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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公共管理中的非营利组织本章主要内容非营利组织的涵义与特征非营利组织的作用非营利组织的运行机制正确处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2公共组织(政府组织、公共事业组织)与非公共组织(企业组织)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第一部门、第二部门、第三部门3依据一定的规则(或有关政策、法规,或有关的法律),以独立、公正为原则,并凭借其特有的功能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4特点不包括政府在内的非营利组织相当于国外的第三部门,一般认为具有五个特点: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5第一节非营利组织概述一、非营利组织的涵义非营利组织是有别于政府组织(第一部门)、营利组织(第二部门)的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总称,它提供部分公共物品与服务,强调个人奉献、成员互益等价值观念,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6第一节非营利组织概述非营利组织通常也被称为非政府部门、第三域、慈善部门、独立部门、志愿部门、免税部门等。它不是为积聚私人财富而是为满足公众需要而成立的组织,它与企业的主要却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它不能为了组织盈利而损害公共利益,并且所得利润不能用于分红,只能用于发展和扩大组织目标的公益项目。7分类(1)国际上的分类▲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或简称ISIC体系(3类15项):——教育(大、中、小学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医疗和社会工作(医疗保健、兽医、社会工作);——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环境卫生、商会与专业组织、工会、其他会员组织、娱乐机构、新闻机构、图书馆、博物馆及文化机构、运动与休闲)。▲欧共体经济活动产业分类体系(5类18项)——教育——研究与开发8•——医疗卫生•——其他公众服务•——休闲与文化(3)美国慈善统计中心设计的免税团体分类(25类)(4)约翰-霍布金斯大学设计的公共事业组织国•际分类体系(12类24项)•文化和休闲:文化与艺术、休闲、服务性俱乐部•教育与科学研究: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其他教育、研究•卫生:医院与康复、诊断、精神卫生与危机防范、其它保健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服务、紧急服务救助、社会救济9环境:环境保护、动物保护发展与住房:经济、社会、社区发展;住房;就业与职业培训法律、推进与民主:民权与推进组织、治安与法律服务、政治组织慈善中介与志愿行为鼓动国际性活动宗教活动和组织商会、专业组织、工会其他10(2)国内的分类A、按市场中介组织与非市场中介组织分类市场中介组织(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非市场中介组织(保障、管理、法律服务):社会管理机构、技术研究、开发和咨询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B、按经费来源分自给自足型部分收费型无偿提供型11C、我国法律法规上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D、学者刘丽霞把它划分为7类:——教育、研究组织从幼儿园开始,到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机构和各种专门的科学研究院、所等科研机构。——医疗保健组织各种医院、医疗康复中心、保健中心等医疗保健机构。——学术、文化组织各种学术学会及各种公共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12——群众、团体组织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妇联组织以及同学会、同乡会、校友会等。——慈善基金组织基金会、慈善会等。如,中国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北大荒基金会等。——协会、联合组织各个不同行业和同行业的协会。如,中国工业经济协会、中国家电协会等。——其他组织绿色环境保护组织、保护动植物组织等其他组织13第一节非营利组织概述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形式。社会团体是由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公益性社会丰富物活动的非营利民间组织14第二节非营利组织概述社会原因人的社会性导致自愿结社,形成自治传统。经济原因通过各自的“捐赠”形成组织,进而满足各自的需要。特定的时代背景“政府卸载”、“分权”二、非营利组织产生发展的原因???15第一节非营利组织概述三、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区别运行基础行为特征交易模式税法规制管理职能管理方法16第一节非营利组织概述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联系政府从非营利组织获得信息,然后经过政府内部转换,变为规章、条例等输出给社会,以此获得非营利组织理解和支持;非营利组织从政府输入信息,从非营利组织内部转换,以需求意见的方式求得政府理解;政府以公平仲裁者的立场化解、处理非营利组织间的矛盾,实现各社会团体有益互动.17第二节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与局限社会服务功能社会沟通功能社会评价功能社会裁断功能社会调节功能社会协调、代理功能倡导社会文明职能一、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社会作用“聚、立、推”;18二、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政治作用第二节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和局限政府合法性的资源供给者政府权利的监督者民主价值观的培育者公民参与素质的促进者19第二节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与局限三、非营利组织在中国转型时期所拥有的独特功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培育和规范市场推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形成自律性的社会秩序20第二节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与局限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局限性志愿组织的非志愿性独立组织的非独立性政府职能的虚假转移受到责任和腐败问题的困扰21志愿组织的非志愿性(1)捐款在美国,私人自愿捐款占不到经费总量的五分之一,1963,53.5%;1974,34.7%;1984,30.6%;1993,24%;在瑞典,非营利组织近三分之二的经费来自政府而在荷兰,则高达90%。(2)慈善活动的狭隘性(3)慈善组织的家长作风(4)慈善组织的业余性22独立组织的非独立性受资助者必然会受资助者的影响,必定会被资金这只看得见的手拉着去开展体现资助者价值观的活动。因而,会失去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23政府职能的虚假转移政府职能转移有着复杂的背景非营利组织财政依附于政府24受到责任和腐败问题的困扰美国的一些全国性的慈善机构在募捐和管理上花费太多,而只将收入中不足50%的部分用于为公众服务(澳大利亚:85%;新加坡:80%;泰国:60%)。