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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讲座范围和意义:范围: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水建[1998]16号意义: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研究,后设计施工,有利于加强宏观经济计划管理,保持建设规模和国力相适应;还有利于保证项目决策正确,又快又好又省地完成建设任务,提高基本建设的投资效果。水利工程分类1、按功能作用分: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2、按受益范围分:中央项目、地方项目3、按规模大小分;1)堤防、水库、泵站、灌区、供水、闸……---《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一、现行建设管理体制1、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推行项目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建设项目的投资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有关建设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工期。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活动的主体,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水建管[2001]74号一、现行建设管理体制招标投标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建设监理制相应资格等级、招标产生、订立合同一、现行建设管理体制2、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3、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水利行业管理分级管理——水利部、流域机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目标管理——工期、质量、投资、安全、廉政等二、基本建设程序1、项目建议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初步设计4、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5、建设实施6、生产准备7、竣工验收8、后评价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称为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属主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二、基本建设程序1、项目建议书阶段一般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担。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出初步的说明。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一般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担。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四个性”规模、标准。水文地质、位置、主要技术参数。估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过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二、基本建设程序3、初步设计阶段复核、概算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投资总额;若概算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总投资在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初步设计报告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一般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按原程序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一般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二、基本建设程序4、施工准备阶段征地、拆迁;四通一平(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各类招投标(包括招标设计)。5、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二、基本建设程序6、生产准备阶段生产组织准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招收和培训人员;生产技术准备;(技术资料汇总、运行技术方案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新技术准备)生产的物资准备;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7、竣工验收二、基本建设程序8、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达到功能目标、对周边的影响)、经济效果评价(投资、经济、财务、技术进步、效益)及过程评价(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行)。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1、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组建:可研批准后,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建或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批准:报上级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于批准项目的一级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1、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1)法定代表人:能力、专职(2)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3)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及人员(4)规章制度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招投标法、省招投标条例、七部委27号令(设备招投标办法)、30号令(施工招投标办法)、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于2001年10月29日颁发,2002年1月1日施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分级行政监督与管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1)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批准、项目法人、招标形式、招标平台、分标方案、资质等级、招标文件审查(技术与商务)、评标办法和细则(五种、定量)、公告、购买标书、标前会、标底、抽取专家、开标、评标、定标)(2)派员监督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3)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规定5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规定3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规定30万元)•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A、B、C规定的标准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省规定1000万元)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招标条件(1)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2)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招标条件(3)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监理单位已确定;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招标条件(4)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招标程序(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2)编制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5)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6)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7)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招标程序(8)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9)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书面回执;(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1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12)组织开标评标会;(13)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公示中标人;(14)公示(15)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16)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17)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招标公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同时——《中国水利报》(大型项目、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几个时间规定•招标公告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0日。•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之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文件截止,最短不少于20日。•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承包合同。•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评标标准与方法•评标标准与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与商务标准。•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评标标准与方法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标底。•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苏水基(2010)1号报备、分标、评标标准、业主标底编制、业主权重、评标、投标人资格与资信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开标、评标的基本要求和中标的基本条件开标的基本要求•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逾期送达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开标、评标的基本要求和中标的基本条件评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1)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逾期送达的;(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5)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7)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8)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9)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建设管理十项制度2、招标投标制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享有同等表决权。•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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