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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 八 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6学时)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2学时)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宪法的概念宪法——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怎样产生的?Constitution:拉丁语意为“确认”、“组织”、“结构”等。古罗马帝国用来表示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文件。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才出现的。宪法的两大基本内容——(1)、国家权力的运用原则和国家的立法原则;(2)、公民的权利:“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宪法何时产生?17世纪,英国诞生不成文宪法。《权利法案》是英国宪法中重要的一部法律,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威廉三世被宣布为“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的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议会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有:英国人民拥有不可被剥夺的民事与政治权利,包括:国王不得干涉法律;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人民有配带武器以用以自卫的权利;人民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人民有不遭受残酷与非常惩罚的自由;人民有在未审判的情况下不被课罚金的自由;国王必须定期召开议会。詹姆斯二世的一些行为已经违反上述约定,因此被认为是非法的;因“光荣革命”而逃离英国的詹姆斯二世被宣布退位;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走向虚位君主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前身。1787年,美国诞生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1787年5月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交由各州批准。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其他国家的宪法:1791年,法国诞生宪法;1918年,苏俄诞生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产生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06条);1975年宪法(30条);1978年宪法(60条);1982年宪法(138条)。同时,还有几次修订:1988年宪法修正案(2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9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6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2、宪法的特征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指权等。宪法的核心: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解决的问题:权力—国家权力的来源、分配、限制等。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另一方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与修改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为严格。由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只要半数通过即可。3、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重的执政地位。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即国家的最高权力。宪法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在宪法的多个方面得到体现。保障公民权利原则;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德重要体现。法治原则;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这种形式使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并通过各种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二、我国的国家制度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依照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国体决定了政体,政体体现了国体。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即: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国家结构形式:指国家政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分为单一制、复合制两类。我国属于单一制,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的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同时,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公民主要是法律概念,内涵比较稳定,是个体概念。人民主要是政治概念,不同时期有不同内涵,是集合概念。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①平等权(33条):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受国家的保护。②政治权利和自由(34.35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36条):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但不得组织或参加邪教组织。④人身自由权(37.38.39.40条):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谁活动、实际享受其他权力的前提。包括身体不受非法侵害、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⑤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41条):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当公民的权利因为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侵犯而受到损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国家赔偿法》作了具体规定。⑥社会经济权利(42.43.44.45条):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⑦文化教育权(46.47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⑧特定主体权利(48.49.50条):宪法中特别对妇女、儿童、老人、青少年、退休人员、军烈属、华侨等给予特定保护。例1:“姚立法现象”他用了12年连续竞选人大代表成功,他是第一个以非正式候选人身份当选的人大代表,他投出了潜江市第一张人大会议上的反对票,他5年提交187件议案,他的议案终止了一个市的成立……2005年他再次自荐竞选人大代表却遭到失利,他请求全国人大调查选举过程,他还要竞选下一届人大代表,他说这样做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可以为老百姓多做一点事情。例2:图片: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常常看见这样的情景:老百姓将捉住的小偷绑在路边电线杆上“示众”,众人痛恨小偷,上前殴打,有时甚至将小偷殴打致死。无论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有多么严重,其人格尊严都应当受到尊重。任何个人都无权刑讯逼供,无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③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军事领导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图我国的国家机构图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2年12月4日)中指出:“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4学时)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一般行政;行政法:调整、规定国家行政权力的法律。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分散在众多法律文件中。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外国人或组织等等。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解释行为;行政措施制定与发布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思考: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A.市政府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B.市政府给某甲颁布生猪屠宰标志C.工商局吊销某乙的营业执照D.卫生局吊销某丙的卫生许可证(BCD)行政责任:行政主体由于违法行政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只有在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应承担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消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申诫罚——警告;行为罚——暂扣或吊销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财产罚——没收非法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法》(1999年通过)对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通则》第3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二)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但在《民法通则》中,将公民等同于自然人。《民法通则》第8条第2项:“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6岁的未成年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需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4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类型: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三)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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