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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现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更多地体现出“内部人控制”模式的特点,即掌握着控制权的内部人在法律上并不拥有企业的产权,实际上是所有权缺位和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相匹配的问题。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相比还存在以下弊端:一、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严重中国的上市公司独特性在于不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利用,使这些大股东轻而易举地通过合法地表决方式控制了上市公司。虽然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以及第5条确认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但由于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的现象,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二、所有者缺位和内部控制现象比较普遍,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内部人控制即公司内部地管理层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的情况。如果公司大部分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高管人员,董事会就失去了监督管理者的职能。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三、股东大会类似董事会扩大会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民)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因此,他们对出席股东大会不感兴趣。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在持股比例和数量上也作了限制”,这种限制使分散的小股东“心有余而力不足”。股东大会实际变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公司行为的制衡约束机制。四、监事会名不副实,形同虚设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大多数来自公司内部,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公司职工代表推选,一部分由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由于工作上受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领导,很难对其进行监督;而股东方面的监事由于缺少必要的渠道,很难了解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另一方面,监事会的职能仅仅限于事后监督检查,监事会无权提名和任免董事,使监事会权利弱化。同时我国的上市公司实行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更无董事和经理的任免权。五、董事未能勤勉尽职,董事会运作效率低下董事会效率低下的原因:第一,不少来自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大股东的董事缺乏经营管理企业的实际经验,很难对公司经营提出有见地的看法;第二,董事缺少常规途径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第三,董事对公司的关注不够;第四,董事人数过多造成扯皮现象;董事会会议过于频繁或会期太短,董事无法充分思考问题;缺少对董事会整体和单个董事的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其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1、董事会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股东大会没有召开,董事会就已产生。也有许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老国企时代的“总经理负责制中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基因又在新组建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得到了‘继承’和‘萌生’,致使一些企业经营者产生不正之风,以权谋私,直至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大量的国有资产被侵吞和流失。”2、有的企业虽然从组织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制,但原有的领导班子基本不变地进入了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董事会被经理班子控制,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会形同虚设,不能正常运作。3、把公司分权——制衡机制看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甚至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未经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要事事“领导”总经理,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有形成,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使公司经营管理效率降低。六、经理层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近年来,国有企业经理层以权谋私、贪污的现象时有出现,特别是一些曾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如云南红塔集团的楮时健,在临退休之际晚节不保,在经济问题上栽了跟头,令人叹息。由此引发了“59岁现象”的讨论和反思。”③这一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激励机制的空缺,另一方面也表明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的空缺。
本文标题:我国公司治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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