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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陈娜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关系越来越紧密,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投资也日渐壮大,而国际服务贸易逐渐取代货物贸易在世界经济中体现出越来越高的重要性,金融服务贸易作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它贸易项目有着强大的促进作用,以及金融业在一国经济中特殊而又至关重要的地位越来越被重视。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6年后,深入研究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相关理论问题以及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找出我国与世界服务贸易强国之间的差距,对我国今后抓住国际服务业转移的机会,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真正成为国际贸易强国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关键词:一、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自1986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首次提出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开始,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断地修订,此概念得以完善。如今,我们认为,金融服务贸易是指发生在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与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之间的金融服务的交易活动和交易过程。从GATS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和提供方式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模式:(1)跨境交付(或称过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inFinancialServices),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服务内容本身已跨越了国境,而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各成员之间并不需要移动而实现的跨境服务贸易。例如某国国内消费者获得国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在国外金融机构存款(外汇);某国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处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保险、再保险及辅助服务;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的信息咨询性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等等。这种交易模式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是典型的、传统的“跨国界(或地区)的贸易型金融服务”,是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形式。(2)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inFinancialServices),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境内为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消费者(外国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务,并收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消费者移动到WTO参与方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接受金融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国内消费者到国外旅行并消费国外金融服务,具体业务如旅行支票及信用卡业务等。(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inFinancialServices),指一国的金融机构获准到其他成员国境内设立商业企业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的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并获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到国外设立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这种服务的提供是以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FDI为基础的,同时也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该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在某一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无论是通过合并、收购还是创办独资或部分所有的子行(公司)、分行(公司)、代表处或其他。实际上此种方式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形成了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直接投资(FDI)。金融服务商业存在最典型的模式就是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例如我国境内的英国渣打银行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就是典型的金融服务商业存在。商业存在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据学者估计该方式占整个国际金融服务贸易量的60-70%以上。(4)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NaturalpersonsinFinancialServices),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获准到另一成员国境内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是作为自然人的跨国移动,是暂时到任何其他成员(国家或地区)境内为服务接受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服务的存在具有个体性和暂时性,它区别于商业存在,不具有投资行为,也不设立机构。例如,金融咨询服务的提供及跨国银行内部高级管理者的流动,金融证券分析师跨国讲学、顾问等等。以上四种金融服务贸易供应模式中,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根据2005年国际贸易统计报告显示,WTO估测的全球服务贸易的供应方式构成如下:模式1为35%;模式2为10-15%;模式3为50%;模式4仅占1-2%。所以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也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重点。二、我国跨境交付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从1997年开始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颁布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编制,其中统计了保险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国际贸易量,也就是我们所讲的BOP统计的范畴,这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有具体统计数据的开端。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贷方即指出口服务贸易而获得的收入金额;借方即指进口服务贸易而支出的金额。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对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统计范围的规定,《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保险服务科目仅仅统计跨境交付的寿险、货运险、其它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等几类保险服务;《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金融服务科目也仅仅统计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跨境交付的金融中介服务费用(信用证承兑、信贷额度、金融租赁及与外汇交易有关的服务费用)和与有价证券交易(如期货、期权、资产管理)有关的佣金。这部分反映跨境交易的国际收支项下金融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实际上涵盖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跨境交付,由于我国证券业开放比较有限,贸易数额不大,并且从全球金融体系的演进历程来看,我国银行业走向混业经营也是大势所趋,因此此部分数据也可近似认为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服务贸易跨境交付模式的数据。