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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考勤管理办法
1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考勤管理办法第一条工商所(分局)应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规定。第二条工商所(分局)应严格考勤制度,同时记载保留好干部职工出差、休假、请假、学习等情况。第五条对违反出勤规定的职工,所长(分局长)要及时予以指正和教育。工商所(分局)考勤应与其所保留的考勤记载情况一致,上报考勤与实际不符,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干部、职工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是迟到。在上班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早退:(一)早于规定时间下班的;(二)擅离岗位的;第七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旷工:(一)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不上班半天以上(含半天)的;(二)经查实请假有虚假情形的;(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半天以上不上班的。第八条因公出差、参加会议、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时间均视为出勤。第九条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因故不能出勤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规定递交有关请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2工商所(分局)印章管理办法第一条印章是一种印信凭证,是刊刻在固定质料上的代表机关、组织或个人权力、职责的凭据。盖印,标志着文书生效和对文书负责。第二条印章的保管(一)工商所(分局)印章统一由内勤组确定专人保管,应存放在保险柜内或其他安全的地方,每次用印完毕必须及时放回原处。(二)印章保管人员要定期对印章进行保养,及时清洗,以确保印章的清晰。第三条用印审批(一)使用工商所(分局)公章需要由工商所(分局)主要负责人签批;(二)对纯事务性工作需使用该印章的,受工商所(分局)领导的委托,由内勤组长签批。第四条用印纪律(一)印章保管人员要遵守纪律,认真审查签批手续,严格按规定用印。(二)印章保管人员不得越权用印和私自用印,也不得请无关人员代保管,代盖印章。(三)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严禁在空白便笺上加盖各类印章。(四)对违反用印规定造成工作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五条印章的销毁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损坏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将印章上缴县(区)局办公室。更换印章应在领取新印章时上缴原印章。3工商所(分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工商所(分局)档案是工商所(分局)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包括市场管理、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管理、公平交易、案件处罚等各专业、各门类、各载体、各形式的档案。其中工商所(分局)的文书档案、经济户口档案、声像档案由工商所(分局)自行保存,其余档案由县(区)局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严禁其它部门和个人保管。第二条工商所(分局)档案工作接受县(区)工商局的指导和监督。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所长(分局长)主管,内勤组负责,档案兼职管理员具体管理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第四条工商所(分局)有关人员应注意收集本部门工作中所产生的相关资料,按规范要求,系统整理,立卷归档。第五条凡是能反映工商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国家经济建设、历史研究有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都应向县(区)局档案室移交。第六条凡归档的各种门类档案,应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移交档案时,按目录清点。交接双方应在目录上签字后各留存一份。第七条工商所(分局)档案按性质和载体分为三类,具体是经济户口档案、文书类档案、声像实物档案。第八条各种门类档案的编号方法是:(一)文书档案,按年度、组织机构,结合问题,按三种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编流水号。(二)经济户口档案按经济户口主管科室的要求进行编制。4(三)声像档案按年度、载体(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移动硬盘)分类,若干年连续编一个案卷流水号。第九条工商所(分局)所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管理均按本单位档案分类、编号规定执行。第十条保存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第十一条各类档案按以下要求管理(一)文书档案1、文书档案的保管应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分别存放,各编流水号收集、整理、归档。2、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做到即时发现问题,即时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二)经济户口档案1、经济户口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以一户一档进行归档整理。2、内勤组人员负责临时增添材料的归档,并负责保管、查阅工作。(三)声像档案1、声像档案的保管按类别和载体的不同,使用不同装具分别排列保存。2、归档的磁带要装在密封盒里,放在防磁的专用柜内。3、要定期检查声像档案保管情况,对长期保存但不常用的录音带、录相带需要交到县(区)局机关档案室统一保管,对多次使用和已污损的声相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4、保存的声像档案,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5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5、用可刻录光盘保存的声像资料,自刻制之日起每18个月应重新进行刻录保存。(四)执法文书和案件档案1、执法文书实行专人管理,由各工商所(分局)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执法文书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2、执法文书管理人员应做好本部门执法文书的申领、编号、保管、发放、监督使用、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3、文书管理人员应了解掌握本部门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有计划地进行申领,不得耽误办案工作。4、办案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领用执法文书,不得领用后久留不用,以免遗失。5、文书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领用的文书实行登记造册、严格管理,按规定核销。6、凡领用编号文书的办案人员须在文书送达、使用完毕后,及时将承办机构留存联交到文书管理人员处,经核销后方可领用新文书。7、案件经办人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七日内,将卷宗材料按规定顺序整理装订后交法制员审核。8、法制员可按照规定,要求经办人补充相关材料,每半年一次将完整卷宗造册后移交档案室归档保存。6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工商所(分局)应加强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第二条文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齐全、准确、及时、保密、统一。