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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员保密、竞业禁止和权利转让确认书致:广东明阳风电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我兹此同意我与公司雇佣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我本人签署此《雇员保密、竞业禁止和权利转让确认书》(本“确认书”)。就本确认书而言,“集团”一词是指公司以及公司暂时或永久的控股公司或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公司之附属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1.保密信息(1)保密信息(a)我在此同意在本人受雇期间对公司或集团的任何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必须审慎对待并严守秘密。除非在本人职权或职务范围内为公司或集团之利益,不得使用保密信息,亦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是指任何及所有公司或集团的专有信息、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技术资料、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集团的软件、创造、程序、配方、技术、设计、图样、图纸、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各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管理系统及内容、业务计划、市场状况、市场营销、财政预算、业务信息、业务合作、商业交易、研究资料、产品及产品计划、服务、客户资料和客户名单(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于受雇期间曾因业务往来而拜访过的或逐渐熟悉的公司客户和集团其他成员的客户)等。但如上述信息在以下情况被披露(i)非因本人或与本人有同样保密义务的人的过错而已被公众所知;(ii)其使用或披露已得到公司和/或集团其他成员的事先书面批准,(iii)在本人不违反本确认书的前提下通过非公司和/或集团其他成员的途径为本人所知;或(iv)在不受限制或非保密的基础上由公司和/或集团其他成员向第三方提供的,则不应视为保密信息。(b)我同意在本人受雇期间及雇佣关系终止后任何时候,我均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保密。2.创造(1)创造的转让(a)创造之披露:在受聘期间,本人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制造、创作、设计或以其他形式或方式获得的发明、新作、创作、设计、版权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程序、软件、图样、图纸、数据库等)、发展、改良、商业秘密、发现、工序、专有技术以及其他任何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性质的知识产权的工作信息或事项(“创造”),无论上述内容能否申请或注册为专利,本人都应及时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向其披露详细内容。雇员之创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对我于受雇期间(无论是在履行一般义务过程中还是在履行特定义务过程中)所取得的任何创造(“雇员创造”)享有完全的、绝对的、排他的所有权。对雇员创造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权利、资格、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创造在任何国家中所产生的或与之关联的任何知识产权权益)(“公司利益”),本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无条件地将该公司利益让予公司或其指定的对象,并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对该等公司利益要求补偿的权利。(b)我进一步认可并确认,公司对本人在受雇期间单独或共同取得的职务发明或职务作品享有绝对的权益。该创造、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著作权法中分别被界定为职务发明及职务作品。(2)记录的保存,在我受雇期间,我应该以公司要求的形式对所有的雇员创造作适当的、现时的记录。所有记录均为公司排他的、绝对的财产,公司有权在任何时间获取之。(3)专利及版权注册和其他与雇员创造有关的活动(a)我在此同意并保证,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i)依公司之指示,尽力协助公司或其指定人以保证、保护、开发利用及/或处理雇员创造及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之申请、设计、版权之注册等,上述协助行为所发生之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ii)向公司或其指定者披露雇员创造之所有相关信息及资料,依公司或其指定者之意愿,签署与雇员创造相关之所有申请书、说明书、誓约、转让书及其他文件。(iii)依公司或其指定人的要求,采取相应行动并签署所有文件以确保公司或其指定人为雇员创造及所有公司利益的单独的、绝对的、排他的所有人。(以上统称“义务”)(b)我进一步同意,上述有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依公司或其指定人之意愿和/或依义务之规定签署任何文件及采取各种行动)之约定在本人受雇期间及其后以及本确认书终止后均有效。3.归还公司文件及财产(1)我同意并确认对我直接、间接从公司或其成员处获得的或来源于工作中的发明创造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图纸、蓝图、总结、报告、账册、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不论上述内容是否涉及保密信息、雇员创造、公司利益、任何归属于公司和/或集团其他成员的其他财产(统称“集团财产”),公司和/或集团之相关成员分别享有排他的、绝对的财产所有权。(2)我进一步同意并保证,我在受雇期间或在离任之时按公司的要求,应毫不拖延地返还并送交所有集团财产至公司或其指定之人,对于集团财产(全部或部分),以及任何该财产全部或部分的任何形式之复制品,我不能以个人名义占有或控制,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3)在雇佣关系终止时,本人应将根据公司的要求签署一份终止保证书,以确认本人已履行了上述义务。4.竞业禁止(1)竞业禁止承诺(a)我同意并承诺:在我受聘于公司期间,在与公司结束雇佣关系后的两年内(“竞业禁止期间”),在与公司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我将不直接或间接地以雇员(全职和/或兼职)、咨询者、顾问、股东、董事、合作方、合伙方等方式进行与公司从事业务和拟从事业务相竞争或冲突的企业或个人发展任何关系,亦不会以自身直接从事与公司所从事和拟从事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我将不从事与公司所涉业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职业、工作、咨询顾问或其他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与我职责相冲突的活动。