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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根据《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和《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业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业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其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水利标准化项目立项,提出年度计划;(二)组织审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负责审定水利技术标准的体例格式,负责水利国家标准的报批、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发布;(三)监督标准的制修订质量和进度,指导并协调主持机构和主编单位开展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第四条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水利部财务司是水利标准化项目的经费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经费主管机构),负责水利标准化项目基建前期和中央财政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其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审批项目经费预算;(二)计划下达,按计划进度拨付经费;(三)监管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第五条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组织管理本领域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其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提出本领域年度申报项目建议,确定主编单位;(二)负责把关所主持标准的制修订质量,主持工作大纲和送审稿审查;(三)指导并协调主编单位的制修订工作,督促按计划进度完成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第六条承担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主要任务的单位是主编单位,其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对所主编标准的质量、进度和经费使用全面负责;(二)确定主编,选择参编单位,组建编制组;(三)按计划进度提交标准的各阶段成果,配合主持机构和主管机构完成监督检查工作。第三章项目立项第七条项目立项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以下简称《体系表》)和水利标准化规划为依据,实行规划指导下的项目申报制度,按照突出重点、满足急需、成熟先行、质量优先的原则,分年度实施。对于水利行业不急需,技术条件不成熟,基础工作不扎实,应用范围过小或过泛,与其他标准交叉重复甚至矛盾,工作机制和人员不落实,配套措施不得力的申报项目,不予立项。第八条主持机构依据水利标准化规划和《体系表》,对已纳入标准体系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后(见附件1)提出年度计划建议。第九条对年度计划建议中的项目,主持机构依照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主编单位。标准修订或升级为国家标准时,应优先选择原主编单位。第十条主编单位按经费来源渠道的相关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或项目任务书,申请列入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并附水利技术标准工作大纲(见附件2)。第十一条按照经费来源渠道的相关要求,业务主管机构汇总各主持机构提出的年度计划建议,部组织的专家会议进行可行性论证(见附件1),提出项目年度计划,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未纳入标准体系的建议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特殊情况下,对确属当前工作急需的水利技术标准,主持机构应组织提出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进行必要性论证(见附件4),征求相关主持机构意见,落实经费,签报标准化工作和业务主管部领导批准后,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方可纳入标准体系。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主编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领域内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和影响力;重视标准化工作,保障主要起草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出台并落实相关激励机制、经费和配套政策,且能够胜任标准制修订的相关要求。主编单位应吸纳行业内优势单位、知名专家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第十四条主编由主编单位确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或产品研发和使用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先进技术及发展动态,能组织解决水利标准化项目实施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二)热爱标准化工作,熟悉标准制修订程序和相关知识,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的业务能力,参加过业务主管机构组织的标准化理论及标准制修订程序等相关培训;(四)具有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足够精力和时间。第十五条直接参与标准编写或在制修订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单位可作为参编单位。第十六条主要起草人应直接参与标准编写和集中工作会议;制修订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个人可列为标准起草人。制修订时间不能保障或集中工作会议经常缺席者应取消其资格。第十七条水利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一般分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四个阶段。自项目下达至提交报批材料(第二稿),制定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年,修订时间最长不应超过2年;其中,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水利行业标准级别调整为国家标准时,可采用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三个阶段。局部修订可采用审查和报批两个阶段,局部修订时间最长不应超过1年。超过上述时限要求时,主编单位应在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工作大纲等文件中说明原因,并明确完成时限。第十八条项目制修订过程中实行重大变更报告制度。项目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成果、主编单位或主要参编单位、主编、完成时限、经费使用等发生重大变更,应提出项目重大变更申请(见附件5);其中,主要工作内容与预期成果变更,主编单位应首先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书面报告,主持机构进行审查;送主管部门复核,经专家会议审定后,履行审批手续;其他重大变更由主持机构直接提出申请。涉及经费预算等重大变更事项,还应按经费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九条建立有效的信誉机制,对于进度滞后严重等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主编单位和项目责任人,采取通报、暂停拨款或暂停新项目计划安排等惩戒措施。