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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银行在线支付合作协议甲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双方因乙方电子银行客户通过甲方电子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资金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一、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一)在线支付系统:指乙方以客户通过电子渠道发来的电子付款指令为依据,为客户提供交易款项划转服务的系统。(二)电子商城:指甲方利用计算机网络、电话或手机等电子设备建立的,采用乙方在线支付系统进行交易款项划转的电子商务应用系统。(三)买方:指通过甲方电子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并通过乙方的在线支付系统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的企业或个人。(四)卖方:指通过甲方电子商城卖出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五)异常:指买方通过乙方在线支付系统向卖方支付款项的过程中因非乙方原因出现的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收款人等与甲方记录不符的情况。(六)退款:是指网上订购交易完成后,因某种原因,甲方通过乙方在线支付系统将已入账的交易款项全部或部分退回至原买方付款账户的交易行为。(七)返还: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营销合作协议后,甲方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规则,通过乙方在线支付系统将已入账的交易款项全部或部分退回至原买方付款账户作为折扣优惠的交易处理行为。(八)转付:是指买方以在线支付形式将交易款项支付给甲方后,甲方作为中介方按照与买卖双方约定的规则通过乙方在线支付系统将款项转付给卖方的交易处理行为。(九)信用支付:是甲方与乙方合作共同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的服务。乙方根据买卖双方对交易的确认结果办理资金清算。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可在线向甲方提交裁决申请,乙方根据甲方的裁决结果办理资金清算。(十)分期付款:是个人买方在甲方网站通过贷记卡进行一定限额以上消费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买方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资金,根据个人买方申请,将消费资金和手续费分期通过买方贷记卡账户扣收,个人买方按期进行偿还的业务。(十一)交易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通过乙方在线支付系统办理交易款项入账、退款、返还、转付等业务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十二)境外卡:指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开通全球通用支付验证功能的信用卡、借记卡。二、合作内容(一)甲方以下电子商城使用乙方在线支付系统开展商品或服务交易:序号商城名称商城网址(二)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实现双方网站的链接或网络的连接,为买、卖双方提供电子商务业务应用过程中所需的在线支付服务。(三)甲、乙双方采用联机交易方式进行操作,在双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对外提供24小时服务。同时,将每日零点作为日切时间,零点以后为次日。(四)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展在线支付以及电子商务应用的宣传工作,任何一方在宣传过程中不得损害对方名称权。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业务和机具使用的培训。(三)甲方对最近3个月内的交易款项有权要求查询,并可要求乙方对错误款项进行改正。2(四)甲方开通信用支付功能的,应负责对买卖双方的交易争议进行裁决,并对裁决结果承担责任。相关交易规则应通过网站明确告知买卖双方。(五)甲方使用交易账户必须事先在乙方网上银行系统中进行注册,并由甲方及甲方相应的分支机构向乙方出具的《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电子商务业务)》。(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不少于万元的保证金。(七)甲方应在其电子商城中,对买方通过乙方账户进行支付提供必要的引导和提示,并接受买方使用乙方在线支付系统购买商品或服务,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甲方开通境外卡支付功能的,应在其网站上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要求的标准放置支持境外卡支付的标志。甲方不得因买方使用乙方在线支付系统进行支付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八)甲方负责电子商城的日常运作和维护工作,保证按照乙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建立与乙方的链接,将买方的网上交易信息准确完整地发送给乙方。甲方在向卖方提供买方转账交易数据时,应以乙方在线支付系统提供的买方转账交易数据为准。(九)甲方如更改网址,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对于因甲方迟延通知所导致的支付不成功或错误不承担责任。(十)甲方应及时发运货物、提供服务或督促卖方及时发运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应负责处理买方使用乙方在线支付系统时提出的退货请求,或负责协调卖方处理退货请求。(十一)甲方向乙方提交退款、返还、转付指令,应在交易发生后的90天内提出。退款、返还款项须划入买方原付款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转付款项只能划入个人卖方账户。(十二)退还交易款项1、买方使用境外卡进行支付的,甲方在以下情形下,应在乙方提出要求后,将乙方已付给甲方的交易入账款项偿还或退还给乙方:(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向买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2)持卡人对签购单据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交易金额等有争议而被发卡方拒付;(3)在乙方提出调阅单据要求后,甲方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乙方提交所要求的持卡人交易信息或相关材料的;(4)其他发卡方拒付的交易。2、为保证甲方承担本协议第(十二)条1、以及根据本协议(含操作规程)约定的义务,甲方应授权及指示其开户行在接到乙方通知时,将甲方拖欠乙方的款项支付给乙方。3、乙方除具有本协议第(十二)条2、所赋予的权利外亦有权在随后存入甲方账户或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中,扣除有争议的整笔交易金额。(十三)甲方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乙方提供的软件及认证资料,因保管不当造成纠纷或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十四)甲方应保证其电子商城的运作、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对买卖双方的相应责任。甲方不得利用网站从事淫秽色情、赌博或其他非法活动。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用卡套现行为,不得进行信用卡套现或为信用卡套现提供便利。