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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内财会〔2011〕2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以法人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职责、职权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有关理(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理(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决定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二)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四)制订财务管理制度;(五)审议、批准大额贷款、大额投资、大额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七)聘任或解聘财务部门负责人;(八)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经营层对理(董)事会负责,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理(董)事会或社员(股东)大会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五)研究决定理(董)事会授予权限内的财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资金调剂、大额贷款发放、抵债资产处置等财务事项审批;(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和理(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其股权设置和构成必须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农村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社员(股东)出具股金证。第九条农村信用社以借款、吸收存款、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社员(股东)共同享有;(三)属于财政为农村信用社贴息、专项补助(不含分红补贴)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四)属于弥补亏损的,计入所有者权益;(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分红资金补贴等补助,作为负债管理。第十一条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后,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资本金。第十二条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后,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和转为实收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第十三条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后,一般准备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和已经形成的各种损失,不得用于分红和转增资本,且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1%。第十四条社员(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农村信用社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当年发生亏损和历年亏损未弥补完的,农村信用社不能对社员(股东)分配股金红利。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的股金红利分配方案需经社员(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上报自治区联社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章资产营运第一节现金及存放款项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的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拆放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留足备付金,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对出现减值迹象的存放、拆放资产按照有关要求应计提坏账准备。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存放款项由法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明确资金调度权限、流程,并报自治区联社和当地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应认真查明原因,对确属由信用社承担的事项,必须经各法人机构按内部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第二节贷款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第二十条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其抵押物、质押物以双方协商议定或权威评估机构公允确认的价值为准,评估部门的评估费用不得由贷款人承担。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质押物评估价值的70%,如以存单质押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存单面额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借款人用作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若大大高于贷款金额,可以以该物品能准确划分的某组成部分为抵押物、质押物,但该物品必须能准确地确定其价值,且便于以后收回贷款。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贷款按五级分类管理,其中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统称为不良贷款。对于符合损失类贷款认定条件的,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时申报、核销。第二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进行贷款减值测试及减值准备计提。对于单笔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贷款,进行单独减值测试,按测试情况计提减值准备,但提取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同类组合贷款的计提比例;对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贷款,按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进行组合计提减值准备。另外,对特殊行业、地区发放的贷款,可以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第三节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器机械设备、家具器具等。农村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中,对于由自治区联社集中支付的网络建设费用,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由农村信用社按一定的分摊方法和额度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实物在自治区联社数据中心集中管理,发票在自治区联社留存。农村信用社凭发票复印件及分摊金额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四条不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物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下列物品不论金额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桌椅、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捆钞机、非网络建设购置的微机及打印机、装订机、印鉴鉴别仪、票据鉴别仪、钞票扎把机、压数机、打孔机、利率牌、社(行)名标识牌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单笔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可实行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二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基建项目,应按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基建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购置公务用车按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购置的其它固定资产,金额起点超过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须报自治区联社审批批准。对固定资产清理处置、出售、报废等引起固定资产减少的,金额起点超过50万元(不含)以上的,要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同时必须经法人机构理(董)事会审议后,报自治区联社审核批准。农村信用社购置无需自治区联社审核批准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除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的大修理费用;(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其中,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第二十八条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目录》(附录一)确定净残值率、折旧年限,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一)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生产服务能力;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以下标准掌握:1.房屋及建筑物为20年;2.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3.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交通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三)农村信用社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当期预计净残值与原计净残值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计提折旧:(一)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转入在建工程;(二)划归为持有待售;(三)提前报废。第三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折旧以单项固定资产按月(季)计提,提取的折旧计入当期损益。当月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和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工程决算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第三十二条农村信用社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一)房屋建筑物;(二)在用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家具;(三)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第三十三条农村信用社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土地;(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四)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因更新改造、装修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账面价值以及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计提折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计提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折旧率按照固定资产目录确定的统一的分类使用寿命及预计净残值率计算确定。第三十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不同类别设立明细账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第三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要变更的,须经理(董)事会决议后,报自治区联社和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调整和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农村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经理(董)事会决议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应于每年1
本文标题: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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