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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的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5)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二、破产法概念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对债务人进行救济*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二节破产程序法一、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以及能否做出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二、破产程序的开始(一)破产申请(二)破产申请人(三)破产申请的形式(四)破产申请的条件*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申请人范围债务人(限制)主体限制权利限制债权人*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债权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企业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国有企业申请的,同意其申请破产的证明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三、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形式审查:申请主体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管辖权审查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审查内容:实质审查(理由审查)审查的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三)破产案件立案的决定与否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决定受理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未按期更正、补充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四)发布通知和公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受理债权的申报: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债权申报所应提供的材料债权性质、数额登记造册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审查确定逾期未报的后果申报期限含义重要性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期限规定一般特殊申报范围受理前成立的债权来到期的债权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保证人的债权四、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可以由下列机构担任: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等。管理人除了可以由上述有关组织担任外,也可以由自然人担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五、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第一,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已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第二,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第三,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第四,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第一,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决议方式:*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在通过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决议内容违法决议程序违法会议程序违法其他违法情节*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六、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重整: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七、和解程序和解是指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一)、和解的提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二)、和解协议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三)、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八、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该程序清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对其进行破产宣告,进入清算程序:(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4)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际关系的行为;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5)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6)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7)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引起以下变化:(1)破产宣告引起债务人地位的变化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的地位都只是债务人,而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为破产人。要以其全部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然后予以注销的待亡企业
本文标题:第七章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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