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第二十一讲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21讲行政诉讼参加人(一)概念和范围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除行政诉讼参加人外,还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勘验人等的参与。(二)行政诉讼当事人1、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行政诉讼参加人VS参与人行政诉讼参加人VS当事人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3、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2)行政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一)原告的概念和范围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请求法律保护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原告资格及原告资格的转移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注意】这里的侵害并不以真实存在为必要条件,只要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2、原告资格的转移(三)几种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原告资格问题2、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第三人的原告资格问题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中的原告资格问题(一)被告的确认行政主体被告恒定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谁行为,谁被告;谁行为,谁被告)(二)被告的法定类型1、直接起诉的被告2、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思考】相对人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被告有几种情况?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4)复议机关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1)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签署(以公章为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2)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只能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告该组织是被告。5、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7、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作为被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三)几种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认1、规章授权的组织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同主管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为,以主管行政机关为被告。2、综合执法机构作为被告的问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在一些综合领域实行跨部门管理的机构。凡综合执法机构取得独立行政主体地位的,可作为被告;没有取得独立行政主体地位的,只能由组成综合执法机构的原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3、非常设机构作为被告的问题如果非常设机构引起争议的行为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则非常设机构为被告;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则组建该机构的人民政府为被告。(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②诉讼标的共同。或者标的同一,或者标的同样。③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二)必要共同诉讼人同一行为一个行为,一个诉讼,不可分割(三)普通共同诉讼人同样行为几个行为,几个诉讼,可以合并(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点其他利害关系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征】:1.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2.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3.第三人参加的是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4.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申请参加诉讼和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二)第三人的几种情形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2.行政裁决案件中的第三人3.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第三人4.具体行政行为冲突案件中的第三人5.参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第三人(一)概念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特征】:1.只能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3.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1、法定代理人2、指定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28条)3、委托代理人
本文标题:第二十一讲行政诉讼参加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2465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