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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四年五月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启闭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水利市场,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实施水利工程使用许可证管理的启闭机,是指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用以启闭闸门、拦污栅的固定卷扬式启闭机、螺杆式启闭机、液压启闭机和移动式启闭机。第三条启闭机按照启闭力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超大型四种规格。企业有多种型号规格的启闭机产品时,则采取覆盖原则,一种类型只取一个证。覆盖原则为按额定启闭力覆盖,即额定启闭力大的覆盖额定启闭力小的。第四条生产企业按自愿原则,申报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取证申请。第五条未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启闭机,禁止在水利工程上安装和使用。任何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不得采购没有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产品。第六条许可证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第二章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管理第七条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二)制定使用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根据需要设立产品质监总站,并进行监督管理;(四)制定并发布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五)审定承担使用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六)颁发使用许可证证书;(七)公告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名录;(八)组织使用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九)监督使用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十)组织使用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十一)组织使用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十二)组织对水利工程无证产品进行查处;(十三)建立使用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十四)受理使用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和处理有关争议事宜。第八条水利部委托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简称质监总站)负责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第九条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起草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组织对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三)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四)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五)配合和实施使用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南线阁路10号基业大厦邮编:100053电话:010-63204456传真:0371-63204463联系人:杨诗鸿E-mail:ysh@zhsyj.org.cn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在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该单位承担使用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一)承担使用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二)根据委托实施使用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及时向水利部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地址:郑州市颍河路110号水利大厦邮编:450006电话:0371-74394167446370传真:0371-7711090网址:联系人:张步新第十一条启闭机规格分档启闭机规格分档见表1。表1启闭机产品规格分档表小型中型大型超大型固定卷扬式<250250-1000>1000-2500>2500移动式<250250-1000>1000-2500>2500液压式<250250-1000>1000-2500>2500螺杆式<150150-300>300-500500第十二条相关标准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依据与启闭机有关的规范、标准进行,主要包括:⑴GB/T4942.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⑵GB/T8918钢丝绳⑶GB/T13306标牌⑷SL41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设计规范;⑸SD207QPPY系列液压启闭机;⑹SD315固定卷扬式启闭机通用技术条件;⑺DL/T5019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档次启闭力KN类型⑻SD298QL型螺杆式启闭机技术条件;⑼SL36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⑽SL105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若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变更,产品质量检测的内容亦要作相应地改变。第三章取证程序第十三条企业取得使用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二)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三)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五)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取证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可向质监总站索取,也可从网站下载。)(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本企业所拥有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测设备清单;(四)申请取证的产品检测报告;(五)有关质量体系文件。第十五条拟申请取证的企业,应当向全国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质监总站提出申请。第十六条申请的受理(一)质监总站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如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使用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七条质监总站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第十八条申请取证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审查组所有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第十九条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审查员、专家和所在省(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审查组组长应由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人员担任。第二十条审查组一般为3-5人,审查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审查组完成工作后,组长应负责向质监总站汇报审查工作。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检测工作应在接到检测任务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第二十二条检测组的组成原则和检测工作要求:(一)检测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检测组所有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二)检测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三)检测组长必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熟练地掌握了有关检测标准,具备制订检测方案,主编检测报告的能力,还应具备现场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四)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实施细则所规定内容及方法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五)检测组长负责组织现场检测工作,并对安全、质量全面负责;(六)检测人员应严格忠于事实,以数据为依据,有权拒绝各方面的干预,有权向质监总站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检测组一般为3-5人,检测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第二十四条申证企业在提供申证受检产品时,应提供在厂内的制成品且企业自检合格。第二十五条检测组应按时完成检测任务,检测内容和产品质量评价依据《实施细则》,检测结束后,提交正式使用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一式四份(含自留一份、质监总站三份)和原始数据记录。第二十六条质监总站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检工作、材料汇总及审核工作,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水利部审批发证。水利部在接到质监总站递交的合格企业名单后,应在10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第二十七条质监总站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使用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使用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使用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欲继续申请取证的企业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第四章证书和标记的管理第二十八条使用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SXK加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SXK55-×××-××××。其中S代表水利行业,XK代表许可,前两位数(55)代表启闭机代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四位(××××)代表发证年号。第二十九条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企业应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质监总站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申请取证企业持《使用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仍视为有证产品。第三十条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质监总站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水利部组织进行补充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质监总站提出生产许可证证书更名申请。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使用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使用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同时报质监总站。质监总站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使用许可证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第三十二条凡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使用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第三十三条获得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第三十四条获得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生产合格的产品。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其使用许可证::(一)产品质量下降,造成质量事故的;(二)发现产品质量未达到标准规定的;(三)发现在审检工作中,生产企业弄虚作假影响了评定结论的;(四)将产品使用许可证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的。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部。附件:一、水利工程启闭机产品质量体系审查细则二、水利工程启闭机产品质量检测检测细则三、水利工程启闭机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申请书四、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及证书编号方法五、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和提高水利工程启闭机的产品质量,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启闭机是用于水利工程的固定卷扬式机、螺杆式启闭机、液压启闭机和移动式启闭机。第三条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是指通过对启闭机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对企业生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确定该企业产品是否可以用于水利工程的一种管理方式,亦称水利工程启闭机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第四条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启闭机,禁止在水利工程上安装和使用。第五条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受部委托,具体承办工作。第六条启闭机的质量检测,依据下列技术规范、标准进行:(一)DL/5019—94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二)SD315—89固定卷扬式启闭机通用技术条件;(三)SD298—88QL型螺杆式启闭机技术条件;(四)SD207—87QPPY系列液压启闭机。若上述规范、标准进行了修订,产品质量的参数也按新修订的参数执行。第七条生产和服务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参照全面质量管理和ISO9000质量标准进行。第八条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承担启闭机的质量检测工作。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工作。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生产启闭机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测设备;(三)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四)启闭机产品质量达到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五)已经建立且能够保证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一条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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