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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闭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闭环管理机制,规范隐患治理程序,确保隐患整改闭环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闭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工作;分管副职是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闭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系统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工作;安监站(科)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督查、检查以及安全生产隐患信息的收集、筛选、分类和建档工作;业务职能科室负责本专业或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整改闭环管理的抽查、验收,并及时将抽查、验收结果反馈给安监站(科),以便跟踪督查和考核兑现。第三条各类安全检查或督查发现、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在现场向施工单位通报存在的隐患、注意事项及处置措施,并填写现场隐患检查通知单,检查人、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把其中一份交安监站(科)备案。发现严重隐患时,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灾的措施。第四条抓好隐患整改闭环管理的五个环节:1.隐患检查环节:主要指各类安全检查、安监人员日常检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检查、其他从业人员发现或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等(包括上级检查出的问题)。2.签字确认环节:各种安全检查都要求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措施签字、确认。基层区队(车间)2组织的检查应由区队(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系统组织的检查应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矿(厂、公司、处)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3.收集整理环节:由安监站(科)将隐患信息收集后,进行筛选、分类、建档,并按专业分类送达业务职能科室实施抽查、验收;系统、矿(厂、处、公司)以上检查的问题筛选后须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由安全监察部按照专业分类送达公司业务职能部室备查。4.复查验收环节:各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及基层区队自查的问题由单位业务职能科室负责抽查或验收,抽查、验收结果经业务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站(科)备案;系统、单位及上级检查的问题由公司业务职能部室负责抽查或验收,抽查、验收结果经业务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全监察部备案。5.销号登记环节: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已整改的隐患进行销号登记;未按时整改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罚,再次下达整改通知,落实整改,直至完成整改、销号。第五条各单位安监站(科)应每日将各种隐患信息收集后,进行筛选、分类、建档,并按照隐患级别、类别进行筛选、分类,分别登记备案。煤矿要按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其它七个类别分类统计(隐患汇总表格式参见附件煤矿生产安全隐患旬报汇总表),地面生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系统,参照该表自行划分类别。第六条每月1日、11日、21日为安全生产隐患上报日,将本旬收集、筛选、分类、建档的隐患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3料,内容应包括本旬安全重点、重大安装工程、领导带班检查的问题及日常组织的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由安监站长(或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对各单位上报的隐患再次进行筛选、分类,并在每月的5日、15日、25日前送达各业务职能部室。第七条考核奖罚:1.每个季度公司对各矿及地面生产单位考核一次。矿井单位季度内消灭轻伤以上事故,经安全监察部考评确认后,对隐患整改闭环管理规范、筛选上报及时、整改落实到位的,在季度安全评估中酌情给予10%以下的加分;地面生产单位季度内消灭轻伤以上事故,经安全监察部考评确认后,对隐患整改闭环管理规范、筛选上报及时、整改落实到位的,酌情在季度标准化奖励中增加奖励金额。对参与闭环管理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2.各单位每旬上报的隐患每迟报一天罚款2000元;经抽查核实属于弄虚作假、上报不实的或存在明显隐患隐而不报的每发现一条罚款2000元;对上报的隐患不按规定的时间落实整改的,每发现1条罚款1000元(确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整改的,并有文字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的除外)。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4煤矿生产安全隐患旬报汇总表单位及地点类别级别存在问题措施及预案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单位负责人签字:填表人:年月日注:隐患级别(与隐患排查分级一致):按A、B、C、D四类填写。每月1日、11日、21日为安全生产隐患上5报日。
本文标题: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闭环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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