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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广西质监局黄智2012.5.28一.追究的概念二.追究的原则三.过错行为的确定四.过错责任划分和认定五.追究的方式六.追究的程序一、质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概念根据2004年1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9号《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二、质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三、质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确定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2.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行为的;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的,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6.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销毁、监督销毁、退回等行政强制措施的;7.擅自解除被依法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行为的;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19.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22.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二、质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与认定过错责任分为(一)直接责任(二)主要领导责任(三)重要领导责任(一)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审核、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三)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四)其他应当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的行为。承办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其他责任的认定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报请批准人批准,审核人不报请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五、质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因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过错行为人在其过错行为被监督检查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或者在过错行为发生后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行政执法过错从重处理的情节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或者阻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对举报、控告、申诉或者案件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1年内发生2次行政执法过错的;执法过程中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质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受理时限。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控告、检举、投诉或者执法检查、司法、行政监督及其他途径发现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在5日内予以立案;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理案件的处理时限。受理机关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国家总局是3个月内完成,延长不得超过半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其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复核决定应在30日内做出,复核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谢谢!
本文标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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