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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安监局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制定或以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名义制定的,涉及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第三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第四条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第五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局有关科室应当对本科室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2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第六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第七条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第八条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规定。前款所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规定为后评估项目。第九条局法规科根据局年度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部门,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十条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一)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质量技术监督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二)拟将“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正式规范性文件的;(三)本制度施行后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第十一条开展后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信息资料,形成3有关后评估项目实施的文献综述报告;设计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数据采集的对象和途径;拟订调研访谈提纲、调查问卷及调查统计表等。第十二条后评估工作完成时,应当起草后评估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送局政策法规处。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等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三条局法规科应当综合后评估报告和有关科室对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报告,起草规范性文件实施绩效年度报告,报局长办公会审定。第十四条后评估报告中提出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建议,制定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在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优先考虑。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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