(十五)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冒用乙方名义向社会公众做出任何承诺及暗示,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由甲方赔偿。(十六)甲方通过其电子商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承担卖方相应的责任。(十七)甲方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还应承担以下责任:1、保证卖方商城的运作、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2、对买卖双方因经甲方支付交易款项发生纠纷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责任,并不得要求买方放弃抗辩权而使甲方免于承担该责任。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应仅用于网上购物的在线支付业务,甲方不得使用该支付接口对外提供汇款、信用卡还款等其他与乙方已有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十八)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客户拨打甲方电话直接进行消费支付的电话支付业务,还应遵守以下约定:1、甲方确保不能以任何途径取得客户的电话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预留信息、电3子银行口令卡坐标值等客户私密信息。2、甲方确保不能以任何方式修改客户的支付指令信息。3、甲方不得将客户的来电号码等信息用于与该笔支付交易无关的用途。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在线支付服务,但应提前3天告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乙方可以对系统功能进行改进,但应将改进服务事项提前3天通知甲方。(二)如甲方的交易账户已在甲方相关申请表中列示但未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电子商务业务)》,乙方不负责为甲方提供未经授权的服务。(三)甲方申请开通境外卡支付业务的,乙方为甲方办理注册手续后,应及时将甲方的开通信息提交国际信用卡组织,国际信用卡组织完成对甲方的登记后,甲方才可开通该项业务。乙方不承担因国际信用卡组织登记甲方信息延迟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四)乙方有权追索或拒绝支付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款项。为保证甲方履行第三点第(十一)条所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在随后存入甲方账户或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中,扣除有争议的整笔签购单据金额。(五)乙方应将甲方按照本协议收取的合法交易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中。买方通过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进行支付的,交易款项为买方全部支付金额;买方通过境外信用卡进行支付的,交易款项为扣除本协议规定的手续费并折合为人民币的支付金额。(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拒绝付款或从甲方账户中扣回违约款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1.与客户串通诈骗银行资金的;2.无理拒绝受理买方使用在线支付系统而发生的交易的;3.牵涉欺诈或诋毁、损害在线支付系统声誉的;4.无特殊原因,连续60天没有交易发生的;5.从事淫秽色情、赌博或其他非法活动的;6.不诚实经营、诈骗客户资金、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交易分单等违法经营行为或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或其他严重损害乙方声誉行为的;7.因信用风险或欺诈风险而被外卡收单机构终止特约单位合约的;8.违反中国银联、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操作规定,被同业列入拒绝往来的黑名单或被中国银联、国际信用卡组织列入商户黑名单的;9.欺诈交易过多而导致乙方境外卡支付业务的欺诈比率达到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限度。10.连续两个收费周期未能及时缴纳电子商务业务手续费的。11.其他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七)乙方不承担除交易款项划转外的各项交易服务责任,不介入甲方与买方、甲方与卖方、买方与卖方之间因电子商务应用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八)甲方申请开通信用支付功能的,乙方将以甲方户名开立专门用于存管买方货款的账户,该账户为乙方处理在途资金所使用,属于乙方所有,甲方无权提取或划转该账户中的资金。(九)乙方办理信用支付业务时,按照以下约定进行业务处理:1、买方在甲方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主动申请付款的,乙方将根据其要求将款项划付给卖方;2、买方在甲方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提出退货申请,且得到卖方同意的,乙方依据甲方发送的卖方同意付款的指令将款项返还给买方;3、买方在甲方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向甲方提出裁决申请的,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裁决结果划转资金;4、买方在甲方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未主动要求付款,且没有提出裁决申请的,乙方将在付款期限到期时自动将资金划付给卖方。(十)乙方在办理信用支付业务时,仅按照本条第(八)款约定的方式进行款项划付,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纠纷以及电子商务网站的裁决不负任何责任。4(十一)乙方负责其在线支付系统的日常运作、维护工作。(十二)乙方保证在受理买方电子付款指令的当日向甲方及时反馈付款交易处理信息,反馈信息包括交易处理状态、支付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等。(十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软件以及认证资料,并向甲方提供有关软件使用的培训以及相关资料。(十四)乙方应负责解答甲方在受理乙方支付业务中的疑问,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十五)延迟付款。买方使用境外卡支付交易款项的,乙方以买方提交的、经国际信用卡组织或境外发卡机构验证通过的电子支付指令为依据,为买方和卖方办理资金清算。在以下情况下,乙方有权延迟向甲方支付交易款项。1.为有效防止风险,本协议双方同意乙方可以依其自主绝对权利延迟支付对其认为的可疑交易项下的一切款项给甲方。延迟付款期由可疑交易清算当日起计,最长不超过180天。此外,乙方也有权对其认为的可疑交易或特约商户或其他人士展开调查。2、应甲方要求并经乙方同意,乙方可在延迟付款期内提前将可疑交易项下的款项支付给甲方,但若该交易后经发卡方确认为拒付交易,则甲方须在乙方提出要求后,将先前乙方付给甲方的可疑交易项下的款项全部偿还或退还给乙方。乙方亦有权在随后存入甲方账户或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当于可疑交易项下全部金额的款项。3、可疑交易指以下情况:(1)交易不成功后换卡交易,且发卡行来自不同国家。(2)交易显示“查发卡行”,而后采取减少交易金额、分单、换卡等方式继续交易。(3)交易显示“超限额”,采取减少交易金额继续交易。(4)交易显示“没收卡”、“丢失卡”、“被盗卡”,持卡人更换卡片重新刷卡。(5)分单交易。分单交易指一笔大额交易刷卡未能获取授权,而将其分拆成几笔交易得以通过。因有意逃避发卡方授权监管嫌疑,此类交易可能使收单银行和
本文标题:中国工商银行在线支付合作协议(电子版)(2010-1-2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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