(b)在竞业禁止期间,我将不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销售、要约销售、参与或提议销售、招揽销售与本人在受雇期间曾销售过、参观过、或获悉过的公司的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亦不能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业务与公司之业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雇主。(c)在竞业禁止期间,我不会以任何其他方式对公司及其资产和业务作出相竞争或冲突或对后2者造成损害的行为。(d)若我违反本条之竞业禁止义务,我同意向公司支付不低于公司在上一年向我支付的五倍的年酬金作为违约金,公司和/或集团其他成员因本人违反竞业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则本人将另行向公司作出支付以保证公司获得完全和充分的补偿以免受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份额的损失、合理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研制开发费、消除影响所需费用及为解决争议进行仲裁、诉讼花费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2)补偿金(a)在我离职时,若公司要求我遵守本竞业禁止条款,则届时公司将就上述竞业禁止期,向我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竞业禁止补偿费”)。竞业禁止补偿费的标准为,每年不少于我从公司离职前最后一个年度从公司获得的工资总额的二分之一。竞业禁止期不足或超过一年的,竞业禁止补偿费按比例减少或增加。但如因我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或因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被公司开除则公司将没有义务向我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而我仍应当遵守上述竞业禁止义务。为免生歧义,竞业禁止补偿费并不构成公司的义务,除非公司在我离职时,要求我遵守竞业禁止义务。(b)公司可以选择如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我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公司在我办理离职手续时向我支付二分之一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在我遵守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在我离职后竞业禁止期之二分之一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我支付剩余二分之一的竞业禁止补偿费;或者竞业禁止补偿费由公司在离职后竞业禁止期内按月平均支付给我,具体支付时间为每月的20日以前。5.不引诱(1)我同意并承诺:在我受聘于公司期间及在与公司结束雇佣关系后任何时间,我将不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作出以下行为:(i)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公司雇员和/或集团其他成员之雇员离职或试图拉拢、引诱、招用、鼓动、挖走公司雇员和/或集团其他成员之雇员;(ii)引诱公司和/或集团其他成员的客户或其前客户以攫取他们的业务。(2)若我违反本条之不引诱义务,对公司造成了损害,应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6.授权委托我在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指定公司为本人的全权代理人,授权其以本人的名义并为本人之利益(a)签署并提交任何与本确认书有关的申请书,签署任何与本确认书有关的证书和文件,提请或促成与本人在本确认书项下的义务有关的专利权、设计权、版权之授予或权利证书之发放,或其他登记事宜;(b)当雇员创造及/或公司利益所涉之任何公司权益遭受侵犯时,对侵权人向相关政府行政机关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制裁;(c)本项授权的目的是使公司作为代理人能以本人的名义采取一切本人可以采取的、合法的行为,为此目的,公司有单独和绝对的权利决定在其认为必要时,签署并交付与本人在本确认书项下的义务相关的文书,并采取相应行动。本人同意,应公司的要求,本人将立即认可并确认公司作为本人的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任何文书或所采取的行为。本款使用之“公司”包括公司指定的任何代理人,但本确认书另有规定的除外。7.通知新雇主如果本人与公司雇佣终止,我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人在本确认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通知本人的新雇主。8.其他保证及陈述我在此声明并保证,本人已阅读并理解本确认书的所有条款,并在签署本确认书之前,有机会征求独立的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我进一步确认,对于本人在本确认书项下承担的义务所得到之对价是充分和合理的。在履行本确认书过程中,我同意按照公司届时作出的要求,履行任何正当的誓约,证实任何适当的文件,作出或者不作出任何行为。我保证我对本确认书所有条款的履行,并不构成对任何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我受雇之前签署的任何保密协议之违反。本人保证没有并且不会与任何人达成或签订任何与本确认书相冲突的口头或书面的协议。9.其他条款(1)法律管辖及管辖权。本确认书的订立、解释、履行、争议及其它任何事宜均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2)整体协议及先前合同条款。本确认书包含并取代以前所有本人与公司就该主题进行的商定及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其他形式的约定、陈述和/或协议。公司就本人的工作职责、薪水与酬金及其他事项调整并不影响本确认书的效力及适用范围。非经公司同意,本人不得修改或变更本确认书之内容。(3)可分割性。本确认书的部分条款与中国法律冲突或依中国法律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时,这些条款不应影响本确认书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4)不放弃。公司不行使或延迟行使本确认书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并不对上述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构成损害,亦不能解释为对上述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之放弃。公司一次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也不排除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及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5)存续条款。本确认书约定的本人与公司结束雇佣关系后可能继续生效的条款,在本人与公司结束雇佣关系后须继续生效。(6)累积之权利。本确认书赋予公司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赋予公司其他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办法。本确认书于年月日签署并呈交公司。签署人(签字):公司(盖章):广东明阳风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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