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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期间,为切实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公正、科学地做好监理工作,实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的科学有效监督和管理,依据水利部和吉林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监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制定本办法。一、名词解释1、监理机构是指由中标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是指中标的监理单位派驻工地具有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2、监理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等的监督和管理活动。二、监理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建设单位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二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按合同要求各负其责。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条例,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各级监理人员,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三、监理工作依据监理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工作:1、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3、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5、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本项目的技术规范;6、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四、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授权1、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项目施工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以及合同管理进行监督与管理。2、在工程质量监理上,建设单位授予总监理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建设单位在遵循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保留质量问题的一票否决权。3、在工程进度监理上,建设单位授予总监理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建设单位保留要求施工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因工程进度滞后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4、在工程合同监理上,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核实合同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初审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施工活动,有权暂拒计量支付,为建设单位严把计量支付关。建设单位保留计量支付的终审权;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初审权,建设单位保留对工程变更、索赔的终审权。5、在工程施工安全监理上,建设单位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预防措施的职责和权力,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施工活动,有权采用指令停工、暂停支付等措施,以督促其整改。建设单位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保留安全问题上的一票否决权。6、在工程环境保护监理上,建设单位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职责和权力,审查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五、建设单位对监理的监督管理1、建设单位按监理合同,在施工准备阶段对监理机构的生活、办公设施,测量设备,监理人员的落实、到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工程建设阶段,对监理履约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包括各项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监理程序执行情况,监理人员工作表现和劳动纪律情况等。对履约行为不良、管理松散无序及有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和人员,建设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不良信用状况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2、监理单位的驻地建设和进场车辆等设备应不低于合同文件中的承诺,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经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对各种进场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完好程度进行跟踪了解,督促监理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新,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3、监理单位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防止人员无序流动,原则上要求进场监理人员应与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人员相符,不得随意更换。若确需更换,应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对更换理由、更换后人员资质等情况进行说明,得到建设单位批准后才能进行更换。更换后的监理人员数量、资格和工作能力不得降低。4、在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必须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理,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坚守岗位者,监理单位必须调整人员予以补充,并报建设单位核备。对监理人员不在岗位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隐患的,将直接处罚其责任人并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5、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各类监理人员必须保证90%的出勤率(按日历日计算),总监理工程师(正副)、驻地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须向建设单位代表请假并经同意,监理单位在每期上报计量支付证书时应附当期考勤表。否则,建设单位将提出处理意见,有权按比例扣减监理人员的服务费。6、在监理实施过程中要建立监理信用登记卡,劳动出勤卡,廉政情况登记卡,建设单位对监理质量、出勤、廉政、安全、环保等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与监理费用支付挂钩,并定期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凡进场监理人员必须与监理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建设单位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到场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资格证书原件,至主体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7、在上级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建设单位等检查工地时,如发现不合格工程或施工弄虚作假行为,而监理人员在现场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对质量问题视而不见,甚至按合格工程予以签字验收,则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直至要求监理单位将其开除。对工程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将上报厅质监部门处理、备案,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人和监理单位的责任。8、若监理人员在计量和变更等方面,玩忽职守,把关不严,甚至协同承包人弄虚作假,则将对责任人进行处分,直至监理单位将其开除。在工程材料、工程投资等方面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者,建设单位将要求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给予赔偿。9、建设单位按监理规程、合同要求督促监理部门检查承包人工程施工安全体系建立,结合工地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督促监理部门检查承包人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措施,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10、监理人员“六坚持,十九不准”监理人员“六坚持”::①坚持按法规办事;②坚持按合同办事;③坚持按公司各项规定办事;④坚持按规范及监理程序办事;⑤坚持持证上岗;⑥坚持事前监理,有效监理。监理人员“十九不准”:①工程的人力、机具、材料和检测设备准备不足不准动工;②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③未经批准的图纸不准施工;④未经批准的施工工艺不准采用;⑤上道工序检验未合格,下道工序不准进行;⑥凡未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准计量支付;⑦工程项目虽合格而未计量者,不准支付;⑧不准无故拒签应签资料;⑨监理人员在发生、发现任何情况及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准隐瞒不报;⑩监理人员不准介绍施工队伍,不准参与材料、设备采购及介绍;⑪监理人员除夜间工地加班或出差外,不准在外留宿;⑫监理人员不准酒后上岗;⑬监理人员除因在工地现场用餐外,不准接受承包人任何形式的宴请;⑭不准在工地现场、公务时间打麻将、扑克等活动;⑮不准与承包人以打麻将、扑克等形式输赢财物;⑯不准与承包人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⑰不准向承包人报销任何票据和收受礼品、礼金;⑱不准将监理车用于与工作、工程无关的活动;⑲不准向承包人借车私用。六、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之日止为施工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监理内容主要包括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和对工程的监理工作两部分。(一)监理机构自身的准备工作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应及时组建监理机构,完善驻地建设,明确监理机构各级人员。1、组织编制项目监理计划。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监理机构的组成、各部门及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法及措施;监理设施的配备;监理制度、程序及表格等。并报建设单位审查。2、组织编制项目监理实施细则。通过熟悉合同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了解施工现场,掌握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和分部工程以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实施细则应与监理计划协调一致,明确监理的重点、措施及方法等并具有可操作性。3、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测量设备。(二)对工程的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设计交底,掌握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要求,设计意图、设计要点及标准、对材料和工艺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及记录。2、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①对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审核施工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施工总体布署与施工方法是否合理可行;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环保的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并符合有关法规。②对总体进度计划应审核总体进度安排是否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进度计划能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是否与进度计划协调。③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实施。3、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和质保体系与制度是否落实,核查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以及到场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环保和质保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完善、明确。4、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建筑面积、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人员的配备能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常规试验检测项目的需要;试验检测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5、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报告后,应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检查。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或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并将施工单位的复测报告和监理的复核结果一起报建设单位备案,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重新复测。当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测量有误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复测。6、监理工程师应验收批复施工单位测定的地面线,并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①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施工扰动前测定地面线;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应符合勘测设计要求与规定。②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已经移交了工程场地占用权,但尚不施工或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的地面线进行有效保护,由于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增加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负担。③监理工程师复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有关规定的数量。7、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特点进行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审批结果应作为全过程管理的依据。8、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全部场地的占用计划及附图,并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对临时需增减的用地予以确认。9、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及说明进行审核签认。当清单数量与设计图纸不符时,以审核无误的图纸为准;当清单数量与满足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的实际工程数量不符时,以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工程数量为准。10、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履约担保、开工预付款担保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1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各级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监理交底。监理交底会应介绍监理工作内容、基本程序和方法,提出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等。12、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3、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七、施工阶段监理(一)质量监理1、监理工程师应首先
本文标题: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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