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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政府授予的BOT项目一、问题二、个人想法三、假设案例及相关会计处理四、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BOT)资料关于非政府授予的BOT项目一、问题:shenjun(申军)15:25:10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对于BOT项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均是限定于授予方为政府、经营方为企业的类型(公共——私营服务协议)。问:1、会计准则如此规定的本意是什么?2、对于授予方与经营方均为企业的时候如何处理(如现在试行的电厂脱硫设施BOT项目)?是否可以参照准则中规定进行处理二、个人想法:1.BOT的起源BOT项目起源于政府在建设大量的公共基础设施时,政府考虑项目资金筹措困难及保证国家安全需要,以签特许经营权形式让渡一定期间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收益权利的一种项目运作融资建设模式。2.未在准则层面规范的原因:(1)未规范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类似交易,一则是这种交易与政府授予的BOT比起来,数量不是很大。(2)国内对于进行BOT运营的企业严格的资格审核和信用调查方面仍是空白。目前,在政府没有出台正式的业务规范之前(2007年7开始起试点三年),不视为一种常态业务操作模式,所以在准则层面未予规范。(对国际准则方面,请相关熟悉人士讨论)3.企业与企业间的处理,未有不同的规定前,可以参考执行会计准则解释中BOT的做法。2因为其交易实质是一样的。三、相关案例假设及账务处理:A电厂与B公司签订做脱硫设施BOT项目的协议,根据协议B公司出资10000万元建设脱硫设施项目。设施修建完成之后,B公司拥有使用权10年,10年之后,该脱硫设施归A电厂所有。在此10年中,A公司须向B公司支付脱硫使用费(按供电量及0.015元/度进行计算)。同时,B公司脱硫设施副产品硫酸铵的销售可以抵消装置的运行和维护成本。A公司和B公司分别进行账务处理。A公司:每月按生产量支付脱硫费用时借:生产成本贷:应付账款10年后取得资产处理(捐赠)借:相关资产贷:营业外收入B公司:建设脱硫设施时借:在建工程OR:其他非流动资产(使用科目无规定,目前存在争议)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设施完成之后:借:无形资产(按10年摊销)贷:在建工程收取脱硫费用借:应收账款贷:营业收入3硫酸铵销售时借:应收账款贷:营业收入贷:应交税金-销项税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无形资产、应付工资等支付维护费用借:营业费用等—维护费用贷:应付账款等四、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资料关于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二氧化硫削减目标,提高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通知要求五大发电集团公司按照《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附件一)有关要求,抓紧推荐试点项目,并填写《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推荐表》(附件二);符合相关条件参加特许经营试点的专业化脱硫公司,填写《脱硫公司申请参加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登记表》(附件三)。上述推荐表和登记表要求于2007年7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国家环保总局。附件一: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四条中“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十三条中“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的要求,促进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二氧化硫削减目标,提高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质量,推进脱硫产业健康发展,现就组织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十五”以来,我国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取得重大进展,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已进入以烟气脱硫为主要措施的阶段。在烟气脱硫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烟气脱硫工程建设质量不过关、脱硫设施投运率低、运行维护专业化水平低、运行效果差、脱硫行业技术规范不完善、脱硫公司良莠不齐、技术创新进展缓慢等。这些问题如不加快研究解决,不仅难以完成“十一五”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削减任务,而且对烟气脱硫产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严重影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是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火电厂将国家出台的脱硫电价、与脱硫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形成的收益权以合同形式特许给专业化脱硫公司,由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脱硫任务。火电厂烟气脱硫引入特许经营模式,对于提高脱硫工程质量和设施投运率,加快烟气脱硫技术进步,实现烟气脱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从目前火电厂烟气脱硫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市场主体、技术水平等情况看,已具备了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但从整体上看,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必要开展试点,在试点工作中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为进一步推广积累经验。二、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保障,以实现“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任务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为手段,促进提高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质量,加快烟气脱硫技术进步,确保烟气脱硫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推动烟气脱硫产业健康发展。基本原则:5(一)坚持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试点工作的原则。发电企业是环保责任主体,承担二氧化硫减排的法律责任。发电企业通过合同约束,使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烟气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完成合同约定的脱硫任务,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二)坚持在现有经济政策框架下开展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原则。国家规定的脱硫电价和相关优惠政策原则上由脱硫公司全额享受。由于发电企业原因造成脱硫设施运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减的脱硫电价和经济处罚由发电企业承担;由于专业化脱硫公司原因造成脱硫设施运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减的脱硫电价和经济处罚由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用地由发电企业无偿提供。脱硫副产品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专业化脱硫公司全额享受。与脱硫设施运行相关的水、电、汽等按厂用价格结算。以上利益关系,发电企业与专业化脱硫公司通过签订经济合同予以明确。(三)坚持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的原则。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落实已有政策,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特许经营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措施。为加强试点的监管,所有试点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烟气脱硫连续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一)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成立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主要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参加试点工作的集团公司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试点工作,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发电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试点实施工作,建立试点工作实施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明确一名负责人主抓试点工作,一名联络员加强与工作协调小组的联系。对未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因发生重大变动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也将及时做出调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要配合做好试点的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跟踪试点项目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考核评估意见。(二)试点范围。此次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主要依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开展。原则上选取经国家核准的20万千瓦及以上新、扩、改建火力发电机组配套的脱硫设施作为试点对象,对于具备条件的在建和已投运6的脱硫设施亦可纳入试点范围。(三)确定项目。各发电集团公司要认真组织好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的推荐工作。每个发电集团公司原则上推荐2个项目,并填报《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推荐表》。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筛选确定试点项目,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对外公布试点项目名单。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脱硫技术,优先考虑列入试点项目。(四)编制实施方案、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试点项目确定以后,发电集团公司要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突出重点,明确阶段目标、试点内容、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将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和确认。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一经确认,发电集团公司要按工作进度督促发电企业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与专业化脱硫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承担试点项目的专业化脱硫公司的选择由推荐试点项目的发电集团公司通过市场竞争的办法选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和推荐性合同文本的编制原则和框架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五)试点总结。此次试点周期为三年。试点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总结。附:特许经营试点实施步骤7确定试点推荐项目(填写项目申请表)筛选确定试点项目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确认项目实施方案发电集团公司协调小组发电集团公司协调小组编制原则推荐性文本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合同有资格的脱硫公司合格不合格发电企业印发试点通知发改委、环保总局资格确认条件资格预审协调小组确认合格脱硫公司试点申请中电联试点项目跟踪阶段性检查试点总结中电联协调小组中电联协调小组中电联试点总结
本文标题:关于非政府授予的BOT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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