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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刑事辩护是否一定需要死磕
刑事辩护是否一定需要死磕?这是一篇我在春节假期里完成的序文,也是一个我最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更是一个政法界乃至社会各界近几年在谈论的话题。我相信,没有一位律师希望每一个案件都要死磕,也没有一位律师愿意所有的刑事辩护都要死磕,更没有一位律师主张所有的律师都要去死磕。其实,所有的律师都希望所有的案件能够完全按照程序,保障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所拥有的会见、阅卷、取证、质证等执业权利,尊重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所应有的尊严与地位,充分发挥律师作为法律制度设计所固有的作用与功能。如此而来,所谓死磕,将变得没有任何必要,也没有任何意义。更重要的是,法治中国的梦想将变成每个法律人所期待的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我通过王发旭律师的《无罪辩护》所做的序文引出的关于刑事辩护的若干思考,值得每一位律师同行乃至所有法律人愉快分享。刑事辩护是否一定要死磕?作为第一读者,我很快在第一时间就读完了王发旭律师的新作《无罪辩护》。一则因为本书读来有趣,全书所有办案策略完全可以当成一部“三十六计”的灵活运用版本来读;二是因为本书读来有用,本书从基本案情到辩护效果乃至辩护策略,对所有刑辩律师来说都值得参考借鉴。读完之后,一个问题随之油然而生:刑事辩护究竟需要什么策略?换言之,策略的运用对刑事辩护来说,到底有多么重要?更进一步说,刑事辩护是否一定要死磕?如果不死磕,能否达到辩护目的?王发旭律师平常言语不多,但看得出是一个实在人,属于那种有一句就说一句、说一句办一件的为人办事风格。相对于他曾执业的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京都刑辩八杰”乃至与其有过合作办案经历且已在十多年前就已崭露头角的“京城四少”来说,他的办案数量乃至业界知名度似乎都不如他们。但是,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成功率乃至业界的知名度,同样也是可以与之相比美的,所以完全值得重点关注与全面解剖。于是,便有了这部《无罪辩护》的出版,也有了我为这部新书写序而引发的思考。一是刑事辩护不仅需要专业,更需要原则。据王发旭律师自己统计,从2003年进入律师业至今,尽管他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但在他最擅长的刑事辩护业务中,他辩护的刑事案件也不超过100件。令人惊奇的是,在他办理的刑事辩护案件中,无罪辩护成功率竟然超过30%,其中包括法院直接宣判无罪、公诉机关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公诉机关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等多种类型的结案方式。由此看来,王发旭律师确实不算高产辩护律师。为什么呢?难道是因为自己案源不多还是有案子不接?对此,王发旭律师自己作出了回答。他说:“之所以我辩护的刑事案件敢于做无罪辩护且无罪辩护成功率比较高,我秉持严格的承接案件标准:1、通过分析事实和法律,案件没有无罪可能性的,我不接;2、委托人过于相信关系,对法律的公正没有信心的案件,我不接;3、委托人及嫌疑人不信仰法律,对律师不能如实陈述案情的案件,我不接;4、委托人及嫌疑人不完全赞同律师的工作方案,对律师提出过多要求的案件,我不接。我始终秉持少而精的办案方式,不盲目追求数量,宁缺毋滥,力求将每个案子都做成精品。”在我看来,这个“四不接”,与其说是王发旭律师的办案方式,还不如说是王发旭律师的办案原则。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专业技能是立身之本。但是,从职业伦理上看,执业规范更加重要。在王发旭律师的“四不接”办案原则中,既有专业技能的自信表达,更有职业伦理的自我约束。十年来,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司法公正为追求,以执业规范为要求,不求办案数量,只求办案质量,不走勾兑之路,不做苟且之事,因而最终成长为一位有实务、有理论、有业绩、有品牌的知名刑辩律师。十年如一日,真要时刻坚守并能完全做到这些原则,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中,面对诱惑,面对困难,面对威胁,作为辩护律师,既要守得住,也要挡得住,更要站得住。十年过去了,王发旭律师不仅守住了、挡住了,更站住了。可以说,他不仅做到了,而且还做好了。看来,机遇垂青于每一个人绝不是一句空话。二是刑事辩护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策略。十年来,王发旭律师为什么能够始终如一而不为外界所左右?难道他真有什么诀窍?通过阅读本书呈现的全部十个案例,我找到了王发旭律师的办案诀窍,那就是他自己总结的“三大策略”:毫无疑问,刑事辩护面对的是公权力,而公权力的天性就是可能滥用公权力、欺凌私权利。作为私权利代言的刑事辩护律师,自然而然就需要面对公权力可能的刁难与压制。因此,任何一位刑事辩护首先需要的就是敢于与公权力依法抗争、据理力争。当然,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此时也需要考虑辩护策略。对此,王发旭律师进行了有效的总结。他说:“我辩护案件,总是根据案件的进展审时度势,每一个案件的辩护策略都不相同,遇到司法机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案件,我死磕程序并敢于对司法机关的行为予以控告;遇到权力机关及领导干预的案件,我寻求媒体的关注,没有公开就不可能有公平、公正;遇到没有外来干预,检察官、法官文明司法的案件,我除了将案件事实和法律梳理清楚之外,并尽量温文尔雅,循序渐进地让司法人员接受我的法律观点和辩护意见。”可见,王发旭律师所说的策略,实际上就是建立在全面了解案情、充分吃透法律基础上的办案策略。研读之下,我们读到了王发旭律师办案策略的三个关键词:死磕程序、公开关注、以理服人。这三个感觉像是我们决策时的所谓“下中上”权衡。其中“死磕程序”属于强攻,可谓下策;“公开关注”属于造势,可谓中策;而“以理服人”则属于“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上策。此前,我一直认为王发旭律师不属于人们所熟悉的“死磕派律师”,原来他也是熟谙“死磕”辩护方式的律师之一。