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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对工业企业铁路道口设置、道口的分级、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道口信号和标志等作了规定。其目的是保障行车和人身安全。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管理的标准轨距铁路道口,不适用于矿山、林区及铁道部系统管辖的铁路道口。1总则1.1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铁路与厂内道路、厂外道路、城市道路及公路平面交叉的道口(以下简称道口),除特殊类型的以外,都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分级,并根据不同级别配备安全设施。分级道口的安全设施及其设置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1.2道口安全设施应配备齐全,保持有效。道口铺面应保持平整好用。其中企业铁路与厂内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以下简称厂内道口)和企业铁路与厂外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以下简称厂外道口)的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者,宜逐步整修、改造。1.3新建、改建铁路涉及道口时,应取得道路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新建、改建道路涉及道口时,应取得企业铁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在设计及施工道口时,必须同时设计、施工道口安全设施。确认道口符合本标准要求后,方可开通使用。1.4在运营的铁路线路上,不得擅自增设临时道口。必须增设时,应取得企业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否则,企业铁路运输部门有权拆除。经同意增设的临时道口,应按特殊类型道口来确定其安全设施及看守方式,由增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企业铁路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1.5企业安全部门和铁路运输部门应对现有临时道口进行检查、鉴定,凡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者,应限期拆除或改造。1.6交通特别繁忙的一级道口,在道路交通量处于高峰期时,可临时增加看守人员,也可由企业或地方公安交通部门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1.7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迁或遮挡道口安全设施,违者应受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由此造成行车或人身伤亡事故者,依法追究其经济、刑事责任。1.8企业铁路与城市道路及公路平面交叉的道口(以下简称城市及公路道口),遇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1435mm)铁路设计规范》执行。1.9企业铁路运输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制订道口看守细则,严格岗位责任制。值班的道口看守员应配戴值勤袖章,袖章为红底、黄字,上印“道口值勤”。2道口的设置2.1道口的视距规定如下:a.厂内道口,应根据列车限速,使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交叉点20m外,能看见表1所规定的侧向视距以外的机车车辆;b.厂外、城市及公路道口,应根据列车限速,使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交叉点50m外,能看见表1所规定的侧向视距以外的机车车辆;c.机车车辆调乘人员能看见道口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机车车辆调乘人员对道口的视距。表1列车限速km/h机动车驾驶员对道口侧向视距,m机车车辆调乘人员对道口的视距,m厂内道口厂外、城市及公路道口4016020040035140175300301201502302510012517020801001201560759010405060注:厂外、城市及公路道口,列车限速超过40m/h时,可按计算确定视距。2.2因受地形或地物等条件的限制,机动车驾驶员在道口外距最外股钢轨5m处停车,应能分别看到表1所规定的侧向视距以外的机车车辆,当不符合要求时,道口应设看守或道口自动信号。2.3道口应尽量不设在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铁路线路上,严禁设在道岔尖轨处。2.4道口的铁路与道路交叉段应为直线,并应尽量设计为正交。