但是这部分BOP统计数据在统计范围、数据的分类以及采集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力求符合2002年由六个国际机构(联合国、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共同编写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中的统计口径,推动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一)我国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总体现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更加深入,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客观上推动了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实施,最终使得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规模逐步扩大。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摘录并计算出表1中的数据,基本反映了我国从1997年至2006年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总体状况。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呈平稳上升态势:1998年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23.3292亿美元,比1997年的15.7219亿美元增长了48.4%,1999年为24.0261亿美元,增长速度趋缓,只有3%。从2000年到2002年,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分别为27.5446亿美元、31.1483亿美元、35.9553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4.6%、13.1%、15.4%,增长速度平稳。2003年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突破了50亿美元,达到52.6148亿美元,比上年又猛增了46.3%,2004、2005、2006年度增长率也分别达到了约28%、20%和29%,呈现强劲增长态势,尤其是2006年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又突破了100亿美元大关,达到104.1617亿美元的高峰。下图1更清楚地说明了保险服务贸易和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的增长趋势。如图所示,保险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金融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总量贡献最大。2005年以前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一直徘徊在1.4亿到3.8亿美元之间,在2001年刚刚入世期间,曾一路降至1.4亿美元的最低谷,但从2003年起,情况开始好转,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直到2006年达到10.37亿美元的最高值。(二)我国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特征分析虽然在总体规模上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总量正在不断上升,但从金融服务贸易内在结构来看存在着诸多不平衡。首先是保险服务贸易和银行等的其他金融服务贸易间的结构不平衡,其次是进出口结构的失衡。1、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类型结构不平衡由上文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保险服务在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中占据绝对比重,而且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服务贸易的差距越来越大。如表2所示,其他金融服务占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997年的最高点22.4%下降到2005年的3.8%,尽管2006年回升至10%,但是仍说明我国银行业服务贸易还比较落后,但也意味着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2、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结构不平衡从进出口差额上来看,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绝对差额从1997年的-11.7亿美元逐年扩大,一直到2006年的-90.2895亿美元。从图2(见下页)也可以看出,进口占据了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绝对比重,除了1997年至1999年三年中进口额所占比重在87%、82%、87%以外,余下年份均在90%以上,特别是2000年和2006年进口额更是占到了93.3%,相比之下出口额差距悬殊,而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出现此现象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国际业务开展层次较低,产品主要以低端为主,参与国际竞争时间较短,竞争意识不强,服务上也无法与国际跨国银行巨头匹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竞争力还很弱,从而造成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进口远远多于出口。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一国的货物贸易进口的激增将严重冲击国内相应产业的产品价格。同样在中国加入WTO后,和货物贸易领域相似,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市场也面临着如何逐步开放和如何有效保护的问题,其中主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稳定金融服务贸易的进口量,使其不至于在短期内增长过快、过大,冲击国内金融服务行业。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量与外资银行在华资产呈正相关关系,金融服务贸易进口量增加一个百分点,外资银行在华资产将在两年后约增加4.3%-6.3%。因此,中国应该提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能力,影响其进入动机,并鼓励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合作参股,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综上所述,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虽然规模不断扩大,增长速度不断加快,但是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额与排名国际前3名的英国、卢森堡、美国相距甚远,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究其原因,是因为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资本账户开放的关系较为密切,当然金融开放不能等同于资本账户的开放,前者强调的是金融跨国性质,即一国的金融机构为他国的企业、政府或居民提供金融服务,而后者强调的是资本可在国际间自由流动。金融贸易服务不一定伴随资本的流动,如跨境交付贸易模式中的金融信息咨询、顾问等;同样资本流动也不一定发生金融服务贸易,因为金融服务受WTO条款约束,资本账户受IMF条款管辖。尽管如此,二者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除了通过进入或股权参与在当地建立商业存在模式的金融机构会要求外国直接投资以外,一些跨国提供的金融服务也会涉及到资本组合的投资和其它资本的流动,跨境贸易模式在很多情况下与资本流动密不可分,开放这类金融服务一般需要同时开放资本账户。所以,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不一定需要以完全的资本账户的自由化为基础,但往往需要与自由化相关的资本交易。要实现我国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大幅度发展,资本账户的自由化非常关键。而目前我国仍然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管制,加之国内金融服务企业自身竞争力的限制,可以预测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绝对量在短期内不会有迅猛增长,进出口结构失衡的趋势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三、我国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及统计方法考察由于跨境交付贸易模式在很多情况下与跨国间资本流动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在一国存在较为严格的资本账户管制的情况下,跨境贸易模式往往与该国的资本账户的管制存在较大的冲突。所以,大多数国家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通常选择商业存在模式,而且从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国来讲,商业存在模式也能够降低其信息与其他交易成本,克服跨境
本文标题: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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