明幸福家庭”、“五好会员”等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有违约行为的,暂停村里规定的有关优先、优惠、优待照顾。待改正后,经村民会议评议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恢复享受资格。第十九条:我村在美丽乡村建设户户路硬化不能超过一米,每户院坝硬化不能超过20个平方,户户路硬化征用任何家土地必须无偿让出,第二十条本公约由史家街村村民会议或史家街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本公约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3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村为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广大村民依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对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促进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健康发展。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村规民约。[网文章找文章到网]一、每个村民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二、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8/18实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三、符合生育一孩政策的夫妇,必须要先依法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严禁未婚先孕。已达法定婚龄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怀孕的,14周内预征社会抚养费2500元,及时补办证件,14周以外原则上要求终止妊娠。四、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二十条规定,可以再生育对象且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必须要先领证后取环再怀孕,未领生育证怀孕的,14周以内预征社会抚养费500元,及时补办生育证,14周以外原则上要求终止妊娠。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五、计划生育待孕育妇,怀孕后必须及时向村报告孕情,怀孕3个月后一律不得外出,必须在家待产,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隐瞒孕情超过14周要求终止妊娠。六、实行定点分娩。生育地点为本县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计划生育服务站。县外生育或在家分娩视作生育不定点,合同履约金一律转为罚金。七、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生育。计划内自然流产的必须有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在12小时内报告村书记、主任及计生专干,否则一律视为选择性生育,属一孩的视作已生育一孩,属二孩的取消生育指标,并相应落实上环或结扎手术。八、生育一孩后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42天以外,70天以内(剖宫产6个月风)必须自觉落实上环或皮埋手术,脱9/18环、环位下移、政策外引流产要在60天内落实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在60天内要自觉落实女扎手术,女方有禁忌症的要落实男扎手术。凡“四项手术”不及时到位,按计划生育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征收合同违约金。九、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措施、上环、皮埋、男扎、女扎不到一周年的已婚育妇每年必须接受村专干四次孕检,属上环对象应接受乡服务所技术人员两次环检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每缺一次或逾期不到位,按照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予以处罚,每逾期一周加倍处罚。十、流出人口必须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未婚男女青年,批生待育育妇,49周岁以下上环、皮埋、男扎、女扎不到一周年的育妇,外出前必须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留下一个外出地址,落实一个担保人,明确一个包保人,新婚、无孩、双农独女育妇须每半年回乡进行一次孕检,并与村包保责任人见一次面。逾期未参检或未按规定返乡参检的按照计划生育合同规定予以兑现违约金,每逾期一周加倍处罚,连续两次以上未参检的按政策外生育处理。十一、每个村民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服从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与服务,接受群众的监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村包组村干(村包保责任人),村民组长,亲属负责帮助落实,所需费用由对象户承担。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不享受农村奖扶、扶贫10/18贷款、保险、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遵纪守法户、文明户。计划生育村规民约4第一条为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深化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提升计生协会的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六项重点任务”,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制定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对村委会(村计生协会)和全体村民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第三条村委会(村计生协会)的权利和职责。一、村计生协会为本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对计划生育事务行使以下权利:1.民主决策权。凡涉及经费投入、奖励救助等重大事项,均由村代会研究讨论后决定、实施。2.民主管理权。村计生协会会长定期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3.民
本文标题:关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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