厂内、厂外道口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当厂内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小。2.5厂内、厂外道口两端的道路,从最外股钢轨外侧算起,一般各应有长度不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长度)的平道,连接平道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2.6道口铺面应选用坚固、耐用、平整、稳定且易于翻修的铺砌层,如钢筋混凝土预制铺面板或整齐的块石等。2.7厂内、厂外道口的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设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的铺面宽度应包括人行道的宽度。道路拓宽、改建时,道口铺面应同时拓宽。厂内、厂外道口的铺面长度应延至钢轨外侧0.5-2m。2.8道口的铁路线路应设置护轨,护轨采用旧轨或角铁。护轨顶高应与钢轨顶面相平。轮缘槽宽度直线上为70-100mm;曲线内股应为90-100mm;深度为45-60mm。护轨两端应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300mm处弯向线路中心,护轨的终端距钢轨不小于150mm。3道口的分级、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3.1道口的分级3.1.1道口分为四级和特殊类型道口。前者的二、三、四级道口视安全上的实际需要可以升级,但不得降级。3.1.2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道口:a.昼间12h,道口交通量在18000辆次以上者;b.昼间12h,道口交通量在6000辆次以上,望条件又不良者。3.1.3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道口:a.昼间12h内,道口交通量为6000-18000辆次者;b.昼间12h内,道口交通量为2000-6000辆次。望条件又不良者;c.有通勤汽车或公共汽车通过者。3.1.4道口交通量低于3.1.3款a项或b项规定,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道口:a.无制动装置的列车通过的道口;b.近五年内发生过重大事故或重复发生过事故的道口;c.辽望条件达不到2.2条5m停车侧向视距要求的道口。3.1.5四级道口为:一、二、三级和特殊类型道口以外的企业铁路运输部门承认的正式道口。3.1.6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殊类型道口:a.企业铁路与车间引道平交的正式道口;b.进入厂房的铁路与厂房门前的道路平交的正式道口;c.企业铁路运输部门同意的厂内临时道口。注:①道口交通量指通过道口的铁路交通量与道路交通量之乘积,单位为辆次。②铁路交通量指列车(包括车列、单机、轨道车以及调车作业的车辆)通过道口的次数。昼间12h内铁路交通量等于零者以1计算。③道路交通量指通过道口的标准汽车辆数。各种车辆及行人按附录A(补充件)的换算系数K换算为标准汽车的辆数。④昼间12h指常白班上班前1小时算起的时间间隔。⑤新建、改建道口的交通量不易查定时,可根据设计近期铁路或道路交通量等主要因素确定其等级。⑥辽望条件不良指机动车驾驶员对道口的侧向视距或机车车辆调乘人员对道口的视距达不到2.1条的规定。3.2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3.2.1一级道口应有人看守,并配备下列三种类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设施:a.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栏木(含道口信号机和道口防护信号机,下同)、通讯设备,有条件时设置障碍物检测;b.道口自动通知,道口信号机,电动或人工栏木,通讯设备,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遮断信号机;c.道口信号机,电动或人工栏木,通讯设备,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遮断信号机。3.2.2二级道口应配备下列三种类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设施,并按规定确定是否设人看守:a.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栏木,无人看守,有条件时设置障碍物检测;b.道口自动通知,人工或电动栏木,有人看守,根据需要设备遮断信号机;c.人工或电动栏木,通讯设备,有人看守,根据需要设置遮断信号机。3.2.3三级道口应配备下列两种类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设施,并按规定确定是否设人看守:a.道口自动信号(含道口信号机和道口防护信号机,下同),无人看守;b.有人看守,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通讯设备。3.2.4四级道口无人看守,根据望条件配备下列两种类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设施:a.辽望条件良好时,设置慢速辽望让行标志及慢速辽望主行标线;b.