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浅析2009年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浅析2009年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风管2班徐瀚超2013370351.摘要:在中国保险市场上,被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证,保险业的声誉信誉因而不断受损,威胁到了行业的正常发展。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2009年对保险法进行的修订中加强了对保险人与代理人的要求和监管,同时减轻了被保险人义务,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被保险人利益,对保促进整个保险业的良性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2.关键词:被保险人利益、保险人、保险代理人、2009年新保险法3.中国保险业现状下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义3.1不平衡的保险市场在现如今的中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地位明显不平衡。相对于广大的被保险人来讲,保险公司具有更加强势的地位。许多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条款与相关法律了解不足,在法院上也没有保险公司的经济优势。同时,法律与相关部门的监督也明显不足,导致代理人甚至保险公司混淆投保人的认识,利用各类条文与条款拒绝赔付的情况屡见不鲜。2011年1-12月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为47.36%,健康保险的赔付率为52%,意外伤害险的赔付率为24.49%。从中可已看出,在这种市场中,被保险人处于劣势,其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3.2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性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作为整个保险市场的消费者,对于保险市场的作用至关重要。保险在保障风险上有其独有优势,然而并非唯一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方式。当保险的成本过高时,大众就会转向储蓄等渠道。近年来,由于不规范和不平衡的市场环境,保险业声誉受到巨大冲击。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导致大众对保险产生了抗拒心理。因而,无论是从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的公正角度,还是从保证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角度来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都至关重要。4.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针对于这种情况,2009年修订的新保险法中已经突出了对于被保险人的保护,减轻了被保险人的义务负担,稳定了保险合同,防止其轻易被保险人废止。同时加强了对于行业的监管,对于保险人与代理人进行了更严格的要求。从而控制保险市场中的不平衡现象,促进其健康良性发展。4.1加强对于保险人义务的要求保险人再保险市场常常具有强势地位,其往往具有更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对于保险专业知识更全面的了解。在交易中,保险公司往往可以利用其对条款的解释与被保险人对条款的不熟悉来达到拒赔的目的,就此,新保险法提出了相应的条文来抑制这种情况。首先,新保险法限制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这有利于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对于保护处于长期人身保险等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此外,新保险法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同时,新保险法还加强了对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在此基础上,还需根据具体保险条款的特点,将散布在保险条款各个位置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做出提示。此外,新保险法还在理赔等方面加强了相应的要求与监管。如就理赔程序的在原条文基础上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对保险理赔程序给出了时限要求。4.2坚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制度对在过去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然而现如今,中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中国保险代理人普遍上专业能力过低,常常无法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有时在销售过程中甚至存在欺骗的现象。同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即被保险人的责任义务关系也不明确。这些问题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给保险业的声誉与信誉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新保险法将原第五章和第六章的位置调换,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规定在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从体例上体现出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一并纳入监管的决心。同时,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与代理人订立明确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新增加的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此外,也对从业人员应负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增第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法律上明确的权责关系与刑事民事责任约束了代理人与保险人的行为,可以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4.3减轻对于投保人义务的过于严格要求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往往对条款与保险法规了解较少,处于弱势地位。实务中,保险公司常常以保险人未履行告知等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或拒绝索赔。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作了较大地修改,明确了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投保人不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此外,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或投保人故意未告知的事项和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无关,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同时其将构成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由“过失”改为“重大过失”。即只有投保人的主观过错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保险人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至于什么是“重大过失”,法律没有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将由法官酌情确定。依民法之理论,行为人严重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才构成“重大过失”。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改善被保险人的弱势地位,保护其利益。5.如何进一步通过立法保证被保险人利益2009年修订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无疑是可观的,可以推动保险业更加健康,稳定的的发展。然而,任何改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就新保险法而言,还有很多方面可以进一步加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比如,尽管对理赔做出了明确要求,但新保险法还没有对未履行这些责任时,保险公司需要付出的赔偿进行明确的规定。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也未得到保证,保险人在标的损失价值上话语权过高。此外,还有诸如代为请求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请求权冲突等问题。在未来,在实践检验的帮助下,保险法应当不断稳步完善,进一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在保证公平性同时维护保险业的稳步健康发展。6.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2.新《保险法》——彰显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胡滨《中国金融》3.保险法应用下中国保险代理人模式分析——陈晓静
本文标题:浅析2009年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6558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