25第三节非营利组织的组织与管理一、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制度及法律地位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决定着非营利组织的运行机制,决定着非营利组织能否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制度也直接决定非营利组织的领导制度,从而影响非营利组织的人事管理。目前世界各国非营利组织成立制度,主要有许可证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和登报申明制度三种。26一些国家从法律层面对非营利组织的规制对非营利组织的组织与管理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出现,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一)登记要求1、登记公共事业组织通过正式程序,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财务独立,可以签订合同,并具有法律行为能力。2、登记的法律依据27美国没有专门、系统的法典,其组织设立主要在税法、宪法和公司法,具体注册制度各州不相同,但始终结社自由的信念。德国《基本法》《结社法》印度法律环境十分宽松28(二)登记条件1、对注册基金的要求日本:300万美元2、对活动范围的限制(1)禁止公共事业组织参与任何具有商业目的的活动或商业活动(菲律宾)。(2)禁止与非营利目的商业活动(新加坡)。(3)允许商业活动,条件是商业活动所得用于更广泛的非营利目标(澳大利亚、泰国、越南)。(4)允许商业活动,条件是商业活动所得用于更广泛的非营利目标,而且事先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韩国)。(5)允许商业活动,条件是不与营利企业竞争,同时,保证商业支出少于50%,公益性支出至少为总支出的50%(日本)。29(6)作为合法行为的商业活动不受限制(印度尼西亚)3、对个人额外经济收入的限制。除印度尼西亚之外,亚太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实践方面,均禁止公共事业组织对个人服务及捐赠给予过多报酬。4、登记时限的限制。(1)日本:6个月至3年(2)韩国:20天(3)菲律宾:24小时30(三)免税1、免税幅度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但印度尼西亚对公共事业组织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在缩小。2、影响免税的因素组织类型和收入类型3、捐赠4、被动收入被动或投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房租收入、特许权和投资出让的资金收益。日本:全免。菲律宾:股息收入免税。韩国:股息和利息需征税315、商业收入澳大利亚:用于非营利,免税韩国:5年内不支取并用于非营利,免税50%日本:收入用于发展,免税20%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越南等没有免税规定6、免税资格与登记注册日本、韩国:自动生效菲律宾、泰国、澳大利亚:申请免税7、对免税资格的限制MAE占收入的比例澳大利亚:85%新加坡:80%泰国:60%韩国、日本50%以上32(四)减税(五)资金的使用1、MAE法2、严格的法律诠释(1)日本:《内阁指导准则》要求进行“本金收回可能性大”而且“收益尽可能”多的投资(2)韩国:不得投资股票(3)澳大利亚:符合英美法中的谨慎原则(4)新加坡:谨慎投资(六)内部管理33(七)责任制度与报告1、年度报告日本:经营活动报表和审计财务报告、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2、公众审查和信息公布新加坡:允许公众审查澳大利亚:不允许日本:自愿公开(八)解散1、自愿解散2、非自愿解散34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组织和管理•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组织与管理也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以下从立法的沿革、立法的特点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历史沿革•1、新中国成立以前•(1)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对结社自由作了规定。•(2)1942年公布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产条例》、《陕甘宁边区民众登记办法》以及《陕•甘宁边区人民团体登记办法〉。352、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1)1950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2)1951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3、改革开放时期(1)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2)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类法人组织——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6这一时期的立法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1989年颁布的国务院委托民政部起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国务院的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二阶段(1)1998年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国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3)《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工会法》、《律师法》、《红十字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册会计师法》等。(4)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37(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立法的特点1、归口登记和双重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民政部门:登记把关2、分级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必须与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范围相一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38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国务院的登记机关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机关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机关3、限制竞争原则4、年度检查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规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395、财务监督第一,非营利性的约束。——1998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基金会以从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捐赠法》第四条规定:”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二,受赠财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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