辽望条件不良,但能达到2.2条5m停车侧向视距要求时,设置停车辽望让行标志及停止线。3.2.5分级道口各种类型的安全设施应按表2的规定配备齐全。3.2.6特殊类型道口应由使用单位或增设单位与企业铁路运输部门协商,采用下列五种类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设施及看守方式(其它安全设施可参照2的安全设施因地制宜选取和设置):a.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栏木,无人看守;b.道口自动信号,无人看守;c.根据需要设置道口栏木,经常有人看守;d.采用人工或电动栏木防护道口,间歇有人看守(即在列车通过时有人看守);或采用遮断道路为定位的道口栏木,车辆要求通过道口时,由管理人员开锁升杆,监护车辆通过,然后关闭道口并加锁;辽望条件良好时设置道口标志,无人看守。3.2.7一、二、三级有人看守的道口应建道口房。其位置应尽量不妨碍看守员瞭望接近道口的车辆和便于防护道口,并且不影响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和机车车辆调乘人员对道口视距。如果道口较长,管理不便,可在道口两端各设一个道口房。有人看守的特殊类型道口,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道口房。道口房内宜配备防护信号用具、钟表和便携式扩音器等。表2道口级别道口看守员有无类型道口安全设施项目人工或电动栏杆自动栏木道口信号机道口防护信号机遮断信号机通讯设备道口自动通知道口自动信号障碍物检测铁或路路多道道股口口道标标的志志铁慢速瞭望让行标志停车瞭望让行标志司机鸣笛标志护桩道口路段中央分隔标带道口路段中心线慢速瞭望让行标线照明一有3.2.1款a项△△△△△或△△或△▲或△或△△有3.2.1款b项△△或△△△△或△▲或△△有3.2.1款c项△△或△△△或△▲或△△二无3.2.2款a项△△△△或△△或△▲或△或△△有3.2.2款b项△或△△△或△▲或△△有3.2.2款c项△或△△△或△▲或△△三无3.2.3款a项△△△△△▲△△△有3.2.3款b项或△△△▲△△四无3.2.4款a项△△△▲△△无3.2.4款b项△△△▲△△注:“△”表示应该设置:“或△”表示可设可不设:“▲”表示5.3.1款设置3.2.8通过电力机车厂外、城市及公路道口,在道口钢轨外侧适当位置的道路上,应设限界架,其净高为4.5m,宽度不小于道路宽度。厂内道口可设限界架,或按5.1.7条设置道口限高标志。4道口信号4.1一般规定4.1.1道口信号机的型式如图1所示,月白灯中心距路面高度不小于2.5m。道口信号机应设置于道路车辆驶向道口方向的右侧,距最外股钢轨不小于4m。4.1.2道口信号机灯光信号的显示意义及通行规定如下:a.平时亮一稳定月白灯,表示设备正常,道路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过道口;b.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且月白灯灭时,表示列车接近道口,禁止道路上的车辆、行人越过该信号机;c.红灯和月白灯都熄灭时,系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失效,这时道路上车辆、行人应注意望,确认安全后通过道口。4.1.3栏木的长度原则上应不小于道口的宽度,根据道口的宽度可采用一对全遮断式栏木或两对半遮断式栏木。横跨同一遮断面的一对半遮断式栏木落下时,两顶端之间的距离必须小于0.5m。4.1.4一对全遮断式栏木,一般设置于道路车辆驶向道口方向的右侧;两对半遮断式栏木设置于道路车辆驶向道口方向的两侧。栏木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得小于3m。4.1.5栏木应符合下列要求:a.一般采用轻便、耐用的材料制作,分段组装的栏木应能调节更换;b.表面涂以间距为250mm黄、黑相间的45°斜向条纹;c.在自动栏木上应装两盏有透镜的闪烁红灯,并与道口信号机的闪烁红灯同时工作、闪频一致;d.自动栏木应能水平摆动10°。4.1.6栏木的升降可以电动、自动控制或人工操纵。由道口看守员操纵的电动栏木,在升、降过程中,应能随时停止或改变栏木的动作方向。电动栏木或自动栏木发生故障时,应能由人工操作。4.1.7采用两对半遮断式栏木时,入口端和出口端的半遮断式栏木,根据道口实际需要可分先后关闭,升杆时四个半遮断式栏木同时升起。电动栏木落下时间为6-10s。4.1.8栏木一般以开放道路为定位。特殊情况下,厂内、厂外道口经企业道路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遮断道路为定位。4.1.9栏木在开放位置时,应不妨碍道路交通。栏木与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4m。栏木落下位置时,应为水平状态,距路中心的高度为900-1000mm。4.1.10栏栅应符合下列要求:a.一般采用钢网结构,高度为1.20-1.50m,长度可根据道路宽度确定;b.栏栅为两侧对开式,横向滚动,滚动速度宜为1m/s;c.停电时应能由人工关闭或开放。d.其它要求可参照栏木的有关规定确定。4.1.11设有道口信号的道口,当信号机、栏木及其控制设备发生故障或停电时,有人看守的道口,在列车接近时,道口看守员应尽量使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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