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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一、影响分析1、招标人的分类【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在制定资格条件时,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条例第32条的规定,认定标准为: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招标的条件(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基本条件【注意】由接收申报文件的部门核准招标事项。(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将该条删除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3、招标方式自行招标的能力: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注意】即招标人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的,不得自行招标。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将该项条件改为上述规定。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自行招标条件增加了“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规定。4、资格预审公告【注意】不是所有的招标项目都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只有设置了资格预审程序的招标项目才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有资格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具体事项,该通知书实现了招标公告的功能,因此,招标人不再发布招标公告。内容方面,招标公告除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项目信息外,还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而资格预审公告同样要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项目的信息,但是,一般不会涉及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信息,两者存在很大差异。性质方面,资格预审公告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审查,不属于要约邀请,也不属于要约。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与要求。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程序为:(1)初步审查;(2)详细审查;(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4)评分(采用有限数量制时,如需要);【注意】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包括两种: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5)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名单,编写并提交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招标人审核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的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并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二、重点点评1、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注意】招标人能做的代理机构都可以做,但评标委员会能做的代理机构不能做。2、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例外情形【注意】不招标的条件,要与邀请招标的条件区别。做题时容易混淆。邀请招标条件:“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3、招标公告【注意】招标公告只是招标信息的告知文件,包含了招标文件的一小部分内容,是广义招标文件的一部分,绝不可以代替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注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15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注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投标一、影响分析1、联合体的变更(1)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注意】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经将该条规定修正为: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2)工程货物招标项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9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注意】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经将该条规定修正为: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3)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被否决。【注意】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经删除了该项无效投标条件。(4)其他类型招标项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做相应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变更后的联合体资质发生降低或者影响到招标的竞争性,招标人有权拒绝。2、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注意】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该项条件已经改为:(一)逾期送达;(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3、否决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二、重点点评1、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构成工程建设施工工程建设货物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函投标函;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投标报价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投标货物的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保证金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2、投标保证金【注意】招标人的实际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除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有权要求中标人补偿超出部分的损失。额度——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2%;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的没收①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②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招标人还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管理方面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增加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开标一、影响分析1、开标的程序和内容【注意】根据教材勘误文件要求,本节补充以下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回避事由、擅离值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二、重点点评1、开标时间和地点【注意】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如果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的,则开标时间相应推迟。工程建设项目中,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推迟的,如果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在合理时间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就可以了,不需要发布变更公告。2、开标参与人【注意】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不能视为放弃投标,视为其放弃见证和确认开标结果的权利。【注意】财政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是否参加开标,视情况确定,并不是强制的。上述部门也不需要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等。评标一、影响分析1、评标程序【注意】“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的规定不再适用。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进行修订,将“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修改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2、否决投标【注意】《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否决投标条件进行修订,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五十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否决投标条件进行修订,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
本文标题:招投标条例及23号文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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