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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关于对公寓、教室公物损坏行为处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行为,使之养成爱护公物的习惯,从而创造一个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证学院财产利益不受损失,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对学生损坏公寓、教室等公物行为予以处分的实施细则。第二条有下列行为导致公物损坏的,视为对公物的破坏:(一)因主观故意导致公物变形或失去使用功能的(二)因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导致公物损坏或失去使用功能的(三)向公共区域(道路、生活区)投掷啤酒瓶或其他物品,导致公物受损的(四)公寓内长流水,不及时报修,导致学院利益受损的第三条有下列行为损坏公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擅自拆卸房间内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者(包括床、柜子、门、桌、窗帘等),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二)擅自使用、拆卸消防器材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学院将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三)故意损坏公寓、教室内墙壁,乱涂乱画,造成墙壁有碍观瞻,除赔偿外,给予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四)故意损害校园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故意损害教室设施,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向公共区域(道路、生活区)投掷啤酒瓶或其他物品,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七)公寓内长流水,不及时报修,导致学院利益受损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宿舍集体批评或警告处分。(八)学生使用违章电器或从事营利性活动,导致电器开关、插座损坏,造成公寓大面积停电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第四条凡个人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取消各类先进的评先;取消贫困生享受的各种待遇;凡集体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年各类先进集体的评先。第五条公物损坏责任人认定(一)公寓、教室物品损坏以实物、照片、证人证言为证,能落实到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对不能落实到个人的,属集体行为,由集体(宿舍、班级)承担,集体成员一并处理。(二)对不能落实到班级、宿舍的损坏行为,可落实到二级学院的,由二级学院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一)一般性违纪,由宿教管理员会同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调查、取证落实,宿管科提出初步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复核。(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宿管科提出处分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本人交待材料或旁证材料等,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三)凡违纪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四)处分决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在校内公示,并由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五)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将情况报学院党群工作部和团委,视其情节给予党纪、团纪处分。第七条取消纪律处分程序,参照《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八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八条本细则由学院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教室公物损坏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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