第三条文件管理工作由工商所(分局)长或指定内勤组专人作为文件管理人员负责。第四条对上级来文处理,必须做到认真逐份清点,每份文件要填写《收文批办单》,对文件的来文机关、发文字号、文件名称、密级、份数、文件编号逐项登记清楚,内勤组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工商所(分局)长阅批。第五条为使文件及时运转办理,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文件管理人员应及时催阅收转,不致积压拖延。第六条文件管理人员要做好文件的安全保密和归档工作,严防遗失和泄密。1、文件的传阅应在办公室进行,不得带离工作场所,严禁携带文件出入公共场所、探亲访友、游览参观。2、对设有密级的文件,不得复印。3、文件阅办完毕后,应立即入柜保存。第八条文件管理人员每天至少要查阅OA(信息)系统三次。对急件要随到、随送、随收、随送阅;对一般公文,应在两天内处理完毕。第九条文件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正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及时收集、整理有价值的材料、信息,最大限度地发挥文书档案的作用。7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保密工作规定第一条工商所(分局)应成立由工商所(分局)长、内勤人员组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管理本所(分局)的保密工作。内勤组是保密工作的办事机构。第二条保密人员要认真执行《保密法》,严守纪律,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和规定。第三条对一切标有密级的文件、电报、档案、资料、刊物以及正在查处当中尚未结案的案件材料等,必须严加保管。第四条切实做好密级文件的登记、传递和管理工作。传阅(借阅)密级文件、资料要严格实行登记签收制度,按规定范围传阅(借阅),不得擅自翻印、摘抄、转载、公开引用。不准将密级文件、资料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第五条参加会议接到的密级文件、资料,会后要及时交回内勤组统一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对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及时立卷归档。第六条对上网信息要进行严格审查,涉密信息一律不得发布到计算机网络中。第七条领取、递送保密文件时,中途不得办理其它事项,防止密件丢失。寄发密件交内勤机要人员通过机要通信部门。如需邮寄密件应以特递邮寄,密封并标以密级,加盖封口印。第八条涉密人员调离工作时,应将使用或保存的密级文件等进行清理移交。第九条定期检查、清理、清退文件。销毁文件要严格执行登记、审批、监销制度。严禁将密级文件、资料当废旧纸出售。8第十条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采取妥善的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9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信访工作规定第一条工商所(分局)作为县(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处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具体处理群众的信访事项。本规定所称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本规定所称来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第二条工商所(分局)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三条认真做好各种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超前化解工作,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置转到事前预防上。要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群众初次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第四条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政纪条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二)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进行登记办理,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政策解释工作。涉及群众反映要求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告知信访和来访群众到有关部门寻求解决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帮助解决;(三)做好对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10达利益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五条工商所(分局)收到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或群众的直接信访,应及时登记,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审批后安排专人进行处理。第六条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工商所(分局)经过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政策、法规的,予以支持,并督促相关人员执行;(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政策、法规的,不予支持。第七条办理时限(一)工商所(分局)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二)对上级或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向信访人、交办、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三)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11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报账会计工作规定第一条报账会计的基本要求(一)工商所(分局)确定“报账会计”和“财务审批人”各一名,“财务审批人”原则上由工商所(分局)长担任;(二)工商所(分局)发生报账业务时,由财务审批人审批,一切报账业务均由报账会计负责办理;(三)报账会计应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会计法规和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掌握本所(分局)财务报销、资金审批权限等规定,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第二条报账会计工作职责(一)负责编制本所(分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掌握经费使用进度;(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其他各项收入报账业务;(三)负责办理基本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账业务。第三条报账会计工作程序(一)预审原始凭证报账会计受理业务经办人的收入票据和支出票据,须按上级规定的报账业务审核标准进行预审,包括: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2、各种凭证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3、复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4、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字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本单位财务制度和审批权限的规定。12(二)整理原始凭证报账会计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
本文标题:临沧市工商系统工商所(分局)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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