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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装饰装修工程之安全施工管理协议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本建筑(安装/装修/维修)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甲方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装修/维修)工程合同时,签订本协议。一、承包工程项目工程名称:具体见单项工程合同工程地点:具体见单项工程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具体见单项工程合同议预计开工日期:具体见单项工程合同实际竣工日期:具体见单项工程合同二、发包人、承包人及分包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1、承包人承担整个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和发包人指定承包商的施工区域。承包人应与其他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责任。承包人的分包商及其他雇佣人员或发包人的指定承包商造成的安全生产、消防、电梯(空调、锅炉、户外广告新做及维保)、治安、环保等事故,责任、风险概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承包人的损失自担。如确认是其他承包商的责任的,亦由承包人与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2、承包人或者分包商施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承包人应妥善处置、安抚家属、支付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或进行保险理赔,否则,如果发生施工人家属闹事、扰乱发包人工地、经营秩序或者影响发包人声誉及形象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发包人还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工程施工合同,将发包人清理出场。3、分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商)应无条件接受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并向承包人进行日常工作汇报。三、发包人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的法律、法规、规章。发包人在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2、发包人有权依法或者根据发包人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本协议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2/9对承包人的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施工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4、发包人指派李文毅为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人。5、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律、法规。6、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7、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三、承包人及分包人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1、承包人应遵守并监督分包人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发包人的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义务,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承包人委派到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如发包人对发现的问题屡次提出,但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人不能及时整改时,发包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及时更换,承包人应对未及时整改所产生的损失和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如承包人的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或能力不足以胜任其岗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应管理人员。承包人驻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协调例会,并按会议要求提供资料,落实会议决议,承包人如未经允许不出席会议、迟到、未按会议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对会议决议未予执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3、施工期间,承包人指派陈俊(人员)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发包人指派李文毅(人员)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承、发包双方应经常联系,互相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4、施工前,如工程涉及到改变建筑原有结构、消防设施,或使用易燃建筑材料的,承包人必须办理好本工程施工各项申报手续及许可,并做好消防、安全监督等政府部门的报批工作,如因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工程无法报批通过,延期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5、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承包人及分包人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经国家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作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其中吊装作业人员不许不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无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承包人及分包人应确保其电器设备安全操作,否则后果由承包人负责。6、承包人应采取并监督分包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及分包人安全3/9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承包人及其施工承包商、分包人必须设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熟悉安全施工管理业务、经过安全管理培训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周不少于7天。因承包人或其施工承包商、分包人未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未按本协议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的,累计每8小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直至设立、配备完毕为止。承包人、分包人必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实行24值班制度,防止偷盗行为发生,如有偷盗发生,责任及损失一切由承包人自负。8、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分包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培训记录,介绍有关安全、防火、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员工自觉遵守甲乙丙三方的安全生产纪律、制度。承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将相关培训记录提交发包人备案。未接受上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场施工。如有违反前述规定,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9、承包人应当向其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督促其现场施工人员及分包人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高处危险作业需挂好安全带,进入施工区域必须佩带安全帽;承包人施工人员及分包人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改各类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设施。承包人及分包人施工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每违反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10、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及分包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危险作业监护人必须全程监督,不得擅离职守;承包人及分包人人员不得进入承包人施工范围以外的其他工地或发包人其他区域,如因工作需要必需进入其他工地或区域的,应得到发包人安全部门的书面许可,并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每违反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承包人应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现场的应采取措施,否则因此而导致的人员伤亡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承包人及分包人施工人员不得带领外部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否则每发现一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11、承包人及分包人对自己所处的施工地域、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工,并由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可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承包人及分包人确认其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12、进场前承包人应将其施工人员及分包人施工人员名册、身份证、合法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和申请工作胸卡资料表递交发包人(如有犯罪前科的,要求注明),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工作胸卡后方得进场施工,施工人员有变动时须及时更正。13、承包人及分包人的各工种均必须有上岗证,严禁无证违章操作,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承包人作业前须将其施工人员及分包人施工人员上岗证复印件需交发包人备案。4/914、承包人及分包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动用明火,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施工工地严禁使用电炉。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15、承包人及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及分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罚款等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6、电焊、气割作业、登高作业、接临时电源线等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承包人及分包人因施工需用发包人提供的电器设备时,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严禁擅自乱拉电气线路,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包人及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承包人承担整个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分包工程的现场。承包人应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承包人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及防火安全措施交发包人备案。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18、承包人及分包人的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安全警告牌、施工公告牌等标志,包括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19、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及分包人的负责人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如果一时确定不了责任方的,由承包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承包人及分包人的负责人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20、承包人应按照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安全保卫。如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罚款等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1、承包人及其所有施工分包商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现场管理要求布置现场;按照发包人施工平面规划及要求堆放材料和机具,搞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保持施工现场井然有序和施工场地整洁卫生。23、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高压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5/9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并采取保护措施。24、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或(和)竣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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