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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压力容器定期检验4.1定期检验综述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规而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定的强制性检验。通过定期检验,目的是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运行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定期检验是保障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一个重要手段。压力容器的检验是一项复杂的,高难度的工作,其复杂性和难度体现在压力容器材料、结构、介质和运行状态的多样化,检验知识涉及多个专业领域,检验过程采用多种技术和方法,检验数据的分析和评定需要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经验。压力容器的检验同时又是严谨的,需要高度责任心的工作,之所以提出严谨和高度负责的要求,是因为该项工作具有高风险性质,工作上的微小不慎和失误就可能导致巨大损失和灾难性后果。“法规”和“技术”是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两个重要支撑点。法规是检验工作的准则,是安全的基本保证,需要始终贯彻,严格遵守。而掌握有关知识和技术是正确理解和应用法规的前提。4.1.1定期检验的概念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所依据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以下简称《容检规》)规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该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容检规》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但不包括气瓶。其中,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按照该规则附件A《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该规则附件B《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该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按照该规则附件D《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及石墨衬里压力容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和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该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超高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的有关规定执行。4.1.2定期检验一般程序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4.1.3安全状况等级的分级方法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5级(1级最高、5级最低)。对新制造的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确定其投用时的安全状况等级(在投用前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制造资料齐全,其安全状况等级登记为1级;进口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根据定期检验发现的缺陷情况,由检验机构按《容检规》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4.1.4检验周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与其安全状况等级、使用时间、使用工况、风险水平等有关。4.1.4.1一般规定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根据其安全状况等级确定,在《容检规》第六条中规定了检验周期的确定方法。1.对新投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情况接受着使用工况的考验,对它的适应情况需要通过检验去了解;同时,以往的检验经验告诉我们,由于制造时残余应力的存在等原因,新投用的压力容器产生使用缺陷的概率相对较大;因此,首检很重要,一般不允许延期,在《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2.经过首检的压力容器,其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其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包括运行参数控制、应力应变监测、声发射监测、介质有害杂质控制、泄漏监测、壁厚监测等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的组合);(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5)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察规程》(TSGR0004)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即可根据压力容器风险水平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同时以压力容器的剩余寿命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压力容器剩余寿命的一半,并且不得超过9年。4.1.4.2检验周期可延长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定期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1.介质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或者热喷涂金属涂层,通过1~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2.装有催化剂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必要时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4.1.4.3检验周期可缩短的压力容器部分压力容器由于存在使用工况的特殊性,易产生使用缺陷而导致失效,因此《容检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2.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3.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4.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5.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6.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注: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晶间腐蚀开裂等;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蠕变等。4.1.4.4两种压力容器检验周期的特别规定1.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由于容易产生腐蚀而导致壁厚减薄,因此《容检规》规定,该类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2.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由于残余应力、材料的存在,较易产生延迟裂纹等缺陷,因此根据以往的经验,《容检规》规定,该类容器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4.1.4.5六种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特殊规定《容检规》附件A~E对铁路罐车、汽车贯彻和罐式集装箱、医用氧舱、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等五类压力容器规定了定期检验的专项要求,同时也规定了定期检验周期。6.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在《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2005)规定: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其检验周期按下表的规定:4.1.5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资格及义务由于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事关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法》、《容检规》等法规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以确保检验、检测的公正性。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为保障检验工作质量,我国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准入制度,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资源条件,建立合符法规要求的质量体系,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要求的检验机构才能从事核准的检验范围内的检验工作。对于压力容器的检验,同样,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也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相关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注:真实性表示结论、报告以事实为基础,不作假证;准确性表示结论、报告所涉及的检测数据符合相关要求;有效性表示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检验依据合法,报告审批程序符合要求)。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证书,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注册。而且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检验质量是检验机构的立足之本,因此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质量。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详尽、真实、准确地完成具有可追踪的检验记录,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以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见《容检规》附录b),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检验人员对检验意见的正确性负责。压力容器检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容检规》附录a以及附件(专项要求)的附表要求。明确有检验人员、审核人员等签字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审核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报告应当有编制、审核、批准三级人员签字,批准人员应为检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技术负责人。检验发现压力容器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检验机构可以利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见《容检规》附录b)将缺陷情况通知使用单位,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出具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缺陷处理工作的,检验机构可以按照实际检验情况先行出具不合格报告,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次出具合格报告。经检验发现严重隐患,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等将情况及时告知使用登记机关。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使用登记机关。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压力容器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损坏,需要重大维修或者不允许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逐台填写并且上报检验案例。检验前的资料审查发现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以及发生使用单位变更、更名使压力容器的现时状况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内容不符,而没有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02)要求办理变更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上报使用登记机关。发现压力容器未按照规定实施制造监督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未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或者无《使用登记证》,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并当及时向使用登记机关反映。按照信息化工作的要求,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检验信息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等采取电子记录卡、电子监管信息系统的,还应同时在电子记录卡、电子监管信息系统中输入检验数据。由于压力容器检验存在登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接触有毒有害介质等特点,处理不当将危及检验人员的自身安全,保障检验人员的安全是检验机构的首要任务,因此,《容检规》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工作安全教育,并且保存教育记录。4.1.6使用单位义务定期检验是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法规对使用单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有:申请定期检验、配合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处理等。4.1.6.1申请定期检验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使用时间,制定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对于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压力容器,在制定检验计划时应当考虑RBI结论所提出的检验策略。2.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容检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也就是说,申报检验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责任,到期不报检导致超期未检,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所提供的信息,对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单位的报检行为、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4.1.6.2配合检验实施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实施,部分工作需要使用单位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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