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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充分发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组织结构和发展规模等特点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强企业主营业务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二)收集、分析和判断技术、市场信息,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并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三)代表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有效集聚社会创新资源,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四)吸引和凝聚技术创新人才,不断完善研究开发条件和人才激励机制,培养创新型团队。(五)指导和带动企业其他部门,推动技术创新全面实施,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一)市经贸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国家认定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推荐和管理工作。(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各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第二章认定第六条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已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本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连续两年盈利。(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四)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五)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建立了有效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六)技术中心有比较集中的工作场所和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国内先进地位。(七)技术中心实行规范的项目和经费管理,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3%,且各项主要评价指标不低于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八)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九)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执法机关审查的;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3.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4.曾经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5.被撤销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第八条企业集团可以以集团公司或一家核心企业为主体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九条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程序是:(一)市经贸委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商后,于当年3月31日前在市经贸委政务网站(青岛经贸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有关信息。(二)企业自愿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三)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市经贸委(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四)市经贸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五)依据初评结果,市经贸委组织专家组,通过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答辩会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专家评审。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要组织两名以上专家核查。(六)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初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提出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市经贸委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后,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第十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应当自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第三章评价第十一条依据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市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包括省和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十二条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的程序是:(一)数据采集。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31日前报市经贸委(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三)数据核查。市经贸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四)数据分析。市经贸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对核查确认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得分并出具评价报告。(五)确定结果。市经贸委依据评价报告,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在本市和行业所发挥的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第十三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得分在9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合格(连续两年居末5位的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一)逾期一个月未上报评价材料的;(二)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三)任何一项主要评价指标低于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四)得分低于60分的;(五)在得分60分以上的全市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中,连续两年居末5位的。第十四条市经贸委自企业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第四章调整、确认与撤销第十五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结后2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省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或国家主管部门。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获得本市认定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保留。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集团公司可将其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第十七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根据其所在企业的申请,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核查后,确认为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其他设区的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根据其所在企业的申请,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委托中介机构按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合格后,确认为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的;(二)技术中心两年内累计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警告的;(三)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四)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五)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六)企业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七)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八)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九条本市调整、确认和撤销的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并公布,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申请单独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二十条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坚持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市企业技术中心总体发展状况,不断提高评价标准,充分发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示范作用。第二十一条市经贸委应在其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随时更新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逐步推进认定和评价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并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果的宣传。第二十二条市经贸委应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不断提高技术中心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第二十三条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的税法指导和服务,依法为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责任。第二十四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一)在年度评价得分60分以上的全市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中居末5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的;(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四)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存在违规行为,或未能通过验收的。第二十五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或山东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从外地迁入本市的,经国家或省主管部门确认,纳入本市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为引导企业强化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高主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对以下两类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一)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50万元的专项扶持;(二)对其他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本市年度评价结果由高到低顺序,给予50万元的专项扶持。第二十七条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技术中心人员的培训费、国内外技术交流费、产学研合作的差旅费、技术开发仪器设备费、专业设计软件费、科技图书资料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以前由国家、省和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已经享受过本市扶持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不享受本专项扶持;其中新获国家认定的,追加专项扶持资金至累计150万元。同一企业技术中心连续三年内不重复享受本专项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合格但得分低于65分的,当年不享受本专项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受到警告的,两年内不享受扶持。第二十九条技术中心享受专项扶持的企业,应当与市经贸委签订《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目标责任书》,并接受市财政局关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实施周期为两年。建设目标按期完成后,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申请验收;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市经贸委提交延期申请,验收时间最长延期一年。第三十条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所需经费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列支。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与本办法配套施行的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另行发布。第三十三条各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14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06〕21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城阳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城阳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城阳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城阳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
本文标题: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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