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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基本政策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二.“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三.“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原则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一)小金库的名称概念“小金库”是民间俗语,不是法律规范用语。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八十年代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认定小金库的常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小金库”定义的演变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二)“小金库”的认定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唯一的标准是资金和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许多违规行为的性质类似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在规定的会计账簿内进行了真实、完整的反映与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小金库”的存在形态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股权和债权投资存货无形资产“小金库”认定的具体标准记账主体是否符合规定(主体正确)是否列入正确的核算单位,各单位分别核算自身的业务事项账簿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账簿合法)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的会计账簿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内容真实)是否真实、完整地列入账簿,如实核算反映各项业务二.“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主要手段1.截留销售和劳务等经营收入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佣金手续费收入2.资产出租使用收入:隐匿或计入下属单位3.转移资产处置收入4.坐支截留收取的会议费培训费5.税务部门返还的三代手续费6.转移收入到下属单位二.“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主要手段1.以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套取资金2.虚列资料费劳务费等发放津贴补贴3.以假发票假票据假合同等套取资金4.虚列工资福利费等人工成本套取资金二.“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主要手段1.固定资产未纳入账簿核算2.对外投资未纳入账簿核算3.无形资产未纳入账簿核算4.下属单位清算遗留资产未纳入账簿核算二.“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1.下属单位收支未设账核算2.私设会计账簿核算三.“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一)处理处罚的方式1.处理:纠正和制止措施,包括财政.财务.会计.税务等处理方式。2.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财产、名誉的惩罚。3.党纪政纪处分:纪律惩戒措施4.组织处理: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5.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处理的种类(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3)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被侵占的国有资产);(4)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和公款;(5)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6)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三)责任追究1.行政处罚(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公告。对社会团体的处罚种类还包括: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等手段。对国有企业的处罚还有降低企业评级、扣除绩效年薪等处罚手段。2.党纪政纪处分2009年8月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2010年2月施行)3.组织处理(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2)调整岗位,即调离现工作岗位;(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取消名誉称号等方式。4.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001年施行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四)处理处罚的基本政策1.自查从宽鼓励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1)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但财政、财务、会计、税务处理是必须的,不得免除。(2)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从宽处理。(3)必须通过自查自纠报告和报表上报,检查组进点检查后上报的问题算做主动交代和配合检查。(四)处理处罚的基本政策2.被查从严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理3.严惩顶风违纪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重处理。《意见》下发(2009.4月)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发现的在《意见》下发后新设立的“小金库”问题如何处理?为鼓励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尽可能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对于自查自纠发现的、《意见》下发后新设立的“小金库”按照“从轻从宽”原则,可以不予以免职。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一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对于《实施办法》下发后新设立“小金库”的,仍然要先免职、后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对于重点检查发现的,《意见》下发后新设立的“小金库”问题,一律先免职、后严肃追究责任。对《意见》下发后使用“小金库”款项的,从重处理。2020/1/220Copyright(C)2006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小金库治理基本政策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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