第二十条主编单位、主持机构和业务主管机构应妥善保存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电子文档,并建立相应档案。第五章起草阶段第二十一条自项目下达到形成标准征求意见材料,为标准起草阶段。起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主编单位完善工作大纲,主持机构组织审定工作大纲;主编单位起草标准初稿,形成标准征求意见材料。第二十二条制定类标准项目,主编单位自项目批复和经费下达后应在5个月内向主持机构行文上报标准工作大纲、项目实施方案(财政专项类项目)和编制说明(见附件6)。修订类标准项目,行文上报的时间应在2个月内。第二十三条主持机构在收到标准工作大纲后,应在2个月内进行材料完整性审核并以会议形式审查,并形成有明确结论的审查意见。审查会议通知应会签业务主管机构。主持机构应审查会召开后的1个月内批复工作大纲。第二十四条自主持机构批复大纲审查会之日起,制定类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应在15个月内形成标准的征求意见材料;修订类标准项目,形成征求意见材料时间应在7个月内。征求意见材料包括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附录、必要的条文说明)和编制说明等。第六章征求意见阶段第二十五条自提交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到形成送审材料,为标准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阶段主要工作包括主持机构办理征求意见通知,主编单位对反馈意见汇总处理、修改形成标准送审材料。第二十六条一般情况下,征求意见可只进行1轮。对制定类标准,若反馈意见较多,尤其涉及到重要技术指标争议较大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第二轮或多轮征集意见。第二十七条主持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的1个月内,审核征求意见材料,拟定征求意见通知(水利国家标准应会签业务主管机构),办理部办公厅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制定类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在2个月内根据反馈意见提出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7),及时修改形成送审材料或下一轮征求意见材料,上报主持机构和业务主管机构;修订类标准项目,提交材料时间应在1个月内。第二十八条征求意见除采用纸质外,还可采用网络等多种方式,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有涉密等要求的标准除外);征求意见材料的发送范围和原则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二)相关部委,水利部相关司局、直属单位;(三)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家;(四)征求意见范围应兼顾地域分布和单位类型;除离退休专家外,原则上不再征求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的专家意见。第二十九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专家应及时回复反馈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第三十条自提交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制定类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应在5个月内形成标准的送审材料;修订类标准项目,形成送审材料时间应在4个月内。送审材料包括送审稿(包括正文、附录和必要的条文说明)、征求意见阶段意见汇总处理表、强制性条文建议及其理由、编制说明、必要的专题报告。第七章审查阶段第三十一条自提交标准送审材料到形成报批材料,为标准审查阶段。审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主持机构组织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主编单位修改形成标准报批材料。第三十二条主持机构应在2个月内,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召开审查会,审查会议通知应会签业务主管机构;当主持机构亦为主编单位时,审查会议由业务主管机构主持召开。第三十三条审查会议组织机构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将送审材料分送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并报送业务主管机构。第三十四条审查会议实行专家负责制。会议应设专人记录专家意见。第三十五条专家组组成及成员条件:(一)总人数不少于7人。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的业务能力;应选择来自不同类型单位,反馈意见认真负责,以及政策和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专家;其中,专家组成员应有标准使用单位的代表;(二)编制组成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编制单位(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三)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2位;(四)专家组组长由行业内技术带头人或知名专家担任,不得由编制单位的专家担任;(五)水利国家标准送审稿审查会应有水利系统外专家参加,水利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会鼓励水利系统外专家参加。第三十六条技术内容审查主要包括:(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翔实性;(二)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协调一致性;(三)标准技术内容的必要性、先进性、成熟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四)关键技术指标的来源和依据;(五)所提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六)体例格式的规范性。第三十七条审查会议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客观、公正、恰当地给予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视为通过。第三十八条审查会议应形成有明确结论的审查意见。主编单位应在审查会议召开后的2个月内修改形成标准的报批材料。第三十九条自提交送审材料之日起,主编单位应在4个月内形成标准的报批材料。报批材料包括报批稿(包括正文、附录、必要的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及其理由、专家审查意见(含专家签名单)、审查阶段意见汇总处理表、财务决算资料、编制说明、必要的专题报告等。第八章报批阶段第四十条自提交标准报批材料到水利部发布水利行业标准公告或行文上报水利国家标准报批材料,为标准报批阶段。报批阶段主要工作包括主持机构对报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业务主管机构组织体例格式复读、强制性条文审定,送相关司局审核,召开部组织的专家会议;主编单位对反馈意见汇总处理,修改完善报批材料;业务主管机构发布水利行业标准公告或行文上报水利国家标准报批材料。第四十一条主持机构收到主编单位提交的报批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完成技术审核;主编单位应在1个月内修改提交报批材料(第一稿)。第四十二条业务主管机构应将报批材料送相关司局审核,并会签经费主管机构,在1个月内组织完成标准体例格式复读与强制性条文审定。相关司局应在1个月内提交审核意见。第四十三条主编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相关司局审核意见、体例格式复读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修改提交报批材料(第二稿)。部组织的专家会议对报批材料(第二稿)进行审定;主编单位应在1个月内按专家意见修改提交报批材料(第三稿)。主持机构审核通过后,正式报送业务主管机构。第四十四条业务主管机
本文标题: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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