自2011年夏天广西北海案发生以来,“死磕派”在不经意之中成了一个热门词汇。为此,许多人都不同程度、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定义与定位。北京律师杨学林根据辩护风格,将中国刑辩律师分成三种:死磕辩护派、形式辩护派和勾兑辩护派。后两者分别指走过场、做足样子的辩护律师和通过幕后勾兑解决问题的律师。此后,大部分参加过“李庄案”“北海案”“常熟案”和“小河案”的律师,一般就被认为是“死磕派律师”。当然,也有律师并不赞成使用“死磕派律师”这样的表述。他们认为“往往因为概念界定不清,导致误会和矛盾”,容易造成非“死磕派律师”好像被归为道义上存在问题的律师同行。更重要的是,容易被律师同行乃至社会上误解为,“死磕派”“好像就是瞎闹、瞎搞,我们全是从刑事诉讼法上抄的,一个字都不差,要求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来做。如果法院做了,死磕也磕不起来”。事实上,确实有律师认为,“死磕派律师”造成误解的关键在于死磕的方式太单一,无非是申请回避、被逐出法庭、死磕程序等等,而法庭上的辩护词、辩护策略这些技术性的内容公众没有看到,因此容易形成死磕派没有技术含量的印象。在我看来,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所谓“死磕”,就是“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进行坚决的抗争”,因为律师最大的武器就是法律。所以,“死磕派”确实不是一个组织,不是一个团队,不是一种派别,而是一种态度、一种技术、一种方法。所以,“死磕”就是对诉讼证据的小题大做、对诉讼程序的吹毛求疵、对法律规定的斤斤计较。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死磕”,还不如说是“死扣”。于是,“死磕派”律师凭自己对法律知识的如数家珍、对法律精神的孜孜以求、对法律信仰的顶礼膜拜,为权利而斗争,为法治而奔走。可以说,王发旭律师所说的“死磕”实际上也是“死扣”,他“死扣”的是法律规定,是诉讼程序,是事实证据。但是,他与其他律师同行一样,其实并不主张所有刑事辩护都要死磕。如果要“死磕”,一定是只剩华山一条路,迫不得已而为之。正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言,死磕派律师确实“不像律师”,但是“律师不像律师首先是因为法官不像法官”,他认为“不可否认死磕派律师以一种自我牺牲的方式推动法治进步”。如果没有“死磕”或者说根本就不需要“死磕”,所有的刑事辩护律师当然都渴望能够获得“依法辩护”、“以理服人”的待遇和机会。由此看来,刑事辩护的应然与实然将达到和谐一致。王发旭律师自己也认为,他之所以整理出版这部回顾自己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心路历程的《无罪辩护》一书,是因为他看到我们的司法环境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我们的司法机关敢于面对现实,不再将错就错,而是敢于纠正错误,尤其近年来人民法院不再就羁押期限做出实报实销的判决,敢于直接判决无罪。这对法院来说,是一种制度自信与理论自信。对律师来说,则是一种职业自信与专业自信。总而言之,这是一种对于法治中国的信心与信仰。三是刑事辩护不仅需要效率,更需要效能。关注管理学的人都知道“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这位被《纽约时报》赞誉为“当代最具启发性的思想家”,连杰克·韦尔奇、比尔·盖茨等人都深受其思想的管理学大师曾在《有效的主管》一书中指出:效率是“以正确的方式做事”,而效能则是“做正确的事”。看起来这是对企业管理提出的论断,但对刑事辩护来讲,显然同样适用。“正确地做事”强调的是效率,其结果是让我们更快地朝目标迈进;“做正确的事”强调的则是效能,其结果是确保我们的工作是在坚实地朝着自己的目标迈进。在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中,设立律师这个角色,正是为了在强大的国家机器与弱小的被告人之间不均衡的天平上特别设置的一个砝码。换言之,法律体系如此设计律师角色,就是为了壮大孤立的被告人的力量来面对庞大的国家机器,以避免因国家机器的强大而导致个体弱方的百分之几甚至千分之几的合法权利被侵犯。于是,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是利用“现有法律的所有可能性”(包括现有法律的漏洞)来帮助刑事被告人摆脱嫌疑,从而获得被告人的“最大利益”。于是,如何获得被告人的“最大利益”就是辩护律师的“效率”,是否实现被告人的“最大利益”则是辩护人的“效能”。比如在第2个案例《孙福泓诈骗无罪辩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1877万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发旭律师在二审期间接受委托,经过依法辩护,二审发回予以重审,最后重审改判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在辩护律师看来,这是一个明显自相矛盾的判决,因而建议被告人上诉,以彻底摆脱这场虚假的“诈骗罪”控诉。但是,被告人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放弃上诉。毕竟自由对被告人来说是重要的,他不想再因为上诉而使自己陷入诉讼的纠缠之中。于是,一个既有“效率”更有“效能”的“最大利益”,在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完美实现了。陈兴良教授说,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我们是否可以说,成功的无罪辩护就是辩护的最高境界?本书将带我们进入从如何实现无罪辩护到是否实现无罪辩护的最高境界。正如王发旭律师所说:“让我们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好每一起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是以为序。(此文系为王发旭律师新作《无罪辩护》所作的序文,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刘桂明
本文标题:刑事辩护是否一定需要死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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