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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考试题型、题数和分值一、单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二、名词解释: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三、简答题:7小题,每小题5分,共35分。四、论述题:两题中任选一题作答,共15分。五、案例分析:共1题,共15分绪论一、P.2-3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简答)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1.教育立法2.教育执法3.教育守法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1.教育法治的权威化2.教育治理的法律化3.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4.教育法制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二、P.8-10教师的法治素养与践行能力(简答、论述)1.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社会职责,这个群体既是公民也是教育者,这一双重属性对教师的法治素养要求更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2.教师法治素养与知法、守法、用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2)法境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3.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第一章高等教育政策总论(新增)一、P.31中国高等教育“双一流”总体建设目标(选择)2015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引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号)。(简答)“双一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总体建设目标着眼于国家“两个一百年”的战略目标,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将分三步走: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人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强国。二、P.36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简答)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政策一、P.57高校设置专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简答)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二、P.65-66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选择、简答)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一、P.86-87我国教育的性质与目标(简答)P.87-88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1.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其一,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会主义理论体系。其二,教育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其三,教育内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导向。其四,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我国教育的目标第一,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二,人才培养是教育的重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是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不能允许培养的人反社会、反人类、不热爱自己的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即要培养可靠的接班人。二是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我国正处于社会注意建设的关键时期,经济建设是关键所在,社会的主要矛盾依然是落后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冲突,强调教育内容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而且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三是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反对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错误的人才观。四是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教育的内在使命,而实践能力是教育效果的现实。展现和最终落脚点二、P.97-9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P.103-104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P.113(+P.85)违反教育考试规定的法律责任新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第八十条则规定“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如前文所述,新《教育法》增加了关于违反教育考试规定的具体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条款。相关人员如果从事了《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考试作弊行为,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组织和个人如果从事了《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组织作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除此之外,《教育法》第八十条还规定,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一、P.130高校章程的内容章程内容分为三类: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学校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办学规模;人事制度;教育或培养形式;课程与学科设置。3、任意记载事项如:学校教育教学所使用的语言、招生办法、学生品德与学习评价方法、日常管理和奖惩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举办者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二、P.131高校章程的制定程序1、章程制定准备2、章程草案审议3、章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4、章程的审核与公布三、P.134-135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聘任制(名词解释):一般又称“聘请制”或“合同聘任制”,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制度。聘任制的特征(简答):1、主体的自主性;2、关系的合同化;3、形式的可选性;四、P.140-142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简答或论述)1、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由高校所处的法律地位决定,如果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2、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处在平等地位,即二者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如:因学校建筑、设备的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侵权问题,因教师教学活动发生的侵权问题,因高校泄露学生隐私发生的侵权问题等。在这些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对学生没有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容忍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调整。五、P.144-150高等教育权利救济制度1、权利救济(名词解释):是指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所给予的法律上的弥补、补救,以使其合法权益恢复至受侵犯前的状态。2、教育申诉制度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后所能寻求的申诉包括两类:1、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诉,即“校内申诉”2、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即“行政申诉”。3、校内申诉程序(1)校内申诉的受案范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2)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构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2款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校内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复查(4)复查决定的做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4、行政申诉制度高等学校学生如果对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5、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包含三种情形:(1)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以高等学校为被申请人的;(2)不服高校处分和复查决定,又对行政申诉决定不服,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申请人;(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1)复议申请的提出,高校学生认为处分决定等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的管辖,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般是省级教育行政机关,则行政复议申请应向省级教育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部;(3)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4)行政复议的审查与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4、教育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最终的救济,行政相对人一旦提起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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