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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政府根据建设规模及相应的技术人员条件设计的,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机构。施工图审查业务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政府委托形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审查业务范围及证书有效期等。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章审查机构的确定及审查范围第六条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全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机构和二类机构,按承接业务类型分为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图审查机构及勘察文件专项审查机构。未设立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县),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定确认的一类审查机构名录中协调设立审查窗口单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八条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范围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审查机构具体审查规模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不含勘察文件专项审查资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勘查文件审查的,其审查范围为:房屋建筑一类审查机构审查工程设计等级为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的工程勘察文件;房屋建筑二类审查机构工程设计等级为小型建筑工程的工程勘察文件;专项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勘查文件。第九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一类审查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二类不少于100万元。(二)有健全的质量和技术、档案等管理体系,信用评价良好,审查行为规范。(三)具有配套的技术装备和独立的工作场所。一类审查机构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二类不少于200平方米。(四)审查人员数量应满足“第13号部令”相关要求。(五)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六)审查机构应于审查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无社保缴纳证明的,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明。第十条审查人员基本条件(一)审查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信行为,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二)一类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有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业绩或者甲级工程勘查项目相应专业的勘查业绩;(三)二类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有不少于5项中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业绩或者乙级工程勘查项目相应专业的勘查业绩;(四)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审查人员实行属地管理;(五)审查人员的执业注册资格、职称、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年限、完成项目业绩数量、信用记录等应符合“第13号部令”有关规定要求,其中作为确定条件的60周岁以上审查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审查人员规定数量的1/2,且不得超过70周岁;具有省级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施工图审查人员,经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体检证明材料,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5周岁;第十一条满足确定条件的,省住房城乡建筑主管部门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确定书》,每年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进行公布。第三章审查内容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工程勘察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单位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勘察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一)作为勘察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二)符合国家要求的工程勘察文件4套;(三)工程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记录、原位测试成果报告和原始记录、室内土工实验成果报告和记录等过程控制程序资料1份(复印件);(四)工程勘察个同一份(复印件);对基坑边坡支护等专项工程应提供工程投资概算或投资估算;(五)工程勘测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加盖勘察企业公章;(六)岩土工程勘察和岩土工程设计均属于工程勘察,应纳入工程勘察审查的范围;(七)省外勘查企业应提供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的进豫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核对;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设计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一)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复印件)。(二)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报告书、勘察单位的答复意见和变更说明一套(复印件)。(三)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内容要求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4套及相关计算资料1套。(四)工程设计合同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六)省外勘查企业应提供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的进豫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核对;第十五条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查机构除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对项目使用功能的设计合理性也应进行审查。第四章绿色建筑审查第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南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配套技术规范,指导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第十七条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制度。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送审时应当告知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审查,核实项目是否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审查意见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必备材料。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若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审查机构应将设计文件退回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第五张送审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各环节的时限,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施工图送审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郑州、洛阳两市应开展统一受理、电脑摇号、计算机程序评分等方式送审,各市县应积极推广。(一)市(县)审查机构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由本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于项目规模相符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二)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选择我省以外的审查机构审查。我省审查机构名录中的审查机构均为开展某项规定工程项目审查的,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根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查机构名录选择审查机构,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凡经过河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纳入我省审查机构名录的本省审查机构,以及在我省备案纳入我省审查机构名录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机构,在我省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均应使用我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四)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本省审查机构按确定范围开展业务,跨地区开展审查业务(限一类)前,须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当地审查机构名录管理。第十九条审查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情况统计信息。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大型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一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仅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向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按告知书内容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报原审查机构复审。(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打印委托审查合同、审查意见、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的证号由审查系统自动生成,号码唯一。没有通过审查系统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证号的,不得作为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凡涉及第13号部令第十一条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属重大变更的(参见《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标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12号文)),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于相关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变更理由和依据书面材料、规划资料等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勘察设计单位的变更说明等)一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对有重大设计变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出具新的审查一件合格书,不在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设计建设规模或者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愿审查合格书作废。审查机构应负责收回原审查合格书及全套资料。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该归档保存。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等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动态考核,动态考核分定期和不定期考核额两种。定期考核每年一次,不定期考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考核方法分内业文件审查和现场实地检查两种。并通过省建筑业诚
本文标题: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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